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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劈腿男,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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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腿男,得治?!

事件回放:一次偶然聚会,李先生和张小姐在共同的朋友小王介绍下相识。李先生比张小姐大一岁,彼此给对方的第一印象都很好,且都是单身,所以几次约会后,两人就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有了结婚的打算。

得知李先生和张小姐要结婚了,介绍人小王向张小姐表达了祝福。同时,也悄悄地提醒张小姐,据自己了解,李先生因外表帅气,性格幽默开朗,很受女孩子的欢迎,而李先生又比较随性不懂拒绝,有传闻他曾与多位未婚女性同时保持过暧昧关系。所以,张小姐要在婚后把李先生看“牢”点,免得他在外面“花擦擦”。

听了小王的话,张小姐也有点紧张起来,为了保障自己的幸福不出意外,她决定先给李先生套个“紧箍咒”。于是,她和李先生商量,双方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由于道德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比如,婚外情等),须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张小姐和李先生很快就办理了盛大的婚礼,步入幸福甜蜜的婚姻生活。而好景不长,婚后的第二年,张小姐某发现李先生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通过朋友帮助,张小姐查到了李先生有多次和其他异性的宾馆开房记录,这一切都让张小姐愤怒不已,她想起了曾和李先生签署的《夫妻忠诚协议书》。于是,凭着这份协议书,张小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以张先生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后,原被告双方对这份协议书的效力却发生了争议。

正方意见:

张小姐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起着积极作用。

反方意见:

李先生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忠诚义务这类的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通过合同来设定忠诚义务,侵犯了法定的人身权,应当判为无效。

律师意见:

当今社会,人们在享受物质的同时,精神层面却往往难以及时匹配。不少夫妻因为难以抵御外部的种种诱惑,做出了违背夫妻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背付了夫妻的忠诚义务。那么,究竟夫妻之间能否订立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时,应当对另一方做出赔偿呢?这个问题,恐怕还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

我们不妨用表格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做个归纳,便于大家理解。

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而订立的协议,也应当是无效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中,问题2:

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一般要求,《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局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

一方主张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而要求赔偿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李先生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李先生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张小姐与李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先生向张小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综上所述,就本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只要该份“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法合规情况下签署的,那么就是有效的,应当被认定。这里,提醒准备付诸此类协议的夫妻们,应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不可随意约定过高且不切实际的赔偿数额。否则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协议内容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