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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财》:企业破产通常会面临诸多问题,包括保障失业员工的利益、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决公司产品与品牌方面的后遗症等。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注意哪些关键点?
江智蛟:在破产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类别的持股人或债权人,他们因着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或地位,有不同的立足点。但各持股人的立场应该是没有冲突的,就是尽量把破产企业的价值提高。不能保证破产企业的价值,便不能有效地完成其他步骤,为持股人来带裨益。
《新理财》:目前国有企业推行“有裁体的破产”方式,以期让破产企业平稳地退出市场,这样的做法是否适合在其他类型的企业中使用?
江智蛟:先租后破、先租后购都是有效保持或提高破产企业价值的方法,让持份者及债权人得到最高的效益。其他类型企业其实都可以考虑这个有效的方法。
《新理财》:一些企业采用“先破产,再整体接收,,的做法,利用破产的形式,实现摆脱银行等债务的实质。这种做法存在哪些风险?
江智蛟:企业以“先破产,再整体接收”的方法来实现摆脱债务的实质,对业务可能会造成伤害。破产消息对持股者与言,是不利的消息,亦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业务,令其应有价值减少。
《新理财》:您对“通用”破产案例如何评价?该案例对中国企业有什么借鉴意义?
江智蛟:通用目前正进入破产保护程序,让债权人能够从有效地出售资产过程及重整债务等方案中,获得更理想的摊分还款,进而减少损失。这类重整的成功与否,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持股人对破产企业的遭遇的主观看法。在亚洲地区,尤其是在中国内地,人们对破产二字的理解,往往过度超越了其字面上经济崩溃的意义,破产企业有道德责任完全偿还欠款成了不少债权人的要求,甚至将这种责任转移至董事局成员肩膀上。这个“欠债还钱”的文化跟债务重整所期望达到的境地,还是有明显的差距。
《新理财》:通用拿出优质资产和一定的债务组建新公司,老公司还保留,继续承担债务,出售资产,类似的情况在香港是如何处理的?
江智蛟:在香港的债务重整,主要还是跟债权人达成一个债务偿还协议,这种协议需由债权人表决支持及法院认可方能成效,整体原则跟一些主流经济体系差别不大,当然,具体细节及程序需要符合香港法律要求。重整能否取得成功,重点还是债权人的取态,法律条文只提供了所需的框架。
《新理财》:在实际破产操作过程中,香港企业或国外企业有哪些先进的经验及处理方式,值得大陆企业学习借鉴?
江智蛟:最主要是要依法办理,以债权人或持股人的利益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