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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信力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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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社会公众的民主和权利意识必将得到发展和强化,国家与社会公众的二元格局局面以及权力与权利的较量、博弈也必将更加明显。这时,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仅依赖于其强制力和惩罚性,相反,仅依赖于强制力和惩罚性的权力在其行使过程中必然遭遇来自社会公众的反感和抵制,即使暂时得以服从,也会因为社会公众的貌合神离与阳奉阴违而难以达到权力行使的预期目的。权力公信力作为权力因社会公众对其自身的信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力量正在现代国家的权力行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检察公信力因其和司法权天然的联系而较其他权力公信力更为重要。

一、 检察公信力的概念

当前关于检察公信力的概念尚未形成定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信任说、能力说、状态说等。信任说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反映了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能力说则将其阐述为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国家和人民信任的能力。状态说指出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笔者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产生的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公众主要因检察机关长期能正确行使检察权而自愿配合检察机关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或认同检察活动的无形力量。首先,检察公信力应同侦查权、公诉权等检察强制力一样,是一种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力量,但这种力量是无形的,也没有强制性。其次,这种既无形又没有强制力的力量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信服乃至信仰。再次,社会公众的这种信任、信服及信仰主要来自于检察机关长期行使检察权的正确性,还来自于对检察官群体的尊重等等。最后,检察公信力的结果是社会公众自愿配合检察机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主动与检察活动所期望获得的目标达成一致。

二、 检察公信力的意义

(一)检察公信力有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检察机关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尤其是在行贿受贿案件中,由于这类犯罪往往只发生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缺乏书证、物证等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显得尤为重要乃至必要。犯罪嫌疑人出于对检察人员以及检察活动的信任主动交待问题,供述犯罪事实,不仅可以突破案件侦破的瓶颈,还可以发掘存在的“窝案”、“串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如果缺乏检察公信力,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极力掩盖罪行以期一时侥幸,而不愿交待罪行接受刑罚处罚。

(二)检察公信力有助于涉案人认同检察活动,防止次生矛盾发生。涉案人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即使最后检察活动的结果与其原本的预期不同,也会尊重并接受检察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涉案人不会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利益归咎于检察机关从而产生非理性的诉求而反复申诉和上访,有效避免了在处理旧矛盾时诱发的新矛盾。

(三)检察公信力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推动依法治国。社会公众自愿、自觉配合检察机关并接受检察活动的结果,从而使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得到了体现,也使司法这个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渠道得到了畅通。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维护又反过来激发了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三、 检察公信力实现的路径

检察公信力的实现、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需要检察机关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面就检察队伍建设、检察权行使、检务公开与强化监督等四个方面具体阐述检察公信力实现的路径。

(一)队伍建设。检察工作的专业性特点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检察工作不是能看懂法条或牢记几条法条就可以胜任的,优秀的检察人员必须有深厚的法学积淀才能熟稔地使用法条,才能在知其然的同时知其所以然,才能打动并征服涉案人以及社会公众。法律是一门艺术,仅仅拥有一本法律工具书的法律人不可能创造出杰作。为此,必须要严把检察人员准入关,严格执行检察人员考录、遴选制度,从源头上确保检察人员的素质。检察人员的高素质和检察工作的高门槛会增加检察人员的职业认同感,也会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的信任感。检察人员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另外,检察人员在工作之余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恰当选择朋友圈,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不做有损检察人员形象之事。

(二)检察权行使。检察权的行驶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做到合法与合理。反贪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为获取口供及其他物证、书证等不惜采用一些急功近利的做法,比如作虚假承诺、设置侦查圈套、变相体罚、辱骂等等,虽然这些手段可能在个案中具有“成效”,但站在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来看是对检察公信力的极大破坏。侦查人员必须要树立程序正义的办案理念,合法获取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获取的不易反而能“倒逼”侦查人员提高侦查能力。反贪部门还要注意检察权行使的合理性,比如对作不移送审查的行贿人要说明原因,让行贿人及社会公众知道检察机关办案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检察权的行驶同样要注意实体上的公正、公平,具体到反贪部门就是要敢于办案,不要“专拣软柿子捏”。现在,社会公众对基层检察院有一个戏谑的称呼――“村官杀手”。检察机关甚至都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还何谈检察公信力。公诉部门也要慎用手中的不权,因为即使把犯罪嫌疑人到法院,犯罪嫌疑人仍保有被法院判决无罪的余地,但如若不,被害人则断送了通过公诉渠道获取法院裁量的机会。实践中,公诉部门往往以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已经对被害人方进行了赔偿为由,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往往会留给社会公众“花钱买罪”、“以钱换命”、“富人吃香、穷人遭殃”的印象,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质疑显而易见。

(三)检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拉近距离,消除猜疑,建立信任的最好方式。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主要内容的检务公开工作。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媒介形式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参与部分检察工作;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案件等信息。

(四)强化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内外监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要强化检务督察督导工作,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不良现象,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制约,规定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必须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由不同院领导分管;制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外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各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