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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知识产权困境的法理思辨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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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d打印所需的三维数据模型应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传播3D打印三维数据模型的网站,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将他人制作的专利产品三维数据模型上传至互联网,应以侵权行为论处。建议完善专利侵权行为体系,建立间接侵权制度,构建3D打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屏障。

【关键词】3D打印 知识产权 间接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知识产权与技术互动的特征与生俱来,每一次重要的技术进步无不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深刻影响,专利权更是如此。近年来,3D打印技术通过不断的进步与创新,打印成本逐步降低,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开始接触到这一新兴技术,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于3D打印技术是否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质疑。3D打印技术就像一柄“双刃剑”,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挑战着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以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①。这一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新兴技术,其中所蕴含的知识产权隐患不容小觑。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对于心仪的物品,只需要打开3D打印机,小到文具摆件,大到房屋机械,都可以信手拈来,但是这些被打印出的物品,如果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如何维护?技术进步的脚步不可阻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也无法回避,保护3D打印知识产权的难度大大超过任何传统产业。

3D打印的技术背景

3D打印(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又称“添加制造”,是一种与传统的材料去除加工方法相反的,基于三维数据模型的,采用逐层制造方式将材料结合成任何三维实体的制造工艺。其工作原理主要是按照电脑辅助设计(CAD)技术制作出的被打印物体的三维数据模型(即CAD文档),采用3D打印机把制造材料(固体、粉末状等)从底部开始逐层堆积,直到三维实体最后构造完成②。3D打印技术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与普通打印机只能打印平面图形不同,3D打印机可以根据电脑设计模型直接打印实物,其工作原理并不复杂,传统的碳粉和纸张被金属、陶瓷、塑料、砂等不同的“打印材料”所取代,通过电脑控制把“打印材料”一层层叠加起来,最终将计算机上的蓝图变成实物③。

3D打印技术自面世以来发展迅速,甚至被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标志产品之一④,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当前,3D打印技术在军事、医学、航天等领域的应用较为广泛,随着打印成本逐渐降低,该技术在未来有可能进入普通家庭,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发明之一。作为一项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前瞻性技术,3D打印背后隐藏的知识产权隐患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专利领域面临的风险更为突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我们需要针对3D打印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予以综合认定,以破解3D打印技术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构建良性发展新平衡。

法理思辨:困扰3D打印良性发展的侵权风险解析

现今,3D打印技术蓬勃发展,日趋成熟,但同样存在着一些制约其前进的因素,例如,打印成本较高、耗材紧缺、打印质量尚无法与现实制造品媲美等。此外,其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隐患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如果打印出来的产品与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相同,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于3D打印行为在专利法上的状态以及困扰其良性发展的专利侵权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为生产经营目的”是否是专利侵权行为判定的必要要件?由于3D打印行为的主要实施对象为一般消费者,且实施目的多为个人兴趣爱好或者满足个体需求,因此根据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往往将其作为侵权行为的例外,不予认定。在我国,这一例外体现在《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第十一条是对专利侵权要件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技术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六十九条是对专利权限制制度的规定,以教学或科研为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专利技术被视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上述条款,绝大多数3D打印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当前,这一做法在国际上较为普遍,《欧共体专利共约》以及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德国和法国,都将非经营性使用作为专利侵权的例外。但是,作为一项前瞻性技术,随着3D打印质量的提高以及打印成本的降低,未来发展前景不可估量,一旦3D打印技术“飞入寻常百姓家”,势必会挤压专利产品的市场,进而威胁到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一些国家开始拓宽专利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体系的范畴,采取更为严格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美国于2011年修订《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其第二百七十一条(a)款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取得专利权的发明的,即为侵害专利权。”⑤根据该条款,3D打印行为完全被纳入专利侵权体系,属于侵权行为。上述修订延续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贯采取的严格做法,当然其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上述条款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前提。另外,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也并未要求成员国将“生产经营目的”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法定要件。目前,3D打印技术在国际上仍属起步阶段,大多数国家对于非商业性3D打印采取宽容态度,但是一旦其技术成熟,美国的做法也许会成为国际专利侵权判定新标准,同时代表着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这一点需要引起3D打印行业的重视,未雨绸缪,完善行业发展规则,寻求可持续发展路径

3D打印行为所需的三维数据模型是否可以纳入现行法律体系?我们首先需要对特定产品三维数据模型的性质进行探讨。三维数据模型,即特定产品的CAD文档,是进行3D打印行为所依据的电脑文件,否则无法进行打印。所谓CAD文档,是auto cad软件存储的文件格式,主要用于各类工程图纸、机械图纸的设计开发。3D打印所必需的特定产品三维数据模型,实质上是利用auto cad软件所制作的三维产品设计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因此上述特定产品三维数据模型应当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明确上述问题之后,下一步需要探讨三维数据模型的著作权人是谁。专利权人是特定专利产品或方法的权利人,其权利只针对某一特定产品或方法,并不延及至该产品的设计图。根据现有产品制作三维数据模型,不仅需要设计者掌握产品自身建构的机械原理,还要求具有高超的软件操作能力和绘图技巧,这一过程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因此制作者应当享有该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使用3D扫描软件获取三维数据模型的除外),专利权人并未参与这一创作,因此只能就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主张权利,不应享有该三维数据造型的著作权。但是,由于制作者是在他人专利产品基础上,通过测量、分析、绘制等手段形成该特定产品三维数据模型,基于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制作者在此过程中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

构建待打印产品的三维数据模型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已经确立的侵权判定规则,专利权人可以就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以及进口行为主张权利,由于上述行为只是针对专利产品本身,因此被称为专利直接侵权体系。显然,仅是构建待打印产品的三维数据模型,并未针对具体产品进行打印,这一阶段并非纳入专利直接侵权体系之内。虽然在现行专利法框架内,构建待打印产品的三维数据模型并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后续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根据专利法理论,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阶段,可以将其纳入间接侵权行为体系,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均建立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⑥,这一制度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从直接侵权行为延伸到间接侵权行为,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虽然我国现行专利法尚未建立间接侵权体系,但是引入间接侵权体系已经成为当今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已经率先做出突破(2014年《商标法》将间接侵权行为纳入商标侵权体系)。因此,我们可以顺应这一趋势,将制作3D打印三维数据模型的行为视为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传播3D打印三维数据模型的互联网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既然特定产品的三维数据造型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自然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将他人制作的特定产品三维数据造型上传至互联网,应当为法律所禁止。一旦三维数据造型的作品属性得到肯定,确认网站传播3D打印三维数据模型行为的性质自然迎刃而解,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相关网站。正如学者所言,“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适用避风港规则在适用目的、适用模式和法律依据方面具有一致性”⑦。根据该原则,享有特定产品三维数据模型的著作权人,如果认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服务所涉及的相关作品涉嫌侵犯自己著作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权利人提交的书面说明之后,应当立即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并通知相关提供该内容的服务对象。

根据三维数据模型进行3D打印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从3D打印本身而言,如果其打印的产品是他人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则该打印行为已经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的垄断性实施权必然会受到影响。虽然名义上是打印,但是3D打印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与真实产品无差别的外观和功能,因此其实质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理应受到专利权人的限制,这在专利理论上并不存在障碍。当然,为了防止专利制度成为社会公众获取、利用先进技术的阻碍,若3D打印者出于非商业性目的从事打印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路径选择:破解困境,构建良性发展新平衡

虽然3D打印行为确实存在侵权风险,但并不是落入专利权人专有权范围内的行为一律都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技术进步的角度考虑,如果3D打印之前都要事先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不仅事实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因此而制约3D打印技术的良性发展,过高的限制无疑会使这一颇具前瞻性的新兴技术遭遇发展瓶颈,但是放任侵权行为发生,也不可行。技术进步的步伐不可阻挡,如何破解3D打印时代知识产权困境,构建良性发展新平衡,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立法建议:完善专利侵权行为体系,建立间接侵权制度。3D打印技术之所以会对既有法律体系提出挑战,是因为“终端制造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在3D打印的催化下完成了从“虚拟”到“实物”的转化⑧,在此背景下,传统侵权责任分配机制应当予以重新划分。如前所述,单纯创建3D打印所需的三维数据模型,并不为专利权人所控制,但是其却是后续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另外,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专利侵权判定应当遵循“完全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对象应当覆盖专利技术的全部权利要求,只涉及部分权利要求不以侵权行为论处。如果依据3D打印技术生产专利产品的部分零件,在“完全覆盖原则”要求下,其并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但是其仍然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组装较为便利的专利产品。因此,不论是创建3D打印所需的三维数据模型,还是利用3D打印技术生产部分专利产品,现行专利直接侵权体系都无法将上述行为纳入其中,建立间接侵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以参照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思路,将“故意为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列为专利侵权行为之一。如此,3D打印的全过程都可以被纳入专利保护体系之内,立法技术较为科学。

技术屏障:研发3D打印设备专利保护系统,构建动态权利保护平台。当前,3D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打印效果仍需改善,一般消费者并不具备3D打印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但是一旦条件成熟,就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权行为的发生,此时单纯依靠完善专利侵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效果,构建3D打印技术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屏障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国际层面来讲,部分国家已经在研究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知识产权利益的可行性措施。近日,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推出了一个专门针对3D打印版权保护的“生产控制系统”。在该系统的管理下,任何与3D打印有关的设备在执行打印任务之前,都要将待打印的模型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出现大比例的匹配,对应的3D打印任务就不能够进行⑨。这一管理系统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3D打印专利权保护的新思路,虽然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但是毕竟开创了技术手段防止3D打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先河,有效弥补了单纯法律保障的不足。研发不依赖互联网环境的3D打印设备专利保护系统,是破解3D打印专利权困境的有效技术手段。该系统应当根据公开专利技术信息(包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同时能够实现与专利信息库的同步无线升级,如果待打印三维数据模型与数据库中的专利信息出现大比例匹配,则3D打印自动终止。由于现阶段3D打印技术仍需完善,尚不具备向社会公众普及的前提条件,但是就其强劲的发展势头来看,这一前瞻性技术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建立3D打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屏障,以消除3D打印技术背后隐含的知识产权隐患。

(作者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本文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4年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研究和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知识产权民事判决法律论证实证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CFX075)

【注释】

①⑦黄亮:“论避风港规则在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移植”,《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第35~40页。

②吴广海:“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2014年第7期,第17~22页。

③里坚:“木质功能材料:明天的创新发展”,《中国建材报》,2015年5月14日。

④蔡元臻:“3D打印冲击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1期,第142~159页。

⑤《美国专利法》,易继明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93~94页。

⑥刘鑫,余翔:“3D打印技术对专利实施的潜在挑战与对策思考”,《科技进步与策略》,2015年第5期,第101~106页。

⑧李陶:“工业4.0背景下德国应对3D打印技术的法政策学分析”,《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第322~338页。

⑨杨延超:“3D打印挑战法律秩序”,《检察日报》,2013年8月16日。

责编 /张蕾 徐娟(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