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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破产相对于清算破产最核心的不同是,当游戏人发现手里拿到的牌不好时,可以马上认输,重新洗牌,再开一局,而监狱也不再是人生洗牌的必经阶段了。
在克莱斯勒申请破产保护之后仅仅1个月,6月1日,历经百年的通用汽车也终于驶入了破产保护程序。事实上,一旦企业处于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会出现一个问题,是立刻清算呢,还是等一等,再注入点资金,让企业恢复活力?然而,在这两颗承载着数代美国企业家野心与功业的巨星就此归于黯淡,乃至不无坠落可能时,为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于将倾,当事人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重组破产以待浴火重生。
那么,清算破产和重组破产有何不同呢?看上去,它们的区别只是技术性的,但实际上却涉及到私有制社会的一个基本信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或者说是涉及到“杨白劳怕黄世仁”,还是“黄世仁怕杨白劳”的重大问题。不过,西方社会近代以来的基本演化趋势是,“黄世仁怕杨白劳”,债权人越来越软弱,而债务人越来越强大。
从“债务奴隶”到“以狱抵债”
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作为可采取的最后手段,可以把债务人的身体砍为数段。中国的古代法律规定,父债子还,世世代代可以追溯下去。在这种规定下,一旦某人欠上债务,还不起债务,他就可能成为“债务奴隶”,用一生的劳动归还债务。
换成现代语言说,古代社会是债权高于人权的社会,也是产权高度清晰的社会。但是,现代社会逐渐向人权高于债权方向发展,向产权模糊的方向发展。1542年,英国上议院通过第一部《破产法》,该法的主要作用是汇集债务,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破产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并将破产债务人送进监狱。
不过,这部法律已经包含与古罗马破产法不同的因素:债务人解脱。一旦债务人被送进监狱,出狱以后的收入就可以免除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不再无限追溯。进监狱成为一次洗牌,人生游戏可以重新开始。
如果债务人滥用这部法律怎么办?他可以欠下大量债务,然后将资产悄悄转到他最信任的人那里,或者藏到某个秘密地点。然后,宣告破产,自愿进监狱。出狱后,再享用藏匿起来的财产。所以,这部法律标志着债务人地位的一次重大提升。
自愿破产条款让监狱走开
《破产法》被新生的美国借用。但是,用了一阵子以后,出现了新的情况。1829年,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杰克逊总统关闭国有的第二美国银行,银行停止放贷,提前收贷,引起一场重大的金融危机。大批债务人资金链断裂,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困境。这大批债务人绝大部分都是拥有美国梦的诚实经营的业主,将这批业主都关进监狱,且不说监狱够不够用,美国社会的合法性都成问题。杰克逊总统直接成为攻击对象,很明显,是他将无数诚实经营者送进监狱的。上升一个层次说,自由市场经济的信念和破产法的现实出现了严重的冲突。于是,在1841年,美国通过第二部《破产法》,写入自愿破产条款。该款规定,当那些诚实经营的资不抵债人自愿申请破产时,可以给予债务免除。这意味着,一个欠债100万美元的债务人,只要他自愿申请破产,将现有的各类财产全部交给债权人之后,就可以免除其他债务。用游戏规则说,当游戏人发现手里拿到的牌不好时,可以马上认输,重新洗牌,重开一局。监狱不再是人生重新洗牌的必经阶段了。
可是,这样一来,即使诚实经营的债务人也会在申请自愿破产的前夕将部分现金和细软转移或藏匿起来。许多债务人在没有充分支付的前提下就被免除了债务。好在,当时这些债务人是欠第二美国银行的钱。杰克逊总统要废除第二美国银行,这账单就得由国库来付。
看上去,自愿破产法律只是解决美国一时的问题,但是,却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1849年,自愿破产原则写入英国法律。为什么?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繁荣期到来,所有的企业都利润丰厚,萧条期到来,大批诚实经营的企业都会资金链断裂,倒闭破产。也就是说,第二美国银行关闭只是提供了一个明显的契机,使大批周期性破产的企业主能够发出声音。正是这个理由,18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使自愿破产适用于美国公司。该法之规定与第二部《破产法》并无太大的差异,只是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composition)。
债权人的喜怒哀乐与社会无关
1841年后,美国继续发生金融和经济危机,1857年、1867年、1873年、1882年、1890年是危机爆发的关键年份。1890年起爆发的这场危机特别严重而曲折,中间曾有过短暂的复苏。当人们以为前途在望时,1893年起却陷入了更深的危机。“从1893年1月到8月,工业股票平均市价下跌近一半。一年内有600多家银行和信用机构破产,各类破产事件超过1.5万起。1894年,94条铁路被拍卖,资本总额达11亿美元。在危机中,钢产量下降了18%,铁轨和机车产量分别下降了47%和70%。金属和金属制品价格指数下降44%,纺织品价格指数下降了26%。萧条一直到1895年,美国经济才进入真正的复苏阶段。”
在危机的频繁袭击面前,人们广泛地认识到,企业经营的成功和失败并非取决于企业自身,还取决于日益依赖的经济系统的健康:“全国的首要利益取决于一个人能否继续他的事业,取决于能否为债权人和他自身的利益而保留他的财产,而不是变卖他的资产并把它们分给他的债权人。在萧条时期强制性地出卖财产和停业对整个国家,以及每个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造成了损失。”
正是在这种社会共识下,1898年,第四部《破产法》出台,允许破产重组,债权人向债务人再次作出重大让步。理由是,债务人手里掌握着一个庞大的企业和市场网络,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破产意味着危机的蔓延和加深,意味着企业网络的连锁倒闭。相反,债权人却只有少数人,他们的喜怒哀乐于社会关系不大。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来。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将一个人杀了,分他的肉和骨头,比一头猪还不值钱。继续让这个人活下去,给点水,给点饭,没准他还能恢复元气,继续打工挣钱。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但是,这个法案从根本上废除了法律的惩罚作用,废除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债权人,动摇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试想,如果重组破产的立法思路可以成立,用广泛的社会利益而不是债权人的法定权益作为立法依据,那么,一个有着重要社会责任的人杀了一个普通人,是不是可以不被判刑,而是可以戴罪立功呢?如此,还怎么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更进一步,私有制会不会被动摇呢?在该法案通过之时,美国法律界的保守派忧心忡忡。
他们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的。该法案通过之后,一些企业经理人用各种方式转移企业资产,中饱私囊,然后宣告企业破产,申请重组,让债权人和社会作了冤大头。这意味着,企业的产权进一步模糊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软化。
越走越远的修正案
可是,事情还继续向对保守派不利的方向发展。在经历了20世纪20年代的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的繁荣后,1929~1933年,美国发生了历史上最严重、历时最久的经济大萧条。“从1929年到1933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从2036亿美元降为1415亿美元(按1958年价格计算),降幅高达30%。工商企业倒闭86500多家,工业生产下降55.6%,进出口贸易锐减77.6%,企业利润从100亿美元下降至10亿美元。危机最严重时,美国主要工业企业基本停止运行。汽车工业开工率仅为5%,钢铁工业15%。农业也惨遭劫难,谷物价格下降三分之二,农业货币总收入由1929年的113亿美元减少为47.4亿美元。银行系统首当其冲,破产数高达10500家,占全部银行的49%。黄金外流,存款被挤兑,到1933年3月时整个银行系统陷入瘫痪。失业率(不含半失业者)高达25%。”
为了鼓励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破产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申请破产重组的企业有权终止养老金计划,余下的养老金费用由政府承担,不但可以停止支付本钱,还可以停止支付利息。应缴税款可以挂账向后结转。这样,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企业倒闭风潮的蔓延,减轻了经济危机的烈度。
毫无疑问,这个《破产法》引起的争议更大。1939年,著名的破产法专家托马斯•芬勒特尔就认为:“重组章节……根本不是《破产法》。破产程序应是一种清算的方法。”但是,由于有这诸多好处,企业经理层可钻的法律空子就更大了。
争议一直在继续。到1980年的私有化浪潮兴起后,导致产权模糊的《破产法》理所当然地成为抨击对象。当时,美国的“法学和经济学”派中权威的破产理论家托马斯•杰克逊认为:“《破产法》,就其核心来说,是一个汇集债务的法律,其中心意图是解决债权人的集体行动的问题。”另一位权威学者,道格拉斯•伯得说:“《破产法》重组条款的法律理由走得太远了。它的着眼点不在债权人的法定权利,而在整个社会的利益。”■
[编 辑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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