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邻接权制度与数字图书馆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邻接权制度与数字图书馆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近几年来,由于网络的发展及版权法版权保护砝码的失衡,代表公共利益的图书馆不断被推进法律诉讼的漩涡。是图书馆必然应当演化成一个普通的网络节点无任何特权权益?还是现有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重要缺陷?

关键词:邻接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图书馆

作者简介:郑小燕(1980-),南阳理工学院图书馆助理馆员。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7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165-02

近几年来,由于网络的发展及版权法版权保护砝码的失衡,代表公共利益的图书馆不断被推进法律诉讼的漩涡。是图书馆必然应当演化成一个普通的网络节点无任何特权权益?还是现有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重要缺陷?图书馆作为基本的信息传播者,却不能如其他信息传播主体那样被赋予同等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为了给数字图书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提供法理依据与保障、实现新的利益平衡,是本文的核心目标与价值追求。

一、邻接权

(一)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 rights”,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邻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邻接权通常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广播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三类;广义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邻接权的主体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人或组织。邻接权的客体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而是邻接权主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二)邻接权与数字图书馆

传统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的机构,从此意义上说,图书馆与作品的传播没有太明显的关系。而现代社会,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图书馆的产生,使原有邻接权的法律体系受到了挑战。

一般认为,邻接权主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必须处于信息传播者的地位;二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成果。而现代数字图书馆首先要在网络上将大量的文献资源进行传播,应该是信息的传播者;其次,数字图书馆要对其传播的作品进行分类加工、创建学科数据库、并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无疑是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成果。就此两方面而言,数字图书馆具备邻接权主体的构成要件。数字图书馆应该成为邻接权的主体,享有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自身权利的缺失、利益分配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赋予数字图书馆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对图书馆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赋予数字图书馆以邻接权人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为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网络时代是传播时代,邻接权的产生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结果。图书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读者的新的需求,传统的服务模式也有很大的改变。数字图书馆就是一类特殊的信息网络传播者,特殊之处就在于,其是虚拟的、没围墙的图书馆;是基于网络环境下共建共享的可扩展的知识网络系统,是超大规模的、分布式的、便于使用的、没有时空限制的、可以实现跨库无缝链接与智能检索的知识中心。这种新鲜、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有时也把数字图书馆卷入侵权诉讼的漩涡。为数字图书馆信息传播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使其与其它信息传播主体(报刊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件者)一样享有邻接权方面的相关权利,有利于数字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

(二)是当代数字图书馆多无化服务的依据

图书馆主要是为大众读者提供无偿服务的公益性机构,这是由传统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决定的。而数字图书馆在很大程度上向用户提供的是超出了公益性范围之外的高成本服务,这些服务不是每个用户都需要的,而只对专门的用户有特别意义,免费服务已不再能使文献信息的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而图书馆有偿服务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支持,相对于版权而言,数字图书馆邻接权人的特征更加突出,建立数字图书馆邻接权制度,赋予图书馆邻接权人的合法地位,就是从法律上对图书馆在传播信息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予以认可,使图书馆有了同其它信息传播者一样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得到发展的动力依据;也是数字图书馆多元化服务的法律依据。

(三)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使数字图书馆能与其他信息传播者一样,享有相关的邻接权,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网络秩序,也是网络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加强了数字图书馆的责任感。赋予图书馆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并不会影响数字图书馆的社会公益性。为了使数字图书馆不致于同其他邻接权人一样承担相同的版权责任和版权风险,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对邻接权制度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来提前预防和避免。由于图书馆不享有邻接权人的地位,使数字图书馆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很多因素的限制,由于受制度的影响,也会对其他信息传播者形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赋予建立数字图书馆以邻接权人法律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结语

通过以上对数字图书馆的论述,数字图书馆也可以也应该成为邻接权主体,享有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数字图书馆作为基本的信息传播者,却不能如其他信息传播主体那样被赋予同等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限制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当代社会是网络时代,数字图书馆也要与时俱进,与时代接轨。赋予数字图书馆以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有其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新名.网络传播中的邻接权研究[D].北京: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2.

[2]乔生.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J].政法论坛,2004,(02).

[3]秦珂.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对图书馆的意义[J]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02):70-72.

[4]裴成发.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邻接权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4,(02):5-7,28.

[5]王辉.互联网上的著作邻接权研究[D].长沙:湘潭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