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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泉现象”凸现民办博物馆尴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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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习惯了这样的情况:一座民办博物馆红红火火地开馆时,各方面好评连连,而且往往规模可观。一方面办馆方踌躇满志,另一方面各界名流亦寄予厚望。但几年之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先是门庭冷落,继之步履维艰,再后来也许就关门大吉了。

总部设在西安的金泉钱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钱币”)下辖的4个钱币博物馆,就经历了这样一番天上人间的角色大转换。开放之初,“金泉钱币”设在上海、北京、厦门、西安的四家博物馆以精良的藏品和免费开放的气度赢得社会一片喝彩。然而好景不长,短短的四五年就相继关门歇业了。

考之这类博物馆,藏品不可谓不丰,陈列不可谓不精,怎么就落得个如此结果呢?其中固然有经营不善的缘故,但也与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不到位,使其缺乏有利的生存环境有关。

法律法规的缺位

――民办博物馆地位尴尬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一项新生事物没有法律的支持是难以为继的。关于民办博物馆建设,我国法律法规已作了一些规定。但还很不到位,而且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博物馆法千呼万唤没出来,博物馆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准确的社会定位。对民办博物馆来说,就更无所适从,法律法规在这个问题上的滞后更为明显。

被认为与博物馆关系最密切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除了对民间收藏有了一些规定,均没有关于民办博物馆的内容。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呢?国务院于2003年6月26日公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指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在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政府举办的国有博物馆之外,可以有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国有”或日“民办”博物馆存在呢?这一点并不明确,该《条例》接下来关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定也就显得有点空洞了。

比较起来,文化部于2005年12月22日的《博物馆管理办法》进了一大步。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非国有博物馆”的概念,并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但是,就立法的角度而言,这个《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效用也非常有限。

第二,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兴办民办博物馆的优惠额度太低,导致企业和个人兴办或捐助博物馆的积极性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6.28)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6.26)都有关于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条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的规定。那么,税法规定的优惠幅度如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12.13)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10.27)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1.28)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外的部分的捐赠还要依法纳税,这样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就受到了影响。

不仅如此,法律法规同时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只能由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接受,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则不允许扣除。而这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中没有一家与博物馆有关。

另外,从营业税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12.13)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收营业税,但是这一优惠措施却不包括民办博物馆。

减免税收的程序不规范,也使捐赠者往往因为嫌麻烦而放弃捐赠的念头。无怪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副总干事牛宪锋这样认为:国家明文规定捐赠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障碍,如当地税务部门不了解相应的规定、没有办理减免税的规范程序,业务停留在可办也可不办、能办却办不了、不好办的层面上。”

法律法规的规定尚且如此,文化部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规定就显得更加无力了。参与制定该《办法》的相关人士说得很坦率:“由于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无法征求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因此难以制定出在税、费方面具体的优惠政策。”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说:“正是由于宏观政策的不合理性,导致了企业、个人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捐赠寥寥无几,也是目前我国文物、博物馆类非营利机构募捐水平低下、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化的症结所在。”

谁来支持、支撑民办博物馆?在国家尚没有能力扶持的情况下,依靠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兴办和支持民办博物馆是必然之途,但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民办博物馆之路显得太过坎坷。

相关政策的缺位

――民办博物馆无所适从

首先是管理政策缺位。那些热心于博物馆事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历经艰辛创办了博物馆,开张之日各界人士、政府官员冠盖云集,蔚为壮观。然而博物馆遇到困难时,却诉求无门。于是,我们发现法律的缺位导致的政策的缺位的情况一点也不比前者差。

仅审批一项足见政策滞后如何严重。民办博物馆说起来有非常显赫的历史,因为中国人自己举办的第一个博物馆――南通博物苑就是民办博物馆。1949年之后,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体制,从那时起,一切与“私有”有牵连的事物都绝少能登大雅之堂,民办博物馆也就没有人提起了。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人心,民办博物馆才悄然在中国复兴。但民办博物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什么样的程序才能获得合法的身份,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问题。

以陕西为例。最早想给自己的博物馆取得一个合法身份的吴振中先生,提着包包到处打听哪个机关负责审批民办博物馆。直到有一天得知省文物局有个博物馆处,心想一定是管博物馆审批的吧,兴冲冲来了,才发现该处也没有这项业务。那么,究竟谁来管这样的事呢?让我们来看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5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近6年之后,国务院于2004年6月27日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为何要分 属不同部门登记管理?如果不是,那么区别在哪里?

仔细领会两部行政法规的规定,界定还是很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两者既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又有不同,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但仅仅凭这一点就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如果“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以这样理解的话)隶属于不同的登记管理机关还是给人造成多头审批的印象。

而实际上也是如此,以陕西的情况为例,民办博物馆有文物部门审批的,有工商部门审批的,有民政部门审批的,还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甚至有根本没有审批就堂而皇之地挂牌的。

登记管理是管理的第一个步骤,政出多门无疑会影响博物馆的发展。民办博物馆就审批一项可以说经历了由审批无门到审批多门的演变。现在,《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但实行起来肯定还有不少难度。因为诸如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能不能将触角延伸至文物部门以外的领域、登记管理部门是否知晓并认可这样的规定等问题会不时地干扰这一审核工作。

其次是扶持政策的缺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包括博物馆在内的文化设施的规定,但却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扶持措施,使这样的规定几近虚设。著名收藏家、观复古典艺术博物馆馆长马未都先生认为《博物馆管理办法》对私人博物馆“扶持的具体方法也不是很具体”是很中肯的说法。

被媒体誉为“全国首家农民博物馆”的陕西凤翔秦公一号大墓博物馆是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起来的民办博物馆,文物保护的任务非常大。2005年国家文物局和陕西省文物局向该馆下拨了380万元保护经费,然而仅仅因为该博物馆性质属于民办而迟迟不能划拨到位。

认识的错位

――民办博物馆自身的因素

民办博物馆的管理者多半对中国博物馆的经营管理没有切身的体会,他们投身于博物馆事业,一方面基于对这项事业的热爱,另一方面也是被一些国有博物馆门庭若市的形势所鼓舞。而一旦涉足其间,才发现博物馆事业一如商海,本身也是机遇与风险并存。也才体会到自己的经营理念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这些偏差在法律和政策缺位的情况下,尤其显得性命攸关。

一、规模太大。不少企业兴办博物馆时为追求轰动效应和所谓的“一步到位”,在“做大做强”的理念指导下,一开始就把起点定得过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力不从心,勉强为之,致使博物馆不能正常发展和生存,最终也伤害了企业本身。

二、收藏追求精、全,结果投入太大,无回报或回报较少,难以为继。以“金泉钱币”为例,当董事长王刚敏锐地意识到占钱币市场的巨大商机,一开始就向社会宣布敞开收购古钱,但当收藏达到一定规模,就应当冷静下来,研究一个收藏原则。这个原则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博物馆业务方向的发展;二是自身财力的限制。凭借企业自身之力想穷尽灭下之物,本身就不可能,更何况也没有这个必要。

三、免票承诺带来的巨大压力。为了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不少民办博物馆不但不愿意像一些不良旅游点一样通过提供回扣赚取超额利润,反而向社会承诺免费参观。在缺乏政策支持的情况下,这种明显违反经济规律的举措当然地要受到惩罚。“金泉钱币”对此并不讳言。…金泉钱币’的摊子铺得太大,对外免费开放的四家博物馆,虽然为金泉钱币赢得了名声,但这些物业的管理开支相当大,单以西安的这家来说,一年开支即达上百万元。”

作为结语的感叹

民办博物馆如大海上的一叶孤舟,望着朦胧缥缈的航标灯,拼命挣扎着前行,但不知道前方何处会有一个巨浪袭来,就再也无法浮出水面。然而,尽管如此,后继者依然戮力向前。对此,我们该作何感想?难道仅仅把这看作是一群发烧友的热情在燃烧吗?我们是不是在赞赏此志可嘉的同时,也该反思一下,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尽到了没有?比如说,国家对兴办或捐赠民办博物馆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政策能不能更具体一些?国家财政可不可以直接给予民办博物馆以经费支持和扶助?以流散文物的征集为例,流散文物征集经费为什么不能用于补助民办博物馆?所有权问题可能是个障碍。但是,可不可以规定,经国家补助经费的征集品,在改变所有权时,应经过国家有关批准手续或者将国家补助的那部分返还国家?如果能做到达一点,那么,只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配套措施,问题就变得简单起来了。有人肯定会问,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道理很简单,国有博物馆既不可能将社会流散文物全部收藏,民办博物馆的收藏作为补充就很有必要。在这里,民办博物馆把社会上流散的一部分珍贵文物收进了博物馆,使原本隐性的和无序的流动进入了显性的和有序的状态。就这个意义上说,民办博物馆是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既然如此,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不是顺理成章的吗?

2006年9月,笔者获悉宝鸡市的一座民办博物馆在苦撑6年之后,以收归国有而画上了句号。难道除了关门歇业外,最终都要由国家一收了之才是民办博物馆的唯一结局?我不由得想来前些年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一卖了之的现象,这一收、一卖是不是正反映了我们的思想深处还没有真正对市场经济有个准确的把脉?

责编 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