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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協議台商四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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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舉行的第八次「陳江會談又是一個兩岸經貿發展的重大里程碑,緣於爲有效保障大陸台商權益,也爲加快台商赴陸步伐,督促兩岸政府非單向地公正平等地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下簡稱《投保協議》),繼ECFA之後,進一步促使了兩岸經貿與投資的雙邊制度化,其內容突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擴大第三地投資保護

繞道投資將减少

大陸方面曾統計至2012年上半年,大陸實際利用直接台資500多億美元,實際利用間接台資也有500多億美元。間接台資指的是繞經第三地、以外資名義進入的台資,而非從台灣直接投資的台資。這種特殊産物的産生,即有大陸改革開放歷史形成的原因,也是以往台灣對於台島赴陸投資人爲設置障礙的結果。如今《投保協議》的簽訂,納入經第三地投資的台商,無疑消除了台商畏懼被處罰而繞道的壓力,這是對兩岸特殊的歷史和現狀做出的積極承諾。正如龍鳳集團董事長葉惠德所說:「把經第三地投資大陸的台商企業納入協議保護範圍,解决了長期以來的台商身份定義難題。 且經過一系列緊密經貿安排,經香港等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誘因减少了,怕被打壓而經第三地的台資就會大大减少。

雙邊平等互惠

杜絕歧視政策

對台商在陸投資的保護,早有大陸以單方面制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作規範依據,但台灣僅從2009年4月第三次「陳江會談後始正式受理陸資赴台投資。開始,陸資多爲參股投資電子、光學製品製造業,在台灣這個世界「電子重鎮尋找商機。

隨著陸資赴台主體、項目的多元化,《投保協議》明確以單方立法建制予以投資保護轉變爲依雙方協議加以規範,從框架上使投資所在地給予對方投資者公正平等的待遇、不低於本地投資的待遇及不低於給予其他國家、地區投資者的待遇。這樣的協議條款一旦履行,極有利於台資赴陸的壯大,及陸資赴台的增長。

强化人身安全保護

及時通報受限信息

《投保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特別强調了爲保障投資者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投資地須完善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大陸與其他國家一般投保協議不包括投資者人身自由與安全等內容,爲回應台商首要關切的問題,大陸方面此次在投保協議上作特殊的安排與强調已最大限度地展現了善意和誠意。

大陸早期因爲通報機制不完善,台商及其家屬人身自由受限往往通知不力導致海峽對岸的親屬往往突然與之失去聯繫不明就裡而倍感揪心,現大陸已通過法令規定對台商及所屬員工、眷屬,其人身自由受限時,應依規定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並透過兩岸已經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所建立的通報機制進行通報,可减輕家屬的心理壓力。而同時因雙邊平等,大陸企業或個人來台投資,投保協議亦可消除投資人擔心台灣政黨輪替可能波及投資權益的心理障礙,促進陸資來台的穩定發展。

台公權力介入P2G協處

認可商事台仲裁决

對兩岸P2G(投資者與官方)爭端解决方面,《投保協議》歸納及進一步明確了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行政和司法程序等五種解决方式,建立了制度化、多元化的解决機制。

稱「歸納是因爲大部分的解决方式並非原創,在多個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中早有體現,但《投保協議》的商官爭端、商事爭議處理機制有兩個非常搶眼的地方:一是對於台投資者與投資的政府部門間的爭端,一改過去在大陸的相關協處機構僅爲大陸相關政府及其他機構人員構成,以致很可能將保護流於形式的慣例,規定台灣方面的公權力可直接介入投資爭端協處,對大陸台商保護程度大幅提升;二是對於商事仲裁,承認了台灣仲裁機構對兩岸商事爭議選擇仲裁後的裁决效力,等同於承認台相關機構類似「國際仲裁的行爲。

當然,《投保協議》中還存在一些「模糊因素,相關規定仍急喚細則的出台以真正落實相關條款的可操作性。

所謂的「模糊因素還是「但書、例外及「口袋條款的訂立。比如不得投資設限的例外條款,不得徵收的例外條款,人身受限及時通報的例外條款,看上去是兼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與兩岸關係的折衷明智之舉,但在具體實施上,不排除有濫用例外條款的可能導致該些條款的訂立初衷不能充分實現的情況。

另外兩岸宜盡快建立協議中規定的投資爭端協處機制和投資諮詢機制,加强溝通與協調的制度化;制定經第三地來大陸投資的台商的認定辦法,落實對他們的權益保障;確認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投資補償爭端處理的司法解釋和配套措施;落實協議中關於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的共識,制定具體舉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