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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府办《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74号)和*府办《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府办〔2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企业
*市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下称困难企业)。
二、适用人员
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领取养老金,并在粤发〔20*〕14号文下发之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20*年12月31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三、参保办法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经原企业和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确认,原企业已经注销的,则由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确认,送市资产办审核,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四、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以我市20*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1200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计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资金筹集列支渠道。
1.在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退休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和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负担50%。经调查核实,我市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共137人,其中:
(1)市工联资产经营公司属下企业有24人:市万通物资公司1人;市新邦电器有限公司2人;市农林实业公司1人;珠*石场20人。因珠*石场1999年5月解散时,我市暂未开展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其主管部门已对退休的人员给予5000元/人的医疗补助,这20名珠*石场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其所应缴费由个人支付2000元,余下的费用由市财政和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负担50%。
(2)市供销社属下企业有89人:鹤城供销社65人;双合供销社15人;云乡供销社9人。
(3)无主管部门的经理部、理发店共24人。由于各镇(街)经理部、理发店在80年年末90年代初因严重资不抵债纷纷关闭或解散,属于名符其实的困难企业,列入本方案的解决范围。
2.在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资助解决。资助标准为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和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负担缺口的1/3。
五、医疗待遇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只设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不设个人帐户。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经批准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从次月15日起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费用结算标准和办法,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六、实施要求
(一)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局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和待遇支付工作;市资产办、市公营、工联资产经营公司、市供销社要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和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要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做好相关职工的解释工作。
(三)今后,如有审核发现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