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一直备受理论界的青睐,对于它的探讨很多,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此制度的确定是法治的一大进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但是依然存在着不足,法治建设的路还很长。

[关键词]: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不足 完善途径

一、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修改后的刑诉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新旧法相比,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了,这样一来鉴定人的地位明显下降,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意见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进一步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它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修改后的刑诉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此法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很详细的解释,对此,应该谨慎的使用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解

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一条作为五十四条,从此发条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包括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其中言词证据是绝对排除,实物证据是相对排除,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非法实物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采取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辨认、非法羁押等非法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一法条可以看出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此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也可以依申请来启动此程序。主体的扩大使得刑事案件中非证据排除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了。

3.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样一来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来承担,也就是说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由公诉方对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举证,如果不能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的话,那么该证据就应该被排除。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材料。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是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承担。但是这种证明的标准只是需要达到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不需要提供充分地证据来证明采取了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1.非法证据的取证难度大

在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处于一个严重不平等的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弱势群体,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重大犯罪的案件才应当录音或录像,其他的案件可以不录音或录像,这样一来录音或录像的范围缩小了,给那些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提供了机会,因为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侦查手段的使用很少受限制且缺乏中立机构的审查,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诉讼人的权利却相对很弱。这样一来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来作为刑讯逼供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取证就更难了。

2.非法证据的外延模糊

公、检、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有决定权,而每个机关对于非法证据都有自己的理解。可能由于各自理解的不同导致最后对整个案件就存在争议,影响最后的判决。从而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统一使用。对于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们应该想想此处的合理解释的范围是指什么,是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这个合理解释。而对于此处的补正,是指以一次补正为限还是当第一次补正还不能说明时是不是还可以再次允许第二次补正等等问题,由于法律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作很详细的规定,所以对于这个规则的使用,国家相关机关在使用这个规则时不能做扩大性的解释。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途径

1.确定律师讯问在场的制度

新刑诉法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向前移到第一次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这样进一步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他们在此时间内遭到侦查机关的侵害。这是法律的进步,但是对于讯问时,律师在场没有规定。在国家公权力跟公民私权利的这场博弈当中,毫无疑问私权利处于弱势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如此。所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程中受害者举证起来非常的困难,如果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律师在场,即使没有全程录音或者录像,他们也不敢刑讯逼供。

2.明确非法证据的外延

既然法律对于非法证据的外延规定的很模糊,对相关的问题没有作一个详细的规定,那么我们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可以做更详细的规定,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人权的保护进行到底,与国家现在倡导人权保障相呼应。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82.

[2]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

[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