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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投资移民法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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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人口中99%以上都是移民或者是移民的后裔。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美国拥有一整套完善的移民法规对移民进行管理和控制。1990年移民法设立投资移民项目以来,投资移民一直受到各国富裕者的关注。在详述美国新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项目立法背景基础上,强调有意移居美国的外国公民应提高投资安全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投资移民;美国移民法;投资安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92-02

① 绿卡,定义为仍持外国护照,但依法可以在美国境内定居和工作的外籍侨民。

收稿日期:2010-02-24

作者简介:官平(1983-),男,浙江衢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研究。

一、美国投资移民的立法缘由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了“投资移民项目法案”,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1993年,EB─5投资移民法规又特别增设了“区域中心移民法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特定区域的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低至50万美元,投资人向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投资移民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进行投资,不需要证明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并且申请人不需要参与经营,申请人也不必居住在投资中心地点。此外,在就业率高的地区,司法部长有权将投资金额增至300万美元 [1]。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资者及其家属(配偶和申请时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将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临时绿卡)。两年后,若移民局认定投资者履行了移民法的规定,投资者可申请解除条件,换发为永久性的绿卡。 ①

2009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Y 10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Appropriation Bill (国土安全部拨款法案),由于投资移民项目延长条款是归属于该拨款法案,总统在该法案上签字代表着投资移民法规将正式延长三年,至2012年9月 [2]。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拨放EB─5 的名额有10 000名,其中有3 000个名额是保留给选择投资于特定区域投资移民中心的投资者。

二、美国移民投资项目的内容

美国移民法规定:任何外国人如果要以投资移民的身份在美国申请永久居留,必须符合以下的投资条件。

(一)投资金额的法律规定

投资移民的金额一般要求为100万美元,但是在农村或高失业率的城市地区则可以减少至50万美元。所谓的农村地区或高失业率的城市地区必须符合以下定义和规定:

1.农村地区是指官方都市行政统计划区以外的地区,或者是人口达到2万以上城镇市郊以外的地区。行政划区及人口以官方正式公布为准。

2.高失业率城市地区是指由州政府公布的失业率超过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且以投资的目的通报过移民局的地区。当然,并非每个州都会进行以投资为目的的专门的统计或报告。到目前为止,向移民局报告指定高失业率投资地区的州只有德州、加州、纽约州、佛罗里达州和华盛顿州等。

(二)投资者雇佣员工的数量

根据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投资移民法案”,投资者的企业至少雇用10名劳工。这些劳工的身份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有工作许可证得外籍侨民,但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属。

(三)移民投资的方式

投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设备、资产甚至贷款。但是贷款必须是投资者本人以其个人偿还能力作为担保的贷款。以所投资的企业资产作为抵押而取得的贷款不得纳入投资金额。其次,所投的资金必须具备“营运”和“处于风险”两个要素。因此,银行存款、购买债券、不动产投机买卖、抵押放款或购买股票等,均不符合要求。

(四)移民投资的方式

投资对象可以是新建企业、购买现成企业或者购买亏损企业。三者的要求虽然不同,但投资金额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同时雇用员工超过10名。

1.新建企业。新建企业是投资移民的标准形式。其新建的企业可以从事生产、制造、贸易、服务、餐饮行业等。

2.购买现成企业。购买现成企业是指购买已经营运的企业,该企业在购入时处于盈利或者亏损但未达到规定的亏损(20%)。这是投资移民的变通的投资形式。但是投资者在购买现成企业后必须使该企业的净增值至少增加40%或者增加雇员至少40%。

3.购买亏损企业。购买亏损企业也是变通方式。所谓亏损企业是指在过去至少两年内每年的经营亏损高达或超过其企业净值的20%的企业。即投资者是来拯救这种濒临破产的企业,而且购买该企业的投资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投资金额的要求。

4.联合投资。联合投资是指几个投资人共同投资某一企业。但是必须达到投资额和雇用员工的要求。比如,三个投资者的联合投资,必须达到300万美元的投资额并雇用30名以上的劳工 [3]。

只要投资移民符合移民法的规定,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属可先取得有条件性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即临时绿卡。所谓“条件性”,指申请人在两年内的投资情况保持不变,两年结束时如经申请获准,其临时绿卡即可转换为永久性绿卡。

该临时绿卡有效期为两年,在两年到期前的90天内,投资者须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果超过两年投资者未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其临时绿卡将自动失效,投资者也就失去了在美的合法身份。

投资者在临时绿卡到期前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申请,移民局将按照原有标准进行审查,如认定投资者都履行了移民法的规定,那么投资者及其家属便可获得永久居民的身份即获得正式绿卡。移民局如发现投资者未按规定进行投资,有资金不足或雇用人员不满10人或者搞假投资的情形,那么执法部门可立即撤销投资者的身份并将投资者及其家属递解出境。对于故意欺骗的投资者,司法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1]。

三、投资移民的申请程序及其材料

申请投资移民,申请人应首先确定投资地区和投资项目。如果是参与某个特别的投资计划,则应对计划有全面的了解,尤其是计划或项目的性质及其有关政府方面的规定。如果选定的地区是农村或高失业率目标地区,则应首先获得有关政府文件或证明。投资移民申请不一定必须在投资完成后才可提出。只要投资在按照计划开始进行,也就是按法律之所谓资金已处于或开始处于“风险”状态,移民申请即可提出。但提出申请时,至少应证明:(1)投资者有足够资金或能力进行投资;(2)有完整的投资计划;(3)投资符合投资移民的规定;(4)该项投资已完成或正在进行之中。

当其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如在美国境外,即可向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也可直接在境内调整身份。当申请人的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申请获准后,其将获得条件性两年有效的临时绿卡。

投资者在向移民局提出投资移民的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及证明如下:(1)I─526表,即“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表”。该表由投资者填写并签名。(2)海外汇款及金额的证明。如果是投资农村地区或者高失业率地区,则应提交州政府有关机构的证明。(3)购买投资物品及资产的发票或订货合同,或者供货商的赊销协议。(4)租赁或购买经营场地的合同或契约及经营场地的照片。(5)经营场地的修建或装修合同及其设计图。(6)详细的投资计划,包括现金流向、雇用员工等。(7)如果是营运中的企业,则应提交公司利润税单、工资税单及雇员工资表等。(8)会计年度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资产平衡表、损益表等。倘若投资的是新建企业,除上述材料外,移民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9)股份公司注册证明或非股份公司的产权证明或股权证明。(10)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明。(11)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证明。(12)业务营销规划、企业宣传口或广告。(13)如果是联合投资,则应提交投资者或股东协议。(14)申请人信函。该信函应放于材料之首,其内容为概述申请人的简况、资金来源、投资性质、投资的进度、是否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包括投资金额、雇用员工及其工作职责、报酬)以及提出的证明材料等等。(15)申请费。

四、选择投资移民项目时的资金安全

在2008年次贷危机的冲击下,美国经济遭遇了空前的危机。时至今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状况的逐渐复苏,美国的本土企业开始将目光投放到海外,大量的商业项目等待着来自国外资金的注入,以重振经济、恢复生机。在这一大环境的刺激和驱使下,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再次走到聚光灯下,接受来自不同国家人群的追捧。然而投资中心项目种类繁多,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要慎重选择投资项目,通过向专业的律师和人士咨询,保证投资移民之路顺利和自身资金的安全。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甄别:

1.投资方案的选择。即投资方案是否符合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美国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应至少投资50万美元的资金到美国,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2.政府扮演的角色。从资金安全角度而言,一般有官方机构参与甄别的投资项目相对安全且有保障。由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则更佳。政府直接投入的项目有三个优势:首先,政府肯直接投资,说明项目很重要,倒闭的可能小;其次,政府一般只会投资给经营能力强、信誉度好的公司来运作项目,因此降低了经营风险;最后,政府对于其所投资的项目会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监管,从而降低经营方五年后故意制作资金漏洞而逃避返还投资的风险。

3.具体的投资方式。目前市场上的项目分为股权投资和借款投资。和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股权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两者区别较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与投资企业双方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 [4]。

4.投资企业的信息。即申请人所投资企业的行业背景、运营状况、投资方的构成情况及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资信状况。一般而言,背景良好、诚信度高的企业偿债能力较强。因此,可以选择一些较为稳定的传统行业如医院、学校等项目。此外,所投资企业有还款担保且该担保品有足够价值和变现能力强的也是不错的选择。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EB─5 项目由于其相当大的弹性一直受到各国投资者的追捧;它对投资者的年龄、学历、语言能力、商业背景和经历均无限制。而且,永久居民也不需要持续性地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因此,投资者及其家属可以自由地往来其原居住国和美国,但是投资者若要移民成功,还需要谨慎进行,确保自身和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翁里.国际移民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51.

[2]移民专家解析美国移民EB─5投资项目[EB/OL].深劳移民网,,2009-012-26日访问.

[3]颜永先,彭小华.美国投资移民法规[J].出国与就业,1999,(12).

[4]茗贺.美国投资移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J].侨园,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