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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夫妻之间订立一份遗嘱,为个人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近年来,我国民众遗嘱订立的意识逐渐增强,夫妻之间通过共同遗嘱来处置财产的情形也普遍存在。但是这种遗嘱形式的效力在国内外都存在争论。依照我国历史沿革及现实状况,根据理论,浅谈我国夫妻间共同遗嘱的设立制度。
关键词:夫妻遗嘱;共同遗嘱;立法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夫妻间共同遗嘱的定义及类型
(一)定义。共同遗嘱是指多名遗嘱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用以确定遗嘱人死后其遗留财产继承人的一种遗嘱方式。
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存在形式,它必然要具备一般类型遗嘱的生效要件才可能成立:
1.遗嘱当事人的主体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订立遗嘱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订立遗嘱的当事人具有可为真实意思表达的能力,且不得通过其他主体代为进行。
2.夫妻间共同遗嘱订立所采用的形式。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取决于遗嘱的订立形式,所以,遗嘱订立采用的形式必须被法律所承认。
3.夫妻间共同遗嘱是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但要求主体有完全民事能力,还要在订立遗嘱时保证意志自由。
4.夫妻间共同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现下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公众权益。公民有订立遗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得无限制的滥用。
(二)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类型。夫妻之间共同遗嘱分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
1.形式意义上的夫妻间共同遗嘱,即单纯共同遗嘱,是指在同一份书面遗嘱上当事人各自列明遗嘱内容,部分遗嘱内容有效与否不直接影响其他遗嘱内容的效力。
2.实质意义上的夫妻间共同遗嘱,又称相关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将各自的意思表示通过一份遗嘱呈现,形成一个内容效力一致并且相互关联的共同遗嘱。
二、夫妻间共同遗嘱的法律特性
夫妻间共同遗嘱,不但要受到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遗嘱继承部分的法律规范,同时还不得触犯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夫妻间共同遗嘱,在具有一般性遗嘱特征的同时,还应具备自身所独有的法律特性:
(一)夫妻间共同遗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是指多个当事人本着同一内容和目的所作的一致意思表示。其特点在于:1.在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性。2.夫妻之间本着追求同一目标,而形成意思一致的表示。
(二)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严格性以及在变更和撤销上受到制约。首先,当第三人被指定为共同遗嘱的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时,内容形成一个不可割舍的整体。其次,当共同遗嘱归于关联遗嘱时,其内容之间相互制约以及关联。最后,在遗嘱人生存期间,如需变更或撤销遗嘱,需遗嘱人作出合意的意思表达。
(三)夫妻间共同遗嘱所处置的财产多为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则形成共同所有的财产关系,这在共同遗嘱的订立上具有现实意义,同时遗嘱人也通过这种遗嘱形式达到了对共有财产权的处分。
(四)共同遗嘱特殊的生效时间。部分学者指出当遗嘱订立各方都离世后,夫妻间共同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在遗嘱生效的时间上也应有独特性,夫妻一方的死亡虽不能使遗嘱整体发生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先死亡一方的内容部分发生效力。
三、国内外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
(一)国外立法
1.完全禁止这种特殊遗嘱形式的国家有,法国、日本、意大利、匈牙利、等国。
2.承认订立共同遗嘱形式合法有效的国家是:德国、奥地利、韩国等;同时英国、美国的法院判例也承认这种遗嘱形式的效力。
(二)国内对该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
国内对夫妻间共同遗嘱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这种遗嘱的效力主要有三种争论,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1.肯定说。即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对夫妻间共同遗嘱予以确认。
2.否定说。即禁止在立法上承认夫妻间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形式。该学说认为,遗嘱应是单方行为和意思表示,而这一特殊的遗嘱形式违背了遗嘱的性质。
3.折衷说。这种学说又可以细分为两种观点:即主张主体上的限制,只承认夫妻之间订立的共同遗嘱。另一种认为应从内容上限制,即共同的遗嘱应部分有效。
笔者比较认同肯定说的说法,有以下几个理由:
1.遗嘱行为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私法领域一般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
2.夫妻间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能简化遗嘱设立的程序。
3.夫妻间共同遗嘱与我国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相匹配。
4.夫妻间共同遗嘱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风俗习惯,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表达自由的法律精神。
综上,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及研究,不难发现在我国遗嘱案例已有先例,但是我国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在不同的地区对这种遗嘱形式看法以及判例也不尽相同,这些现象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建设。想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但要尽快完善法律制度,使我国在司法领域对此问题有法可依,并且要在法律制定中充分发挥预见性,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根据现实问题及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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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陶 源(1986-),女,河南郑州人,研究生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