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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谦抑与刑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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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罚轻缓化及行刑社会化已成为现代刑罚改革发展的趋势。以死刑、监禁刑为中心的中国重刑刑罚结构以经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世界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制度要改革,观念是先导。简言之,必须摒弃重视刑罚报应观念、刑罚工具主义、重刑主义等不合时宜的传统观念,代之以刑罚谦抑观念、人权保障观念、刑罚有限观念等。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从刑罚谦抑观念问题入手,谈谈由这个观念转变引发的刑罚改革之思考。

关键词 刑罚观念 刑罚改革 谦抑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刑罚谦抑观念下我国刑罚改革之必要

刑罚的谦抑观念,是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应当尽量使刑罚节俭,尤其是防止刑罚过剩与刑罚过度。 刑罚作为对于犯罪的一种社会反映,随着人们对刑罚认识的理性化,对刑罚谦抑理念重要性的认识也不断加深。

我国79年刑法典颁布后,刑事立法、司法观念仍然由刑法万能论、刑罚功能论、重刑主义主导。具体外化为两个方面:

(一)刑事立法过度膨胀。

我国向来把刑罚作为一种廉价又有效的社会控制工具。97年新刑法将1979刑法的129个罪名扩充为415个,然后又通过八个修正案和一个决定继续增加35种新罪名,目前罪名为450个。把很多原本不应该规制为犯罪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例如 “醉驾行为”“恶意欠薪行为”也全部收入刑法囊中,恨不得让刑法介入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对于一些多发性的违法犯罪事件,则通过加大刑罚处罚幅度或提高刑罚上限,来阻止行为发生,遏制犯罪增长。如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基本犯的法定刑由3-10年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罚俨然变为处理社会问题的一剂“万能良方”,社会运作的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刑法立即介入,进而投入大量刑罚。

刑事立法的过度膨胀,刑罚过量投入并未对遏制犯罪产生良好效果。根据中国司法部研究室的调查看,刑事犯罪高发成为我国进入新千年的趋势:据统计,2000至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分别为1379793、1579143、1504433、1436405、1527115、1536424、1560458和1574080人。根据截至2009年10月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大幅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2001年比2000年涉案人员骤增约20万人。 毫无疑问的是,我国目前的监狱系统面对着巨大的监禁压力。

这种立法取向具体有以下两个弊端:

1、刑罚成本过度支出。

根据经济学原理,资源是限的,所以应该以最优比例投入成本获取最大价值。刑罚的运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立法者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而不是一味的滥用刑罚。

2、刑罚自有的副作用。

在立法、司法中滥用刑罚,特别是监禁刑,对于改造犯罪人有一定的弊端,如导致犯罪人在狱中交叉感染,长期监禁造成犯罪人与社会产生严重隔离,造成再社会化困难。

(二)现行刑罚重刑结构突出,刑罚体系失衡。

重刑化是中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的整体状态,外化表现为死刑过多,罚金刑易科制度未能得到关注,具体犯罪中法定刑幅度跨度过大等方面。 反映在刑法典中,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部分犯罪刑罚过重,刑罚结构轻重失衡。

第一,死刑过重。首先死刑设置的数量过多,立法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罪名的有55个,占刑法分则罪名总数的九分之一。其次适用死刑的范围过宽,我国适用死刑的数量占全球保留死刑国家的九成左右。最后,死刑执行的数量过多,有学者统计我国每年有2000多人执行死刑,而每年全球也不超过3000人。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但这些被取消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 死刑适用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我国死刑判决数量的降低。第二,自由刑配置比例不当。作为重刑的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刑罚分则中占绝大多数。尽管也有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规定的以及适用缓刑制度的情况, 但所占比重不大,且管制、 拘役和较短期限的有期徒刑使用比例偏低。 第三,罚金刑适用范围狭小。罚金刑在我国始终处于从刑地位,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影响了它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发挥作用。另外,单独适用罚金刑过少。数据显示,2004年度我国法院“单处”适用罚金刑的比例在所有的刑罚适用中基本不超过3% 。

2、刑罚种类单一,过于重视非监禁刑的适用。

当今世界各国,以多刑种、多刑制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正在逐步取代以监禁刑为中心刑罚体系。澳大利亚,其关于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监禁、间歇监禁、家庭监禁、缓予监禁的判决、罚金、社区服务令、缓刑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没收财产、出席活动令(针对青少年)、警告、青少年会议等。 美国的刑罚种类有罚金、赔偿 (社区服务及恢复性司法)、监禁刑、间歇监禁刑、死刑、缓刑等。 根据前文所述,英国2011年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为76.6% ,美国2006年非监禁刑适用的比例约为70%。而2009年云南省高院的数据表明2004年至2008年虽然适用非监禁刑仍然维持在25%左右。 我国重视监禁刑的设置,而轻视其他非监禁刑罚制度的作用,这样不符合刑罚的谦抑观念。

二、刑罚谦抑理念下的我国刑罚结构改革

合理的刑罚结构调整可以为刑罚功能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刑罚机制内部环境。刑罚结构调整,要求刑罚总体结构协调,各刑种配置合理,轻重有序,比例适当。

如果把构建刑罚结构形象为建筑师设计“刑罚大厦”的话,根据笔者的构想,这种结构应当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型”的结构: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将仅仅处于金字塔顶端作为整个“刑罚大厦”中极小的一部分。长期自由刑作为严重犯罪的惩罚措施和相当部分的死刑替代措施,将占据金字塔顶端以下中间以上较小部分。而中期、短期自由刑,非监禁刑和上升为主刑的罚金刑,将作为最主要的刑罚形式,处于金字塔的底部和基础,占据整个金字塔结构中较大部分。资格刑作为金字塔结构的外部装饰,仍应作为特定犯罪中附加适用的附加刑,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建筑师”在此整体思路下,可进一步考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刑、资格刑在“刑罚大厦”中搭配、调整和协调问题,进一步实现刑罚轻重适度,结构合理。

(一)逐步限制死刑。

中国社会的客观事实决定了短时间内还不能全面废除死刑,未来死刑制度任需朝着以下两个方面改革:在立法上,一是要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二是要废除实践中很少适用的死刑罪名,如隐瞒、谎报军情罪等。在司法上,主要应充分发挥死刑缓期执行的优点, 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 以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

(二)扩大管制和缓制的适用。

管制和缓刑都属轻刑,一方面可以减轻监狱的监禁压力,节约社会成本。同时也不致影响犯罪分子的劳动和家庭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 另一方面,在社会中行刑,更利于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改造,避免在监狱中交叉感染。应在改革中,逐步扩大管制和缓刑的适用。

(三)完善罚金刑制度。

首先,将罚金刑由附加刑上升为主刑,在刑罚结构中提升罚金刑的地位。其次,扩大罚金刑适用率。再次,合理的科处罚金刑数额。最后,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特别是要完善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换算标准,建立相应的换算公式。

(四)重视非监禁刑,推行行刑社会化。

我国刑罚结构比较单一,过于重视监禁刑,导致刑罚成本过高,刑罚执行效果不佳。对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度,而不仅仅局限于适用缓刑的罪犯。推行行刑社会化,不仅可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更能降低行刑成本,符合刑罚的谦抑观念。

三、结论

刑罚万能论的观念导致滥用刑罚是我国当前刑罚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刑罚结构表现出这两个突出特点:部分犯罪刑罚过重,刑罚结构轻重失衡。刑罚种类单一 , 过于重视非监禁刑的适用。

以谦抑理念为指导的刑罚结构, 必然要以刑罚的轻缓、宽和为总体特征。具体为以下5个方面的改革:(1)调整刑罚整体结构,使其整体协调,轻重有序。(2)严格限制死刑,体现人权保障观念,符合国际趋势。(3)扩大管制和缓刑的适用,提高非监禁刑比例,节约刑罚成本。(4)完善罚金制度,实现刑罚重刑结构向轻刑结构转变。(5)重视非监禁刑,推行行刑社会化。

观念的变化必然带来制度上的改革,从人道的、轻缓的、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方向转变我国的刑罚观念,必然可以使刑罚向着更加理性,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改革。

(作者: 曾粤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范睿,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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