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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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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内容

2015年4月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据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确认。但纵观我国现行规范转基因的法律法规,既没有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定义,也缺乏针对转基因食品的专门法律规定。鉴于转基因食品通常理解为:包括来源于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的食品,不仅仅包括由生物技术获得的转基因生物的食品或食品成分,也包括在食品成分中运用了转基因原材料的食品(2001年通过,2007年废止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定义同上)。可以通过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食品标识的相关规定,从而理解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内容。从我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采取的是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即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也应进行标识,不论该最后该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份。同时,不存在阈值的规定使仅含微量转基因成份的食品得以免于标识。此外,要求标识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且醒目,便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在以上基础上,对标识的形式、内容都有详细规定。然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尽管有立法上的支持,却仍存在着较明显的漏洞。由于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仅包含5类17个,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在来源于该目录之外的转基因食品则只能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识。可这样的带来结果是,公众看到的只是与传统食品无异的标识内容,且并不能从食品标签上看出含有“转基因”的字眼。由于一些转基因作物食品和很多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转基因作物加工品未进行标识就上市,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会受到严重伤害,“含转基因成份的雀巢咖啡不需标识”的事件将不再是个例。除此以外,虽然按照规定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但公众是否能够真正了解如“转基因XX加工”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该类标识的表述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标识符合科学、合法合规,公众的不理解仍将导致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无法实现其作用和目的,也难以保证公众能在对转基因食品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自由选择,甚至只能让消费者更迷茫,而不是更“知情”。

二、公众理解科学视角

英国于1986年曾发生过著名的坎布里亚羊案件。事件起源于切尔诺贝利核事件遗留沉积的辐射污染影响到了坎布里亚的羊群,科学家当时作出判断,认为辐射元素沉积在植被中会被冲刷掉,然后进入土壤被吸收并被化学锁定,而不会再有移动的任何可能性。据此,政府颁布三周限制销售羊的禁令。然而,这次禁令因科学家的判断错误被延长,政府对禁令作出改动,允许卖出生活在污染地区的羊,条件是给那些已经受到污染的羊做出颜料标记,说明这些羊不适合人吃。尽管牧场主此时指出,即使他们卖出了羊却会丧失更大利润。但专家们并没认识到这种社会现实,仍然坚信之前的判断,再一次使禁令无限的延长。直到多年研究和争议后发现,当时科学判断是错误的。基于该案件,学者布莱恩·温指出,科学本身是有问题的,一方面,科学与政府的关系越来越亲密,可能在一系列不利于政府的问题上对公众隐瞒;另一方面,科学理论对于一些具体问题表现出其局限性,但是科学共同体却不承认科学有这些缺点②。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了科学与公众的关系,其关键在于:当科学没有对自身内省,没有考虑公众具有自己的知识时,将使得科学丧失来源于公众的信任。该案件与转基因食品有一定的相似点。转基因技术在目前科学领域中毫无疑问属于一项崭新而高端的技术,科学家、政府自信的认为其可以解决世界粮食问题、环境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就我国而言,支持转基因食品的科学家认为,只要通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评价,并获得农业部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都是安全的。然而,“转基因技术是安全的”这一判断是否真正正确?恐怕科学也是有待检验的,在其正确性得到最终证明前,公众应有权利靠自己的认知作出独立的判断。学界对国内一些主要城市消费者开展的实证调查表明,公众转基因食品认知能力是比较差的。如王玉清和薛达元调查发现,北京市场的消费者有10.88%的人完全不了解转基因生物及产品,不太了解的占46.95%,一般了解的有40%;非常了解的只有2.18%③。沈娟等调查发现,南京市场上有11.56%的人完全不了解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不太了解的占38.33%,一般了解的占44.22%,非常了解的只占5.88%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众会对转基因食品表现出了较大的恐惧、反感、抵制,甚至作出一些极端行为。如当2009年农业部给两种转基因水稻颁发安全证书后,一些激进的公众到有关部门前表示抗议,更多公众则在一些网站论坛上发帖反对转基因主粮商业化;还会有公众虽然不了解但由于价格上的优惠等因素从而选择食用转基因食品;也有部分公众在了解转基因技术的前提下,选择不食用。由此我们应当引起思考:公众认知与科学认知之间的界限在何处?具体对于转基因食品而言,公众应当对转基因技术理解到何种程度才能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文认为,虽然可以通过普及科学等方式使得公众更进一步理解科学,从而转变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但由于科学本身是存在局限并缺乏内省的,而公众往往具有自己的认知,因此,理解科学并不能成为公众的义务,反倒是公众应当有在不理解科学的前提下,凭借自己的认知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选择权不是建立在对转基因科技知情的基础上,而是基于对运用转基因科技生产出的食品作出的自我判断。目前,将公众认知与科学认知相联系起来的桥梁就是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只有通过真正建立起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的标识制度,才能够保证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有更理性的选择,即使不理解该食品所包含的技术是否安全,但至少可以根据标签来判断对自己的影响,从而理性选择是否食用转基因食品。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基于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及公众理解科学理论带来的思考,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的强制标识制度将转基因与非转基因食品区别开来,使得公众能够掌握相关食品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能有机会自由选择食品种类,有利于保障公众选择权的实现。但也存在相应的漏洞需要完善:一是要将标识制度逐渐放开至所有的转基因食品,为公众选择创造条件。部分学者提出,由于强制标识会向消费者传达转基因食品有害的信息,导致一些消费者对此产生恐惧,理性的生产者和零售商就可能会不生产和出售转基因食品,公众实际上无法获得选择转基因或非转基因的权利⑤。这种论证应当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既然有不理解转基因技术从而选择畏惧购买转基因食品的公众,同样也会有支持转基因技术而专门选择购买转基因食品的公众。真正损害公众选择权的,应当是这种情况:比如拒绝转基因技术的公众,却在不知觉的状态下购买、食用到转基因食品。因此,当所有食品都可以明确区分为转基因或非转基因时,公众才可以用自己的判断选择购买。二是改进食品的标识方式和标识内容。对于转基因食品而言,一方面应当与非转基因食品区别标识;另一方面,仅标识“转基因”远不能满足公众知情的需求。如可在标签上标明具有哪些健康收益(如增加了哪些营养元素等);可能会产生哪些健康风险(如是否会产生毒性、过敏性以及食品原有营养成分是否受到了破坏等)。还应提醒哪些消费者人群应该对其健康风险要格外注意,哪些消费者人群更能从中获益等。如美国为了避免转基因标识对公众产生误导,要求标明:未有明确证据证明转基因技术将对人体对产生不良影响。该种通俗易懂的说明也可以作为标识的内容,使对转基因技术不理解的公众也能有所判断。三是作为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补充,应当设定一个合理的阈值。由于转基因技术的广泛使用,不能保证某一食品中完全不含有任何微量的转基因成份。特别是在监测技术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将没有监测出转基因成份的食品等同于不含转基因成份,也将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通过设定合理阈值下强制标识的豁免,一方面为科技自身的内省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现有科技的尊重,于是公众的知情权能与科学认知达到一种平衡。

四、结语

对于转基因技术,公众应当有在不理解的前提下作出自己独立判断的权利。转基因强制标识制度作为沟通公众认知与科学认知的桥梁,一方面可以体现出转基因技术的进步确实为公众提供了更多选择;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本身的知情权。我国现行的转基因强制标识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其从公众的角度出发,要求标识通俗易懂、显著真实,但在标识的实际内容上仍然不能满足公众真正的需求。因此,在完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哪些标识才能满足公众独立判断的形成;怎样标识才能做到通俗易懂;以及如何在尊重科学认知与保护公众认知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作者:龙冰沁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