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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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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591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13号)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预)算、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估审查以及对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财政评审管理机制。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有权部门批复项目的资金审核依据以及市财政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经审定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努力节约使用财政资金,遵守“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严格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预)算的,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公益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标底的审查;

(四)项目前期土地征用、拆迁资金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管线迁移,施工、监理、质检等合同的审查;

(六)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八)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九)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财政投资评审按项目性质不同,实行全过程评审或专项评审。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评审。

对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性质的建设项目,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个或某些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财政部有专项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采取评审中心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协审两种方式实施。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定期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项目;

(二)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评审项目内容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分项目组织实施评审;

(四)评审中心向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如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有异议的,市财政局应组织会审。

(五)评审中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评审中心按下列要求,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项目综合效益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努力提高评审质量;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建立建设项目库,在项目库中选择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对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加强基建财务和专项资金管理;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评审中心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予以确认。若对评审结论持异议,应在收到评审结论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市财政局根据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各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