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儒家"正义"与罗尔斯"正义"之试比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儒家"正义"与罗尔斯"正义"之试比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正义"一词可说是儒家经典概念之一,它以独特的魅力影响了数千年的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的伦理道德领域,是中国人心目中的"公义"。同时,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罗尔斯的"正义"概念是西方"正义"理论的源泉。两个正义体现的正是两种价值体系下,不同的哲学内涵和道德范畴。

实现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一直是我们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也是新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新领域,是中国化的新发展。在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儒家之正义

“正义”一词在中国由来已久,它不像别的外来词,比如逻辑这种词,是我们依照外国文献翻译而来,而它则是中国固有的,本土的词语。我们还发现,我们的正义与西方的正义有着共同的用法和相同的语义平台。这样一来,我们的比较就有了语言学上的基础,我们去寻找儒家的思想绝不是镜中水月的虚妄之言。

1.理论渊源――天命观。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距”。天命是什么?天命的含义和所蕴含的内容?我们又为什么要在志学,而立,不惑后才能知天命?而又是为什么只有知天命才可“耳顺”和“心所欲不逾距”?

儒家历来有不谈鬼神的传统,所以儒家所谓之天,并非指的天本身这个概念,更不是神的化身,而是指“天道”,是人生而为人,人与世间万物和谐统一的自然准则。儒家主张人“知天命”,也就是人要主动的认识和掌握世界,只有掌握了主动权,人就能够改造世界,就能“心所欲不逾距”了。儒家的经典伦理概念和理论构成都是围绕“天”进行解读的,在这里的“天”是作为道德的形而上而存在的,但是儒家的“天”不是人格神,他没有创造和赋予的能力,也没有惩恶扬善的本领。他是作为一种境界而存在的,他的道德主体是人,将道德主体置于人心而不是置于上天,这是儒家始终不变的原则,也是其正义理论的基本的出发点。

2.理论原则――“道”。

翻开《辞海》,我们会发现,“道”最早指的是人行之路,后来才根据天体运行的规律引申出天道这个含义。在中国哲学中率先提出“道”这个概念的是老子。在老子那里,“道”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最高意义上的概念,是产生世间万物的本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1]3“道”是世间万物的总规律,它“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1]3,即高于世间万物而存在,也高于人类社会而存在,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力量。

儒家经典《中庸》中写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孔子的弟子评价孔子曰:“志于道”;孔子则谓:“朝闻道,夕死可矣。”儒家思想中“道”的观念虽然抽象,但与道家思想中的“道”相比,却又要具体得多。儒家的观念普遍认为,万事万物都有它存在的道,比如说君有君道,臣有臣道,父有父道,子有子道,等等。这些道的概念类似于西方哲学中的规律和特性,是每一种事物自身存在特性的体现,具有“本质”或者“规律”的含义,与柏拉图所谓的“理念”不无相通之处,从而也就成为正义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这样说,当我们的整个社会都体现了道的要求的时候,这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

3.正义之实现――“礼”、“仁”、“义”。

“礼”这个概念古已有之,它代表的是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有夏礼、殷礼、周礼。在儒家的先驱孔子那里,“礼”是周礼的泛称,是周王朝典章制度的总称。孔子穷其一生都在试图恢复周礼。荀子也是儒家学派中比较重视“礼”的人物。荀子专门著有《礼论》一书,阐述了有关“礼”的方方面面。在他看来,“礼”可以指导社会上每个阶层的人都处于合适的位置,“礼”能很好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荀子通过对“礼”的论述,试图恢复“礼”对人的约束作用,从而达到教化百姓的目的。孔子曾经说过:“不知礼,无以立也。”礼是一种权利义务的体现,是约束人行为的一系列规范,它是道的体现。

“仁”作为儒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行为规范和政治原则,它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情怀。孟子极力鼓吹“仁政”:“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的“仁”还要求在日常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他不仅在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提倡仁政的原则,而且还提出了不少实行仁政的具体主张。

“义”是一个具有复杂涵义的概念,它有时与礼同义,所以“礼义”常常儒家学者一起使用;有的时候,它又与仁同义,“仁义”也是一种常见的组合。孔孟的言论中有大量对某个行为“义”或者“不义”的判断,由这些判断中,可以大致推断出他们思想中“义”的概念的主要内容。“义”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指人们通过具体的行为或在某种具体的情形之下,综合道、礼、仁等形而上的概念从而得出的具有特殊性的结论。

二、罗尔斯之正义

罗尔斯这个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将政治哲学的主题“自由”引向“正义”。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开篇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他认为,正义并非拘于评价一人的行为,而是关乎一国的正义,是有关社会的正义。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正义。

1.理论渊源――“契约论”。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开宗明义的指出:“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概括了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和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在他看来,正义的原则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协商而产生的结果。他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认为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必须满足这个基础和条件,而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出发点。

2.理论原则――“平等与不平等”。

“平等与不平等”是罗尔斯提出的两个理论原则。所谓“平等”就是说,每个人相对于其他人都拥有一种平等权利,这种权利是最广泛的,也是最自由的,更是最基本的个体权利。所谓“不平等”就是说,社会的不平等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这样被要求的,首先它应该被期望合理的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其次它并且是存在于地位和职务的基础上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的。

3.正义之实现――“善”。

罗尔斯将他的正义的实现归结为“善”,而这种善并非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的最大的善,而是基于正义优先的原则下的善,并非目的论而是义务论,这就区别于功利主义,并非最大化的善。这样一来,强者因为他们的本身优势能够给予社会基本的善最大的贡献,而这也是排除强者在这种正义下追求他自己的生活目标的可能性,如此强者由于差别得来的利益才会被弱者所接受,这样的差别原则才能得到承认。

三、二者试比较

1.相似点――“平等观”。

孔子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从这段出自《论语.季氏》的话我们可以看出早期儒家乃至整个古代社会的均平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衍生出孟子的井田制构想,这是对均平主义的具体刻画,也是早期儒家古典式平等要求对正义理论所要求的利益分配机制这一关键问题的综合性意见。

这种均平主义的思想,对公平分配的重视,契合了罗尔斯正义的差别原则,即第二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论古今中外,不分时代的要求,这种对公平的要求,都是以分配的公平为中心和重心而展开的。而罗尔斯所强调的正义的第二原则(差别原则),更是体现了这个原则指导下对平均主义的要求。

2.相异点――“契约约束与主体能动”。

罗尔斯以“理性人假设”为前提,提出了“道德人假设”这一理论。所谓“道德人”是指“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在他看来,理性主义这个西方政治伦理学的特征,正是社会契约理论的渊源,而随之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就恰恰建立在这种“道德人”的理性共识的基础上,从而建构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基本结构。

“天命”思想作为儒家正义思想的前提,与“天人合一”这一理念共同构成正义理论的渊源。儒家将道德主体的主动性作为正义理论的重点加以强调,这与儒家一贯的注重伦理实践轻视哲理论证的传统相关。他们往往将道德性作为主体行动的依据,将个人的行为看做社会主体之一的行为,更注重探讨天人合一,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秩序。

四、结语

儒家正义观是具有独特的圆融性、伦理性、群本性和和谐性等特性在内的柔性正义。这种柔性正义对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精确性、法制性、个体性和划界性等刚性特征所造成的弊端无疑可以起到和衡平的作用。利用儒家学说中正义论的思维框架,结合罗尔斯思想别是法治的传统与思想成果,完全有可能创造出一种既能够体现法治的原则,又能够充分扩展人的主体精神的新的正义理论,而后一点,正是近现代西方主流的政治哲学所缺乏的。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罗尔斯.正义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