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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厢记》中看古代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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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西厢记》是元朝王实甫的代表作,被誉为“花间美人”、“天下夺魁”的杰作。本文试图从《西厢记》中婚姻家庭方面来研究古代的法律。

P键词:婚姻;家庭;法律

人们常说: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剧,戏剧冲突是戏剧的基本特征。戏剧冲突实际上是社会斗争、生活矛盾、思想差异在戏剧中的反映。王实甫在《西厢记》中匠心独运的刻画戏剧冲突:“愿普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属”和封建礼教的抵牾对立。下面本文从婚姻家庭方面来探讨《西厢记》这部杂剧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

《西厢记》所写的故事发生在唐代贞元年间(约公元800年),虽然初唐、盛唐的富强已经一去不复返,但是封建社会的一整套制度以及仪礼习俗还未发生动摇,依旧根深蒂固地支配着百姓的生活。唐代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得以全面发展,无论是调整手段、法律内容,还是法律形式、立法技巧,都代表着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个高峰。一方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以系统化的形式(户婚律)定型,另一方面是礼的精神充分为法所吸纳,并且渗透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礼法结合达到空前的高度。

一、法定主婚人

主婚人是主持嫁娶及婚礼的人。一般意义上的主婚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法律层面上的主婚人则是有一定亲属范围、一定资格限制的。遵照《唐律疏议・户婚》“嫁娶违礼”[1]的规定,其所认可的主婚人是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余亲。《西厢记》中“老相公在日,曾许下老身之侄,乃郑尚书之长子郑恒为妻” [2]的描写与唐律关于法定主婚人的规定如出一辙。主婚人是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只有在前一顺序主婚人不存在时后一主婚人才能承担主婚之责任。王实甫在《西厢记》中写道“老夫人让长老在法堂上高叫:两廊僧俗,但有退兵之策的,倒赔房奁,断送莺莺与他为妻。”由于崔莺莺的父亲(崔相国)已经亡故,她的主婚人按顺序则由其母亲(老夫人)代替充当。

二、媒妁制度

媒妁,古人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3]《诗经・齐风・南山》:“取妻之如何,匪媒不得[4]”可以看出礼法对嫁娶须媒的重视程度。到唐代时,法律已经正式将其列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有无媒人便成为婚姻是否合法的标志之一。《唐律疏议・名例》疏言:“嫁娶有媒”,[5]《户婚》又言“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红娘抢白郑恒道:“又不曾执羔雁邀媒,献币帛问肯。”从以上关于婚姻的规定,可以知晓崔莺莺与郑恒的婚事因缺少媒人这一要件不能算得上是合法的婚姻。

三、许婚制度

按照唐朝法律规定,报婚书或者聘财是衡量婚姻是否成立的法律要素。[6]《户婚》有详细的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悔之书,但受聘财亦是。”从以上律文可以明了婚书并不是婚约成立的必备条件。只要有收受聘财的事实,婚约就视为成立,其效力与报婚书相同。《西厢记》杂剧王实甫没有用笔墨去描述崔莺莺与郑恒的婚约是否有婚书,但有是否有聘财的叙述“又不曾执羔雁邀媒,献币帛问肯”。崔莺莺与郑恒之婚约没有聘财,因此他们的婚约不能在法律意义上成立。老夫人在孙飞虎围普救寺夺崔莺莺为压寨夫人的迫在眉睫关头,把女儿另许配给张珙,是她作为崔莺莺的法定主婚人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失信于郑恒,也就没有悔婚之嫌疑。

四、嫁娶违律

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旨在追究嫁娶时机不当而违法夫人罪责。按照唐代律文的规定,嫁娶违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居丧嫁娶,祖父母、父母囚禁而嫁娶。《西厢记》中仅涉及沮丧嫁娶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文略去祖父母、父母囚禁而嫁娶的规定。《礼记・丧问》道“人子居父丧,鸡斯徒跣,报上衽,交手哭……口不甘味,身不完美,哀亲之在土也。故哭泣无时,服勤三年,思慕三年。” [7]沮丧禁嫁娶源于礼,后入于律,居父母丧嫁娶被列为不孝,入十恶大罪,且常赦不原。唐律居丧的内容包括居父母丧,居夫丧和居期亲丧三类,本文仅侧重阐述居父母丧,其余略去不书。按照疏议的规定,居父母丧的丧服期限为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间,在室女冒丧出嫁处徒刑三年,并且婚姻要解除。“因俺孩儿父丧未满,未得成合”可以印证唐律中居丧禁嫁娶的规定。

王实甫的《西厢记》不仅在文学上有很高的艺术造诣,而且在思想上也蕴含着令人深思的反封建的先进思想。尤其是《西厢记》杂剧中道出的“愿普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属”与封建婚姻制度的深刻矛盾冲突,给我们完全展现了古代的婚恋观,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唐律疏议・户婚》.

[2] 王实甫.《西厢记》.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

[3]《说文解字》.

[4]《诗经・齐风・南山》.

[5]《唐律疏议・名例》.

[6]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北京:法律出版社.

[7]《礼记・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