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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条竞合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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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理论界普遍认为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数法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就如何认定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尚无明确标准。本文先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角度探析法条间的关系;在认定数法条间关系后,笔者仅认同具有包容关系的法条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主张将交叉关系的数法条排除在法条竞合之外。

【关键词】法条竞合;构成要件要素;包容关系;交叉关系

一、源起

不同学者就法条竞合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李文燕教授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该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因而只能使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而排除其他法律条文适用的情形” i;张明楷教授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ii看见法条竞合的定义大抵有三种表达:一种在定义中指明,法条间具有包容交叉关系,一种在定义中指出数法条存在逻辑关系,再者在定义中指明法条间具有包容关系的才为法条竞合。

二、法条之间的关系

成立法条竞合的基础是数法条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故对于法条之间的关系研究是界定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台湾学者柯耀程以行为要件为准将法条关系分为三种:异质关系、交集关系与内涵关系。行为要件不同,则数法条具有异质关系;若数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中有共同的行为要素,该数法条具有交集关系;一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是另一法条规定构成要件内容的一部分,该数法条具有内含关系。iii笔者认为该分类不能周延所有的法条关系。比如侵占罪与贪污罪,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而非行为方式,按以上观点,无法区分该二法条。笔者认为法条关系的认定应以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概念间的逻辑关系为基础。正确认识与理解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法条间关系的前提。

犯罪构成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组成构成要件的要素,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通说认为,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有: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 犯罪主体要件的要素辨认控制能力、年龄、身份等; 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分为两类:影响罪与非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及影响犯罪形态的构成要件要素iv。法条关系的研究只需以影响定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为基点,即客体、主观罪过、主体身份、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据此,法条间的关系可做如下分类:

第一,在客体为单一客体的情形下:

1.若数法条保护客体不同,不管其他构成要素关系如何,该数法条不会有竞合关系。数法条保护的法益相同是法条竞合的前提之一。

2.数法条规定的犯罪主观方面分别为故意、过失的,该数法条之间亦不会存在竞合情形。

3.数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均相同。若A罪的主体较B罪的主体进行了限缩,则规定A罪的法条包含于规定B罪的法条。

4.数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方面、客体、主体均相同。若A罪的行为对象、手段较B罪的行为对象、手段进行了限缩,则规定A罪的法条包含于规定B罪的法条。

5.数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方面、客体均相同。若A罪的主体进行了限缩、B罪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进行了限缩或者A罪的行为对象进行了限制、B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限缩。此时规定该数罪的法条间具有交叉关系。

第二,在客体为复杂客体的情形下:若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致,且两罪名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或者一个为复杂客体一个为简单客体,且数客体有重合时,该数法条之间是交叉关系;在其他要件要素不同的情形下,数法条规定的复杂客体有重合时,该数法条之间也是交叉关系。

综述,笔者认为法条间的关系包括:包含关系、交叉关系、排斥关系,且具有包含关系、交叉关系是法条之间存在竞合的前提。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

法条竞合的类型以法条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在我国,通说认为法条竞合有两种类型:一是包容竞合,是指刑法中的普通法条包容特别法条;二是交叉竞合,是指刑法中的两个法条在外延上存在交叉,此法条中的部分犯罪类型与彼法条中的部分犯罪类型重合。但不同学者对于法条竞合的具体划分还是存在争议的。

张明楷教授主张,“从实质上看,法条竞合的类型基本上或者主要是特别关系。与一个普通法条相对应的,可能不止一个特别法条,而是多个特别法条。对立关系并不存在竞合关系;补充关系,充其量只是特别关系的另一种表述; 所谓包容关系,也只是特殊关系的外在表现。”v 笔者赞同张教授的主张,认为法条竞合主要是存在特别关系的法条。姜伟教授把法条竞合分为四种情形: 局部竞合、全部竞合、重合竞合、偏一竞合。局部竞合是指一个法条是另一个法条的一部分,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正适合于这一部分的情形。全部竞合是指一个法条是另一个法条的一部分,但犯罪行为已超出局部法条的范围的情形。重合竞合是指两个法条交叉重合,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正适合于重合部分的情形。偏一竞合是指两个法条交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超出重合范围的情形。

笔者认为对于局部竞合、全部竞合没必要进行区分的。因为该数法条之间是包容关系,二者表现的其实是同一种法条关系。对于偏一竞合,笔者不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因为此种情形下,只有一个法律条文足以评价相关犯罪行为。故无需作为法条竞合研究即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故笔者认为姜伟教授的法条竞合类型可以分为如下两类: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部分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对于部分重合是否是法条竞合,马克昌教授指出:“法规竞合,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 想象的数罪,所触犯的数法条不存在这种关系。” vi在此,马克昌教授把全部重合界定为法条竞合,而把部分重合界定为想象竞合。

笔者认为,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它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表明,作为静态的条文形态其仅存在于立法层面, 不以实际的犯罪行为发生与否为存在条件。综述,笔者主张将交叉关系排除在法条竞合之外,法条竞合的类型唯一即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笔者称之为包容竞合。

注释:

i李文燕.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49.

ii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83.

iii参考陈洪兵.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大竞合论之提倡[J].清华法学,2012(1).

iv肖中华.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J].法学,2005(4).

v张明楷.法条竞合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J].法学家,2011(1).

【参考文献】

[1]黄京平,坚.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4).

[2]肖开权.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与冯亚东同志商榷[J].法学,1984(8).

[3]张明楷.法条竞合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J].法学家,2011(1).

[4]陈兴良.法条竞合的学术演进[J].法律科学,2011(4).

[5]李文燕.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6]肖中华.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J].法学,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