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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已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破坏法律权威、损害法院形象的顽症。“执行难”具体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总而言之,“执行难”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除了被执行人缺少履行能力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
目前,执行工作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搞好这项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20__年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法警参与基层庭案件执行,仅20__年7月至20__年9月,本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高达到97.5%,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对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作用。现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商榷。
一、 执行工作的定位及现状
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或行政裁判文书生效以后,虽然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法律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之目的并未得以真正实现。此时案件当事人得到的只是期待利益,法律实现的仅是"书面的正义"。而执行工作是民事、行政诉讼最后一道程序,是司法救治最后一道防线。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等就是执行最本质属性,这是与审判中的强制根本区别。它以国家权利为后盾,强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使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成为现实。它是国家公权干预公民个人生活,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国家活动。执行工作的最本质特点就是强制性和严肃性。执行工作的主要功能在于兑现经过审判机关处理或审查确认的具有法律生命的各种生效文书中规定的内容,把静态的法律转化成现实,实现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秩序,使整个社会安全、秩序地共同发展。执行工作本应得到全面顺利地落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效果并不理想。
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未能执结,许多案件久执无果,权利人埋怨不断,社会反映强烈。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不强、强制力不足应该是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偏差。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应受到的惩罚认识不高,不履行没有多大责任。执行工作实践中,在执行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传唤当事人到庭率仅在35%以下,甚至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欠钱被拘留没有什么丢人,大不了住上十天半月就会出来。被执行人不能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待执行工作的态度不端正,往往拒绝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成为形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在执行工作机制上存在不足。执行机构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专门从事案件执行工作,行使与审判法官一样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不同于审判权的一种公共权力,强调对经法律确认的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主动性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拒不执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因没有警察享有的及时强制权,执行员不但不能保证案件执结,有时还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暴力抗法不断升级的情况下,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显得苍白无力,手中没有任何警具,穿着又是与普通公民无异的西服,被执行人很难感受到这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心理上也不会产生任何被强制的精神压力。围观的群众不会受到教育,相反会产生法院的强制执行也不过如此,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一样的想法,从而丧失对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信心进而动摇对法律的信任。
虽然法院在决定对责任人司法拘留,但这还不能保证执行到位。因为一是关系、人情、甚至有关部门、领导阻挠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地实施;二是法院没有制约监督社会个体的公共权力;三是专门组织执行拘留行动成本大,经费保障严重不足。
针对上述情况,有人提出可给执行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派出司法警察予以协助的办法来解决。但现实中,由于受编制、经费等原因的限制,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数量较少,其实际仅保证押解被告人、值庭尚且不足,强制执行能够保证随时动用法警很难做到。由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抗拒执行、妨碍执行或者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等行为,既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也有违反程序法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如殴打执行人员等。所以既可能导致采取查封、扣押等针对财产的司法强制措施,也可能产生拘留等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必要时由司法警察参加。那么,一般情况下,执行实施权都是执行人员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加入、参加和处理)案件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参与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为。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法可以,且职责明确。
二、执行警务化的趋势
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拒绝或拖延履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凡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性质是清楚的,当事人具有心理上和行为上的对抗性。这时当事人的权利责任都已经明晰,被执行人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轻慢,对义务和责任的懈怠都已经由潜在的倾向变为表面化的公开行为。
目前,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实现强制给付,应置于主导地位,思想工作则居于辅助地位。可以说执行阶段对被执行对象自始至终是一种强制,而且这种强制必须是给当事人明白无误的信息的强制。要实现这样的效果,人少了不行;身着法官服不妥,法官是文职,去干牵猪赶羊、翻箱倒柜、制止暴力、使用警械等行为与其身份不协调;这种强制必须是具有现实性的,即具体的相应的强制措施能够即时到位。参与强行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意见中提出,要提高司法警察的三种能力,把提高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作为其中之一。司法警察如何做好强制执行工作,提高参与强制执行的效率,为全体司法警察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在强制执行的职责范围内,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一支重要的司法保障力量。 三、建立司法警队及各人民法庭为一体的执行网络
(1)建立执行警察队伍,可以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提高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解决"执行难"排除一个障碍。在人们心目中,警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强制性的集中体现,他威严而有震慑力,虽然这种思想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理念,但中国多年来的习惯没有消失,我们就应面对现实,尊重事实,援引这种方法来搞好执行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因势利导,这样能够被群众接受,从而有利于我们搞好执行工作。
(2)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执行人员专职化,真正与法官分立开来,从而实现审执彻底分立,形成分权和监督的法治关系和法官专司裁判之职,警察专[:请记住我站域名/]司执行之职的工作格局,创造出审执相互配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目前,法院实行审执分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的裁决、实施、异议审查三权分立,朝着有效监督的目标前进,但这明显不足,因为裁判者和执行裁判者仍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他们之间不长时间的换位工作,使得审执职能不能彻底分开,执行工作未能真正独立于审判。设立专职从事执行工作的专职警察队伍,独立于法官,成为法官裁判结果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不但理顺了关系,而且明确了分工,有利于取得社会公信力。
(3)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警察权力加入到执行工作,可以补充执行措施,增强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人民警察较法官很多的执法权力,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对当事人可以进行传唤、留置,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能够较好保证执行安全,保证执行效果。
各基层法院在执行警务化工作方面各具特色,一是法警队与执行庭(局)平行,直接独立办案;二是充分利用聘任制法警,定时统一管理和训练,执行工作中则在执行员的指导下直接行使执行实施权;三是执行局与法警队联署办公,法警队专设执行组,专司执行实施权;四是建立执行局、法警队及各人民法庭为一体的执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