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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认识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务院总理在全国经济形势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把控制用地作为调控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四镇两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形势,充分认识规范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关键措施,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根本保证。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迎难而上,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完善制度,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坚持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道路,严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坚持“四镇两办”一盘棋,“四镇两办”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越权修改和随意调整,确需局部调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此基础上,着眼长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新港区、新商务区、新产业区、新生态区,使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严禁在规划区内私搭乱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三、实行供地目录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指导目录》,不断提高引进项目的产业层次和水平。严格控制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从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凡是不符合供地目录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国土、建设规划、招商、经济发展等部门不得定点、预审和立项。坚持按照项目审批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在报批时必须提供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立项、定点。已经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延期开工建设的,需经管委会确认、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满一年的项目,由当地政府(办事处、招商等部门)督促其及时开工建设,如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调整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办事处)按规定或出让合同的约定条款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有关部门将重新调整土地的使用者;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以规划预留发展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同一宗土地如有二家或二家以上的项目参与的,将实行招、挂、拍出让。
四、切实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切实提高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面积。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以总投资计算,外资项目亩均投入不得低于30万美元,内资项目亩均投入不得低于250万元;或以注册资金计算,外资项目亩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万美元,内资项目亩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25万元。
五、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制度
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范围内工业用地以协议出让的,严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外资项目每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10.3万元,内资项目地价每亩不得低于12.3万元(含集体改制企业)。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税收高、环保好或投资规模虽然低于500万美元,但属国际知名公司投资,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层次,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优惠政策和土地价格如有调整的,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行个案处理。各园区可以在不低于规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投资强度较高的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在招商过程中,禁止压低地价,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标准。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迟延支付款项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可以解除用地合同收回土地,土地使用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六、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盘活土地存量
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食堂、宿舍等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绿化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25%;工业企业的容积率一般≥0.8,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严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单独选址、供地,一律进驻标准厂房,可以按照《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规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标准厂房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当地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鼓励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
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实施项目建设,防止土地圈而不用。各镇、办事处要逐个排查进区企业,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同时,通过废弃石宕整理、砖瓦窑厂整理、村庄整理等多种方式,向内涵挖潜要用地空间。对于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已经明确的各项鼓励政策必须认真落实到位。
七、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强化考核监督
规范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行为是一项战略性、方向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土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土地管理,招商、经济发展、财政、建设规划、纪检审计等部门和“四镇两办”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项目立项、用地选址、用地预审、规划审查和批后管理等环节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建设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考核制度,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内容。要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矛盾且未能及时解决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