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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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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记的概念及其请求权人

1.更正登记的概念

按照《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中记载事项有错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证明登记簿有错的证据,并取得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书面同意的,由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其后果是使登记簿记载与真实状况相一致,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2.更正登记的请求权人

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更正登记的请求权人包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所谓权利人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根据《登记簿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指登记簿记载错误可能损害自己利益的人,即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存有异议,或者对权利内容存有异议,认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内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并损害到自己利益的人。但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需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才行。

综上所述,权利人仅仅指的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而非认为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所谓“权利人”。这类“权利人”应归为利害关系人。在登记工作中,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常常被混淆,使得登记时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办理更正登记,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

1.有关更正登记适用范围的几种观点和操作方法

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是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况。即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如何定义“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即如何界定登记错误,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登记错误指的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申请登记的原始文件不一致。因为如果是登记簿的记载与原始文件一致,而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就意味着已涉及到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争执,此种争执属于民事纠纷,应由司法审判机关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登记错误既包括登记簿的记载与原始文件不一致,也包括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一致。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进行更正登记。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经过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判决与裁定认定登记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上述认定,才能确定登记错误,登记机构才能更正登记。登记机构自身不能够依职权确定登记是否有错误,并办理更正登记。

2.我国对更正登记适用范围的界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74条、第75条、第80条、第81条,规定了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在不动产物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机构更正其登记。其次,是登记过程中的瑕疵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无论是登记机构的未尽审核义务导致登记错误,还是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都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是由登记机构自行纠错,并告知权利人。最后,对因登记原因行为无效以及新的法律事实导致权利变动的情形,鉴于登记机构无权审核实体法律关系,故而在登记原因无效或法律关系变动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状况不一致时,应当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为更正登记的前提。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来看,把这种情况单独规定在第80条、第81条,是将此类登记与一般的登记错误区别开来,严格来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更正登记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即,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指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申请登记的原始文件不一致。导致这种错误的原因或因登记机构未尽审核义务或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错误登记。而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属于民事纠纷,应先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判决或裁决后,再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此情形不属于更正登记的范围。

三、实践中对更正登记的错误适用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对更正登记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出现登记错误。目前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1.扩大更正登记权利人的范围

更正登记的权利人指的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权利人。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将权利人范围扩大。比如将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认定为权利人。由于更正登记区分了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要件,如果将利害关系人认定为权利人,将会忽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登记错误。

2.扩大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

在现实操作中,将更正登记适用范围扩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是对涉及物权归属争议的登记纳入更正登记申请范围,而不是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进行登记。第二种是对一些无法确定何种登记类型的登记纳入更正登记范围。比如对2008年后颁布的产权证,如需增加配偶为共有人,按照更正登记办理。笔者认为,从《物权法》颁布以后,夫妻之间对产权的归属已经很明确地显示在登记簿中。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夫妻之间对产权的归属已有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并记载于登记簿中,即产生了物权效力。至于事后夫妻双方对产权的归属有异议或另有约定的,应属于夫妻之间约定的改变,不能因此认定当初的登记存在错误,不应按照更正登记办理。这类登记可以按照夫妻之间的赠与或买卖办理赠与登记或买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