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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资源管理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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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河,也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母亲河,流域面积102万平方公里。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紧缺,生态与环境极其脆弱。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超出了流域水资源的可承载能力,水资源短缺、洪旱灾害、生态与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1997年,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原《条例》规定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原则、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初步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了水资源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极大地促进了塔里木河流域的综合治理。

但是,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全面实施,流域水资源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自治区水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长期以来,以地域为单元的区域管理的观念对人们的影响仍然较深,全流域统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有待完善,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需要进一步加强;流域规划工作滞后,各源流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衔接不够,违背规划、不遵守规划搞建设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源流与干流、上游与下游、地方与兵团、生产与生态之间的用水关系难以协调,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存在许多困难;由于流域管理机构与地、州、兵团各师水量调度管理职责不清,加上缺乏相应的调控手段,已确定的水量分配与调度方案和各源流向塔里木河干流输水目标难以有效贯彻;非法开荒问题依然严重,这将直接影响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流域内用水效率低下,浪费水的问题仍然突出,不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超计划用水等行为时常发生;《条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还不够全面,可操作性需要加强。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条例》来解决。

此外,2002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2003年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对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也对加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也需要在《条例》中体现并使之具体化。

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状况的变化以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自治区对《条例》重新进行了修改,新的《条例》就此出台。修订后的新《条例》重点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特别是管理、节约、保护和配置等制度上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新《条例》闪现新亮点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条例》主要有五大“亮点”。

一是在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条例》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了流域统一管理。

二是《条例》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责,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的流域管理机构地位,并对委员会及塔管局的职责予以法律授权,使他们履行职责、进行管理活动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对整个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域内各州、地和兵团各师负责人组成,邀请国家有关部委领导参加。流域水利委员会负责研究决策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有关重大问题,塔管局在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对塔里木河干流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塔里木河流域重要源流行使流域水资源管理、流域综合治理和监督职能。

三是加强了流域水资源的宏观管理。新《条例》规定了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流域水量分配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制度、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制度。塔管局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实施这些制度的原则、权限、程序和基本要求,如规定了“塔里木河干流和重要源流的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各州、地和兵团各师编制,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州、地、兵团师必须执行”。

四是强化了取水许可管理,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流域实行全额管理与限额管理相结合的取水许可新制度,塔管局负责在塔河干流取水许可的全额管理和重要源流限额以上的取水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批准的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重要源流的取用水限额由塔管局测算后提出,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是结合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的实际,明确了严禁非法开荒、严禁扩大灌溉面积的有关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流域内严格控制非生态用水,增加生态用水。在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实现之前,流域内不再扩大灌溉面积。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荒”。

新《条例》中规定,在委员会与有关州、地和兵团各师签订的相关责任书中“应包括制止非法开荒、非法围垦的责任”。《条例》还专门新增内容规定,对“违反规定在流域内批准开荒或者围垦河道的”,将追究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促进水资源的保护,新《条例》增加了水功能区划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制度,规定“向塔里木河干流和源流排水或者退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新《条例》还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违反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等行为,规定了处理措施:塔管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条例》中也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新《条例》贯穿了科学发展观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促进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确保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流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会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