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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书指示词的语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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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结果而撰写的文书。判决书与其他法律书面语不同,判词一般要求在法庭上当众宣读,直接作用于诉求对象。对法律判决书指示词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将语用指示词的功能推广到法律文本之中,拓展指示词的研究范畴;另一方面可以为更好地撰写判决书提供一些语用角度的借鉴。因此,对法律判决书指示词的语用进行研究意义重大。本文主要针对法律判决书指示词的语用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完善司法判决书的撰写以及对法律语言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判决书;指示词;语用探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1-0073-03

判词,即判决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经过分析与评价后,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文字表现,是法律界一种常见的应用文体形式。判决书的制作在本质上应该满足逻辑性与公正性的特点。逻辑性:司法裁判要明辨是非,解决争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揭示就必须要运用相关的逻辑形式。在司法过程中必然会主动或被动运用逻辑来进行判断推理,可以说逻辑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决的核心,判决书的功能就是为解决纠纷提供证明。判决书要做到陈述清楚,理据充分,准确无误。判决书的公正性是最为关键的。判词是案例的精髓,一份判词往往体现着法官的法学素养,蕴含着严密的逻辑思维,反映着法律的综合运用。当前国内对于判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体学角度、法理角度、修辞学角度以及批判性语篇分析等方面,从语用视角出发的判词研究尚属空白。

指示性是自然语言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的特性。我们所讲的90%以上的陈述句都包括涉及说话人、听话人、说话时间或地点的隐形指称信息,只有获知这些指称信息的具体内容,才能理解整个话语的意义。指示语是理解语言表达意思的关键,判决书作为一个案件的精髓,其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和严肃性不容忽视,这就要求法律判决书除了在法理上正确无误,同时也要在语言上语义明确。

本文从语用视角出发,结合语料库方法,对法律近两年生效法律判决书中的指示词进行研究,以期将语用指示词的功能推广到法律文本之中,拓展指示词的研究范畴;同时为更好地撰写判决书提供语用角度的借鉴。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两年生效的判决文书各20篇,涉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及执行案件五大类,共100篇,语料容量130288字。

根据何自然对各类指示词的定义及划分,分别对各类型判决文书中包含的指示词进行标记,标记采用检索与人工校对相结合的方法,结果如下:

二、结果讨论

结果显示,社交指示的数量最多,共2422个;而人称、时间、地点和话语指示的数量则相对较少,其中最多的时间指示只有社交指示数量的约13%,这四类指示词的数量总和只占社交指示数量的三分之一。在数量较少的四类指示词中,时间指示词的数量最多,占总量10.4%,话语指示次之,约占8.2%,地点和人称指示最少,分别占总量的2.1%和1.8%。另外,不同的案件类型指示词数量也存在明显特点:依据实体法定性的三类案件(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指示词的数量与其案件的性质密切相关,如刑事案件中的时间指示语明显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体现刑事案件必备的精确性;依据程序法定性的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则综合前三类案件的指示词特点,并且二者之间也存在高度的相似性。

(一)人称指示

人称指示语指谈话双方传达信息时的相互称呼。结果显示人称指示词数量最少,并且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数量较其他类型案件多。

首先,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性质以及人称指示语的语言功能共同决定了在判决书中人称指示语的使用数量。司法判决书的严肃性要求在判决书的撰写过程中需要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而人称指示语具有拉近交谈双方距离的作用(如“移情”),过多使用会影响司法判决书的权威性和意义的明确性。因此,从结果来看,我国司法判决书正是遵循了这一点,降低人称指示词的使用。此外,由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存在大量民事纠纷,需要在判决书中予以陈述,故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人称指示词略多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例如:

(1)“…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受雇于…完工后田雪一直拖欠我工资…”

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判决书的样式要求,事实的叙述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的意见和支持其意见的证据,还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例(1)中人称指示词的使用不仅详细描述了案件的起因和经过,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官明确责任方和义务方,其他类型判决书中的人称指示词也与例中的使用方法一致。

(二)r间指示和地点指示

时间指示指谈话双方用话语传达信息时提到的时间,常以说话人的说话时刻为依据。语境不同,说话人使用时间指示表达的指示信息也不一样。地点指示信息来自话语中有关物体的方位或说话时刻说话人和听话人双方所处的位置。

统计结果显示,时间指示总体数量相对于其他类型指示词较多,占总量的10.4%,这说明其在各类案件中的重要性。无论是哪一类案件,在判决书中明确案发时间和当事人描述案件涉及到的具体时间都很有必要。横向比较不难发现,时间指示在刑事案件中的数量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这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密切相关。现有的关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理论中,都包含“时”和“空”两大要素。西南政法大学侦查系任惠华教授提出: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五个方面。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案件中的时间、空间要素关系密切,甚至会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时间和地点指示的信息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以确保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结果在地点指示词的统计结果中可以得到印证。在刑事案件中,地点同时间一样,是构成刑事案件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在刑事案件判决书中的地点指示词相对于其他类型判决书的指示词较多正说明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例如:

(2)“…案发现场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燕庄村东、长孝路西侧排水沟。排水沟内距沟底东侧边缘1.32米处有一具老年女性尸体,头朝西南、脚朝东北…距沟底东边缘处1.16米处有一打火机…排水沟西侧玉米地内,尸体头部向西1.83米处有…”

例(2)中斜体下划线部分详细、明确描述了案发的详细信息,为办案人员以及法庭审理人员处理案件提供了有效的线索。

(三)话语指示

话语指示指在说话或行文过程中选择恰当的词汇或语法手段来传达话语中某部分或某方面的指示信息。统计结果显示,话语指示在各类型判决书中的数量分布均匀,无明显差异。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突出判决书的结构要素,体现法律判决书严格的格式要求;二是实现篇章组织功能,使判决书各个部分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连贯。这两点是各类型判决书都需要具备的特点,因而在统计结果方面无明显差异。首先,判词是实施法律、处理各类诉讼事务的工具和凭证,专用于审判领域,形成其独特的交际领域、交际对象和交际职能,内容涉及各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强烈的法律专业特点,因而判词的制作在形式上有统一的格式,严格限制制作者的主观随意性,这一点与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密不可分。在判决书中不断出现的话语指示词有利于凸显判决书的构成要素,例如:

(3)“…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

例(3)(4)斜体部分分别是回指和后指,广义的回指是指起到一种具有往回指的功能的任何语法形式;后指指的是指代成分的所指在指代成分之后出现。通过回指和后指能够在篇章中的话语单位之间或在篇章内话语单位和篇章外话语单位之间穿针引线,使它们衔接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篇章,从而实现篇章组织功能。

(四)社交指示

社交指示体现在谈话双方所使用的种种言语手段之中,意在适应社交现场的不同需要,在话语中恰当地表达各自的言语行为。社交指示有两大基本语用功能:一是传递社交指示信息,即传递双方权势地位、亲疏关系、交际意图和情感等信息;二是作为语用策略的手段,拉近或推h双方的社会距离。在判决书中,社交指示语的主要功能集中在第一点。例如:

(5)“…2014年8月14日15时…见被害人董某(女,殁年69岁)正在路西侧…

证人证言:

1.…用绳子勒一个老太太,听老太太说:“凭良心,我在这里种地”……

2.郝某甲(被害人的丈夫)证明,2014年8月14日下午…其跟吕某甲到达案发现场后,发现妻子趴在地上……”

例(5)中,法官陈述案件用“被害人”指代董某,体现法官与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势关系;在证人的证词中,证人称董某“老太太”,而没有称其“老农民”、“被害人”,听话者能立刻明白证人与董某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对权势;被害人丈夫的证词中则称董某“妻子”,反映双方的亲疏关系。

另外,结果显示任何一类案件的判决书中社交指示词的数量都最多,并且大多属于等级型称呼语。{2}社交指示最基本的语用功能就是通过语言手段反映交谈双方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判决书中高频率的使用社交称呼指示本身就是对法庭审判参与者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体现。

三、结语

与其他法律书面语不同,判词一般要求在法庭上当众宣读,直接作用于诉求对象。研究发现:司法判决书的严肃性决定了在判决书的撰写过程中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因而不能过多使用人称指示词;时间和地点指示词在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案件的性质判定、被告人量刑具有重大参考意义;话语指示对判决书的整体结构起到把握和衔接的作用,对判决书保持其固有格式有很好的补充促进作用;社交指示词通过语言手段反映交谈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在法律判决书中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指示词语并非“替代词”,它们不是可有可无,指示词对于构建和维护言语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结论或许可以为完善司法判决书的撰写以及对法律语言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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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人称指示中,考虑到所有判决书中都有大量的人物姓名,差异性较小,故判决书中涉及到的所有姓名都没有算入其中。

{2}广义的社交指示语包括所有的称呼语,而狭义的社交指示语只包括不对等的称呼语,即那些能传递交谈双方有差别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等信息的称呼语。

参考文献:

〔1〕何自然.语用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刘晓露.汉语社交指示语的语用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6.

〔3〕马忠红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4〕田荔枝.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

〔5〕唐善生.话语指及其篇章功能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

〔6〕张纯辉.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研究[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