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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债券的诞生及国内外比较
绿色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发行者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且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应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绿色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绿色债券又因为其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是绿色项目而区别于普通债券。
(一)绿色债券的诞生及发展
由欧洲投资银行始发于2007 年的气候意识债券被认为是最早的绿色债券,经历缓慢的初始发展期后,绿色债券于 2013 年开始进入爆发式增长期,此后不仅发行量快速增长,发行品种及投资者类型等也逐渐多样化。
国内方面,最早的绿色债券尝试是2014年由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收益与核证自愿减排量收益挂钩的“碳债券”。2015 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外发行了中国第一支绿色企业债券,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了中国首支海外绿色金融债。2015年12月末,人民银行、发改委等债券主管部门陆续发行了绿色债券相关指引,随着2016 年1月,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分别获准发行不超过 500 亿元人民币额度的绿色金融债,我国国内绿色债券发行正式启动。
(二)绿色债券的国内外比较
一是国际“自下而上”的自愿性标准和国内“自上而下”的指导性准则。国际上,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推动了绿色债券的兴起,并在市场实践的基础上促成了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共同建立的自愿性指导方针。而国内方面,政策层是首要的推动力量,由其对项目范围、资金管理等做出限定要求,直接推动市场的启动。
二是项目分类覆盖范围大量重合但亦有不同。绿色债券原则①(GBP)是目前国际市场上绿色债券的主要共识准则,它列举了绿色债券予以支持的8个典型项目类别。国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在覆盖范围上与之有大量重合,但更强调了支持项目类别的动态性和开放性。
三是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各有异同。GBP 要求发行人以分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或者以某种正式的内部流程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中的相关要求与 GBP 的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则没有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在内的绿色债券专项属性做出要求。
四是信息披露要求各有异同。GBP 对信息披露有专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与 GBP 的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明确了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相比而言,中国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没有对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绿色债券专项属性做出要求。
五是多数标准鼓励第三方认证。除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并未提及认证外,其他标准均鼓励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来判定绿色债券。
二、绿色债券的优势及发展困境
(一)绿色债券契合了当前绿色发展理念
目前我国的绿色债券主要有三类:金融机构为发放绿色信贷而发行的债券,即央行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的绿色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由于节能、污染防治等需求而发行的绿色企业债券,主要是由发改委主管;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发行的节能改造融资目的的绿色公司债券,由交易所主管。三个部门的相关规定中,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对绿色项目的界定均依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该目录明确提出了支持具有节能效益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清洁交通、自然生态保护及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等;绿色企业债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其划定的支持重点包括绿色建筑发展、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等绿色城镇化项目。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绿色债券契合地方政府G色建设、绿色发展的新理念。
(二)绿色债券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优势
绿色债券在提供融资功能的基础上还具有多方面优点:一是发行成本低。以浦发银行完成的我国首单绿色金融债券为例,发行期限3年,发行利率2.95%,略低于同评级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由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我国首单上市绿色公司债券,发行期限5年,发行票面利率为4.78%,远低于近期相同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且债券的利息是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二是绿色金融债券有助于降低期限错配风险。绿色项目融资需求往往具有总额大、期限长等特点,商业银行一般采取资产和负债结构期限错配的方式对其进行信贷投放。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使债券久期与绿色项目融资周期尽量匹配,降低资金错配风险。
(三)绿色债券面临有利的发展环境
一是具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如人民银行明确将绿色金融债券纳入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允许发行人在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而发改委规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可以不受发债指标的限制,募集资金最高可以占到项目总投资的 80%;允许发债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运营资金;同时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二是绿色债券发展迅速,受市场热捧。2016年,国内共发行83只绿色债券,发行金额总计2095.19亿元,而且多只获得超额认购,受到市场的热捧。
(四)绿色债券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困境
尽管绿色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巨大,而且绿色债券获批额也已经突破千亿,但是从调研情况看,绿色债券在三、四线城市落地还存在制约因素。
1. 绿色债券的推广范围还有待拓展。以烟台市为例,具有发行绿色债券试点资格的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青岛银行等银行总行已累计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490亿元,虽然这些试点银行在烟台市都有分支机构,但目前尚无资金投向烟台市的绿色项目,已投放的资金主要集中于一、二线的大城市。从获批的绿色企业债券情况看,发行主体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烟台市尚无获批的绿色企业债券。
2. 成本收益是影响金融机构是否进行资金投放的重要因素。对金融机构是否进行资金投放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成本收益情况。绿色项目的收益周期一般较长,甚至部分项目是公共基础设施类的,基本无盈利,再加上项目认定成本高等因素,金融机构可获得的收益较低,资金投放的积极性不高。以调查的某银行为例,即使该行总行给予其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20%的空间,该行在烟台市仍难找到合适的绿色项目。
3. 绿色项目认证和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制约。从总体上说,绿色债券发行区别于其他债券发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有独立的第二意见机构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目前国内发行的绿色债券中大都引入了第三方认证,如青岛银行引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兴业银行委托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进行评估,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第三方认证目前尚无统一的规范程序要求,第三方存在认证程序不一、认证程序复杂等问题,无形中增加了项目融资的门槛和成本。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此项工作的认识不足,提供配合的积极性不高。而且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高,一些市政项目的信息公开程度达不到要求。
4. 部分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的认识程度不高。绿色债券作为一种新生的融资工具,虽然具有多方面的优点,但是由于出现时间较短,且门槛较高,尚未引起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的认识不足是制约绿色债券落地的重要原因。如某银行反映,该行在推行绿色债券的过程中遇到过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过于烦琐、县区级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了解甚少等障碍。
三、政策建议
(一)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绿色债券业务
我国地方政府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推进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承担着主要任务。绿色债券市场业务的发展事关绿色金融发展的全局,事关绿色发展理念及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大局,已有顶层设计的细化、落实及推广,需要有地方政府的参与。从政策层面来看,地方政府参与绿色债券市场业务不存在政策障碍。因此,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宣传、引导和调动,让地方政府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立足于推动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作为发行主体或组织辖区企业及项目作为发行主体积极参与到G色债券市场发展中。
(二)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有效的激励措施
由于绿色项目大多建设周期长,且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仅依靠市场定价会低估其社会效益,可能会推高绿色债券融资成本。各级政府应该建立绿色债券的激励与扶持机制,如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机构采取贴现、减税等激励措施;对绿色项目提供配套财政资金支持,以撬动民间资本进入;由地方政府设立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绿色债券提供部分信用担保。
(三)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
我国债券市场监管多头,导致关于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第三方认证等方面存在不同。建议绿色债券应有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强化地方政府对相关项目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强化对绿色债券进行绿色认证及效益评估,增强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
(四)警惕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
绿色债券虽然受到多方的重视,其实质仍然是“债券”,仍需要履行偿还债券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虽然是由金融机构作为偿债主体,但仍然受其发放的绿色信贷不良率的影响。企业发行的绿色企业债券在偿还本息方面则更是具有严格的硬约束。因此,发行绿色债券要防止不切实际地扩张债务、恶化杠杆,重蹈城投债的覆辙。
注:
①绿色债券原则(GBP)是由绿色债券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组成的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GBP Initial Executive Committee)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合作推出的,并于 2015 年 3 月出台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