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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省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市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普查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市经济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或进一步划分普查小区),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省个体经营户清查表》,行政代码编制中类,即编写行业代码前三位。(表式和内容详见附件)
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全省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和综合分析,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
四、单位清查的时间
单位清查工作阶段从20*年9月初开始,至20*年12月上旬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年预计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与聘用应于8月28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各镇乡、街道经济普查机构于9月15日前完成普查区(小区)的划分和绘图;小区图留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查;10月15日前上报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名单电子版;11月15日前,将清查数据上报市经普办。市经普办于20*年10月20日前上报小区编码电子版;20*年11月30日前上报单位清查初步基层数据及跨省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于20*年12月31日前上报正式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五、单位清查的标准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六、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
我市单位清查采用以部门资料为线索,“先清查后比对”的方式进行,即市经济普查机构先把从部门收集上来的单位名录资料,分发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再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将下发的单位名录资料分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普查区以此为线索,组织进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将“地毯式”清查结果分别与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重点进行查遗补漏。具体实施步骤包括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培训与聘用;划分普查区;收集整理部门资料;清查资料准备;“地毯式”清查;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单位查遗补漏;清查数据比对分析;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编制普查名录和上报单位清查数据等12个步骤。具体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参见《*省普查单位清查办法》中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
(二)划分普查区
新增划分普查小区及取名要求。对于包含工商部门批准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普查区,必须划分普查小区,并且市场将整体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不得把市场的整体或一部分与非市场混编成一个普查小区。是市场或市场一部分的,普查小区的名称可用市场顺序号命名,如“XX普查区*XX市场普查小区”等。
绘制普查小区图。普查区需细分普查小区的,作为附图,还需进一步细画普查小区图,普查小区示意图内不仅要画出较详细的道路及街巷,还要标明主要单位的位置。普查小区示意图必须用封闭的虚线圈定,标明周边相邻的边界。
普查(小)区编码。普查(小)区编码分两种情况,即为12位或14位混合编码,第一,不再细分的普查区以与之相对应的12位行政区划码为普查区编码,同时,不再增加编码行;第二,细分为普查小区的以与之细分前的普查区相对应的12位行政区划码+小区序号构成14位编码,同时,与之细分前的普查区所对应的行政区划码行不动,根据小区数增加行数;第三,市、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码的相对应行不变。
其他划分普查区要求参见《*省普查单位清查办法》中的《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三)收集整理部门资料
单位清查前,先由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录资料。市级以上经济普查机构需将资料按地址逐级分解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再由市经普办分发到镇乡、街道、开发区。
(四)清查资料的准备
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普查员工作表、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小区)地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
(五)“地毯式”清查
清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省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普查员在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清查,并记录《*省单位清查普查员工作表》;同时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和核对注册登记证书登资料,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首先必须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并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六)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单位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省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装订),并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省单位清查普查员工作表》待整个单位清查工作结束后,按普查小区装订后报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收到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补报。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
(七)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收到乡级经济普查机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后,要责成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若组织机构代码或行业代码未填,必须由经过市级专业培训的编码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并对全市清查表册统一编号。
只有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才能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更正。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八)单位查遗补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以及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对中产生的差异等情况,认真组织进行查遗补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须将“地毯式”清查数据与统计部门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分别进行比对,对其中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地毯式”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根据单位清查数据,整理所属下一级的跨区域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资料,即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区域内的数据资料,并反馈给下一级经济普查机构。下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上级反馈的数据资料,与本地的《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进行关联比对,防止普查登记阶段遗漏异地产业活动单位。
(九)清查数据比对分析
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反馈给负责登记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认定。
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十)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普查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市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县抽取至少2个普查区,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单位总数的1%。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⑴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⑵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十一)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汇总生成本县(市、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以内的普查名录和各普查区统计年报范围以外的普查名录。
经济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单位名录,印制、发放普查表,组织普查培训和后续普查登记工作。
(十二)上报单位清查数据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经济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由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经济普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