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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理结束再行补充侦查的法律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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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江西省抚州市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案件经过了七次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合议后作判决、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但出乎辩护律师意料的事情却发生了,三个月后法院突然通知律师,说检察院补充提交了新证据,要再次开庭调查质证。律师坚决不接受法庭重新开庭审理的安排,认为案件进行到现阶段再行补充侦查于法无据,结果法院径自将当事人提解到法庭完成了审理,一个月后该案宣判,判决书中专门写到,“最后一次开庭法院依法通知律师,律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案例中的现象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就是案件审理结束尚未宣判之前,检察院突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最后导致案件再次开庭。就判决阶段这种程序倒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业界一直存在质疑声,本文将就这一现象谈谈个人观点。

笔者认为,审判阶段的这种程序倒流不应当被允许!这不仅于法无据并破坏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而且必然直接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当事人权益。

我们知道,一旦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案件再次移送法院,基于诉讼法“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必须进行调查辩论”的要求,合议庭必须恢复法庭调查以核实证据,但是,这样处理不仅打乱了诉讼程序,而且必然影响当事人,尤其是被羁押的被告人的切身权益。因此,对于“提出补充侦查”的时间节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应严格作限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也就是说,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一旦宣布“本案由合议庭进行合议,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并敲响法槌的那一刻起,案件应视为审理结束,诉讼程序则进入审判阶段的尾声--判决阶段,此时案件应当只能朝着宣判方向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影响审判进行需要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形,即: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结合刑事诉讼法上下文不难看出,上述情形显然只在开庭审理阶段出现才具有合理性。案件一旦进入判决阶段,此时法院已经完成审理工作、进入合议并作判决的状态,辩护律师则已完成了辩护在等待判决结果,如果此时检察人员却突如其来地提出补充侦查或者因其它两种情形提出延期审理,之后诉讼程序又恢复到法庭调查、质证、辩论,这样的流程无论如何都是突兀生硬的,与案件的诉讼节奏格格不入,明显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可预期性。

就恢复法庭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文规定了两种情形:

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为无论是在辩论阶段还是最后陈述阶段,彼时庭审各方依然处于对事实、证据进行考证及辩论的状态,此时返回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各方可以几近无痕地切换状态,对诉讼程序不会造成裂断式冲击。

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计可以发现,为保证犯罪受到惩罚,在判决阶段之前诉讼法已设置了多次授权以保障检察人员有充足时间为履行控诉职能作好充分的准备。如审查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审判阶段中两次补充侦查权。但进入判决阶段后,程序则没有任何倒回审理阶段的规定。既然没有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如何倒流,法庭依据什么退回法庭调查?

刑事诉讼的进行,必须严格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当前无论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对于判决阶段因补充侦查而退回法庭调查的情形,皆未作出程序规定,此时若恣意倒流,对被告人还有何程序公正可言,又如何体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应该确保诉讼效益,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功能,如果一味以“惩罚犯罪”为由自设倒流程序,则必然难以保障人权,不仅影响效率,而且破坏程序正义。

其实,不止是提出补充侦查,变更、补充、追加等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建议,也都应该在审理阶段提出,以利于法庭依照诉讼法规定展开调查辩论。

那么在案件进入判决倒计时阶段,若确实出现需要补充侦查获取新证据的情况,如何处理才合理合法?有法律人提出,应当采取先撤诉再的方式,这样操作具有法律依据;有的法律人则提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审阶段“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的规定,可以在二审或再审阶段,通过提交新证据方式处理。虽然上述方法存在动用更多司法资源的问题,却能确保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至于怎么处理最为妥当可以另文再做讨论,但笔者坚持认为,无论怎样都不能采取判决阶段又恢复法庭调查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