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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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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要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性、基础性、发展性的基本性质与要求,要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与深化,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有利于巩固已取得的教育改革成果和开创新的局面,有利于高一级学校选拔新生。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或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外地户口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含借读生)均可报名。各类中等学校在读生、触犯法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考。

(二)报名办法

1、具备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借读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的招生办集体报名。

2、往届初中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地的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户口在大连市内四区但未在市内四区学校就读的学生报考市内高中,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4、采取摄像报名的办法,由区市县招生办集体采集包括考生肖像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资料。

(三)报名时间:3月25日至4月10日。

三、毕业升学考试

(一)命题原则

1、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试题难易程度不超过课程标准的要求,难度适中,具有一定的区分度,兼顾不同学生的学习实际和不同学校对录取新生的要求。试题的难易程度低、中、高三档试题的比例为7:2:1。

2、命题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要符合学生的实际并贴近学生的生活,要尽可能地以学生学习经历作为问题的背景,引导学生重视学习过程的积累,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要有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

3、要减少机械记忆的内容。注重考查学生思维过程,减少客观题的数量,增加主观题目。不出偏题、怪题,不出人为编造的计算、证明过于繁琐的题目,不出似是而非的题目。

4、原则上不单独考查基础知识,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应用能力的考察。引导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理解、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等最基本的学习能力。

(二)考试的科目、时间与组织

1、考试科目:初二的地理、生物学科和初三开设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体育学科为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2、考试的组织: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外语听力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科考试开卷、限时、独立完成。

外语听力安排两次考试,对第一次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参加第二次考试,考试成绩以最好的一次为准。

地理、生物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取2008年初二结业时全市统一组织考试时取得的成绩。

3、考试时间:

4、成绩设定:语文、数学、外语学科考试成绩满分各为150分;物理、化学学科考试成绩满分各为100分,体育成绩满分30分,升学总分为680分。

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科考试成绩满分各为100分,外语听力考试成绩满分为50分。以上各项考试成绩转换成A、B、C等三个等级。等级的划分采取标准参照与常模参照相结合的办法。体育成绩按照本意见所附的《2009年大连市初中各年级学生体育考试工作方案》(见附件1)确定。

用朝鲜族语言答卷的考生,语文学科分别考汉语文、朝语文,成绩各按50%计入总分。

(三)加试、面试及考查

1、市内四区报考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生需要加试物理、化学实验动手操作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的上机操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和开发区是否加试,由区市县教育局和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决定。

加试成绩均以等级形式呈现,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成绩不合格的,均可参加一次补考。

2、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的加试按照本意见所附的《2009年大连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规定》(见附件3)执行。

3、音乐、美术及综合实践活动为毕业考查科目,5月末前由各学校根据市统一下发的考核标准在校内组织完成。

4、报考普师专科班的考生要参加面试及音美术科加试。面试及音美术科加试成绩均以等级形式呈现,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者不得报考普师专科志愿。报考普师专科班考生的加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并处理遗留问题。

5、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3+2”下同)、中等职业学校的加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实施,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上述各招生学校加试、面试结果于6月10日前通知考生本人,同时报市招生办。

(四)评卷

评卷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实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网上阅卷。各学科评分标准由市命题组统一制定,以确保评卷公平、公正,科学、高效。

四、招生录取

(一)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工作于考试前进行。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志向、爱好,依据录取顺序填报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包括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民办高中、综合高中,下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志愿。

1、志愿的设置

(1)普师专科班设1个学校志愿,2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2)普通高中志愿设置为:

A、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统招公费生类,设2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指标到校生类设1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择校生类设2个志愿和无条件“服从”志愿。

B、一般高中公费生类、择校生类各设2个志愿和无条件“服从”志愿。

C、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各设1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

D、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分别填报普兰店市第二中学、瓦房店市高级中学、庄河市高级中学开设的“宏志班”志愿:

ⅰ、有社会救济证的农村家庭的子女。

ⅱ、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镇家庭的子女。

ⅲ、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

填报“宏志班”志愿的考生,须经申请并向所在学校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报考“宏志班”条件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需将符合报考“宏志班”条件的考生名单转交当地招生办),方可在当地招生办指定的志愿栏内填报“宏志班”志愿。

(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各设2个有序学校志愿,每个学校设2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4)技工学校单设志愿卡。

2、填报志愿的具体规定

(1)考生可同时填报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志愿,但不得兼报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志愿。

(2)市内四区考生填报普通高中志愿,不受毕业学校所在区和本人户口所在区的限制,可以任意选报市内四区的普通高中。市内四区考生填报市内四区以外民办高中志愿时,依据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填报。民办高中与综合高中志愿不得兼报。

(3)不允许借读生填报公办普通高中公费生类志愿和普师专科班志愿。

(4)不允许往届初中毕业生填报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志愿和普师专科班志愿。

(5)所在地在大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与所在地不在大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不得兼报。

(6)填报外市地的师范类学校志愿,其志愿填写在第三批录取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志愿栏内。

(7)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选择,并认真填涂志愿卡。涂改的志愿无效。

(二)体检

市招生办不统一组织高、中等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招生的体检工作。报考师范类、医药类、食品加工类、烹饪、化验检验类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到当地招生办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化验单由考生本人保管,录取后,交给学校。报考其它学校(专业)的考生是否需要体检,由报考学校自行决定。体检地点:大连市内四区学校的考生到大连市体检中心体检;其他区市县和开发区的考生,到考生所在地招生办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三)录取

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进行。总的录取原则是:在综合考生各项加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享有加分等政策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考生的志愿顺序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工作分三个批次进行:

(1)第一批次:普师专科班(不含外市地学校)录取。普师专科班录取时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面试及考查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2)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三段)

第一段为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录取。按照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统招公费生,再录取指标到校生,最后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

第二段为一般高中录取。按照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公费生,再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

第三段为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录取。实行市招生办录取和学校录取相结合的录取办法。填报民办高中、综合高中志愿的考生由市招生办统一录取。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自主招生必须在市招生办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实行预招生,经市招生办按招生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

普通高中录取的有关规定:

A、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B、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公费招生计划数的60%,按比例依照本意见所附的《2009年大连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指标到校生指标分配办法及其工作原则》(见附件2)分配到初中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以初中学校为单位面向学区内学生择优录取。同一重点高中录取的不同初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分数差控制在30分以内,对分数差大于30分的低分考生指标到校名额要一次性收回,用于补录其他初中填报该高中指标到校志愿的高分考生。指标到校生录取结果要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其它区市县和开发区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中的指标到校生的分配比例不得低于70%,招生办法由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依照《2009年大连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指标到校生指标分配办法及其工作原则》和上述录取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C、特长生录取

具有招收体育特长生条件的普通高中按不高于招生计划的3%招收体育特长生。对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体育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根据志愿和招生计划,在其所申报的学校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降30分按统招公费生择优录取;在择校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100分按择校生择优录取;对在大连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并经参加体育专项测试认定具有体育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在其所申报的学校择校录取分数线下降200分按择校生优先录取。

一般高中按市教育局审批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招收艺术、科技类特长生。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在其所申报学校择校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50分按择校生择优录取。

大连市第八中学按招生计划总数的4%招收音乐特长生(管弦乐特长)。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在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10分按公费生择优录取;在择校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10分按择校生择优录取。

D、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般高中录取时,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考生分数在同一分数段(10分为一段)内的优先录取填报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填报第二志愿的考生时,其考试成绩必须高于填报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录不满时,再录取“服从”志愿的考生,录取服从志愿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也要高于填报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

E、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时,考生外语听力测试、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实验操作、信息技术应用为A等或“合格”的正常录取;其中有一科为B等或“不合格”(含未参加加试的)的,其考试总分需高于A等考生最低分数线5分参与录取;其中有一科为C等的,其考试总分需高于A等10分参与录取。一般高中录取时,外语听力测试、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成绩达到A等或B等的正常录取;其中有一科为C等的其考试总分需高于B等考生最低分数线5分参与录取。如有多科不合格或达不到规定等级,按上述标准累计计算。录取时如遇到分数完全相同无法区分情况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区分(综合素质评价按《大连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实施)。

F、普通高中录取公费生时,学习日语和俄语的考生在所报对口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5分录取。如考生自愿改考英语,录取时既不得享受此项照顾,也不得享受学区内考生待遇(属对口升入小语种班学习的考生仍可享受学区内考生待遇)。

G、大连市第十五中学按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批次面向全市招生(不设指标生志愿),录取时,取得美术专业加试合格证书且美术专业成绩前10%的考生,可在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降10分按公费生择优录取;在择校录取分数线下降10分按择校生择优录取。户籍在市内四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市县的考生,享受市内四区考生同等待遇。在省内外市招生的招生办法由大连市第十五中学制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H、宏志班的录取工作,由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招生办根据《关于2008年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考生志愿,按照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I、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市县、开发区所属的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一般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各区市县招生办、开发区教育卫生局负责统一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具体组织实施。

(3)第三批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分三段)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由市招生办根据招生计划,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组织录取。

第一段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

第二段为普通中专录取。

第三段为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

录取时,在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参照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加试专业的录取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录取原则及办法,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采取统一填报志愿录取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自主招生部分,由学校直接参与生源组织工作,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拟录名单报市招生办,经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四)加分、优先及降分录取的有关规定

1、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1)可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计算机竞赛优胜者的应届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增加5分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3)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增加10分提供属于烈士子女、干部(期间)子女、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考生的档案,由招生办审查择优录取。

2、普通高中录取

(1)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在公费生录取时总成绩增加5分。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烈士子女、干部(期间)子女,在公费生录取时总成绩增加10分。

(3)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认定的台湾省籍(系指1945年8月在台湾设有户籍,并于1949年前来大连居住且有大连户籍)同胞子女,根据志愿,达到一般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可按公费生录取到重点高中就读;达到能够随班就读分数的可按公费生录取到一般高中就读。

(4)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在录取公费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录取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时,户口在大连的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子女,按照所报学校分数线降低10分参与录取。

(6)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只可享受一种加分政策。

应届考生初中阶段被评为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证明和户口在大连的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子女的证明,以区、市、县、开发区为单位,于6月8日至10日集中报到市教育局(径报基础教育二处)审核,审核合格者的名单,于录取前转交给市招生办。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的资格审定与考核结果分别由市教育局安全体育卫生处、基础教育一处于录取前转交给市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