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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如何从制度上防止法官集体狎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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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保留着官妓制度—官妓者,即由官府供养、为官员执役的—官府有什么公宴之类,习惯叫来官妓歌舞助兴,许多才华出众的官员还跟官妓过从甚密,如欧阳修、苏轼、秦观等人都与她们有过诗酒唱和。但是,如果我们以为宋朝官员可以随便眠花宿柳、狎妓,那就想错了。

我们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古代的“妓”并不等于性工作者。训诂学对“妓”的注解都是指“女乐”,换言之,妓提供的服务是音乐、歌舞、曲艺,而不是皮肉。宋代官妓的工作只限于在公宴上唱唱歌、跳跳舞、弹弹琴,助助酒兴—宋代一流的,不但“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而且“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至于上床,对不起,那不是官妓的义务,她完全有权利拒绝这种过分的要求,而且法律也主张严惩向官妓索求的官员:“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官员与的过分亲昵之举,当时叫做“踰滥”,属于“赃私罪”。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的一项立法,官员“若只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宋代官员只要“偶有踰滥”,除了受责罚,政治前途也基本上完蛋了,须十年以上没有再犯,才有可能转官。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只是限于法定节日的公宴;官员如果在非法定节日的宴席叫来(包括官妓与私妓)陪酒,也是要受刑罚的:“发运(官)、转运(官)、提刑(官)预妓乐宴会,徒二年”。

唐朝时,似乎并不限制官员狎昵,诗人白居易曾经带着十名夜游杭州西湖,还洋洋自得地赋诗纪念,一时传为佳话。宋人说起这宗前朝风流往事,感慨道:“使在今日,必以罪闻矣!宋代法官在宴乐方面受到的限制,又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宋人笔记《画墁录》称,“(仁宗朝)嘉祐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神宗朝)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也就是说,宋仁宗朝嘉祐年间(1056~1063年)之前,其他官员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惟独提点刑狱的法官不允许。五六个法官集体出去狎妓,更是宋人难以想象的事情。

别说出入娱乐场所、召妓买醉,对法官而言,即使一般性的社交、应酬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如北宋景祐元年(1034年),宋仁宗下诏说:“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也是从仁宗朝开始,宋代逐渐发展出一套严密的法官“谒禁”制度。所谓“谒禁”,即禁止法官接待、拜访外人。宝元二年(1039年)十二月,仁宗诏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勿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若请求曲法之事,则听人陈告之。”

宋神宗去世后,新法一一被罢,多项限制官员社交应酬的禁令也被废除了,但即便如此,针对法官的“谒禁”还是保留下来:“除开封府、大理寺官司依旧行禁谒外,其余一切简罢。”南宋时期,法官“禁谒”之制也是一直沿用。绍兴六年(1136年),宋高宗下诏:“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法官)、少(少卿,次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

古代娼妓合法,平民百姓宿娼狎妓,政府一般不予干涉。但自宋代以降,历朝均严禁官员宿娼,明代对官员行为的打击尤其严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而负有司法权责的法官群体,更别说了,连参加妓乐宴会也大受限制,乃至别的官员可以参与的社交应酬,也不允许法官掺和。显然,古人已经意识到:官员接受的伦理约束,应当高于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伦理约束,又应当高于一般官员。通俗地说,老百姓允许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允许做的事情(如应酬),法官不可以做。这其实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因为法官的裁决权能够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死生、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这意味着利害相关人具有向法官请托的巨大动力),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赖。2004年香港颁布的《法官行为指引》提出,“法官跟市民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不过,必须要认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为会因其司法职位而受到适当的限制。法官必须尝试在两者中取得平衡,原则是法官需要考虑他想做的事,会否令社会上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质疑其品德,或因此减少对他身为法官的尊重。若然会的话,便应避免做本来想做的事情。”因此,不论是一千年前的宋朝,还是现代法治社会,都鼓励法官保持“深居简出”的生活方式,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交活动。至于“集体宿娼”之类严重败坏法官形象的行为,更为古今中外的司法伦理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