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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润表债务法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必然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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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债务法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必然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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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日起执行。新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18号)直接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12号准则的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此次改革是会计理念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重大转变。伴随着当前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的愈来愈高,传统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局限性更加突出,我国在此次改革中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处理方法,是符合全球税制发展潮流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会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也使得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披露更趋于完整。在利润表债务法下要求把当期因为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企业纳税的金额,通过递延的方法分配到以后期间,与此同时应转回已经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遇到所得税的税率变更时,要调整利润表中递延税款项目余额的一种方法;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要求按照预计未来要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来计算其对纳税影响数,并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余额一种方法。

1 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

1.1 对收益的理解不同

在利润表债务法中用“收入/费用观”来确认收益,认为收入和费用相配比的结果是收益,更加看重收入和费用在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之间差异的确认。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用“资产/负债”观确认收益,则认为收益是企业在某一期间内资产增加的净额,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性,认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更加准确的评价。

1.2 两种方法核算的对象不相同

在利润表债务法下的核算对象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间先后不相同而导致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的差异,但是该方法仅能分辨出时间性差异,但是对于其他的暂时性差异就会将其错误的确认为永久性差异。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对象则是“暂时性差异”。那么“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不相同而造成的差异,利用这种分析方法能够将包括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在内的全部暂时性差异分辨出。

1.3 会计科目的设置不相同

在利润表债务法下,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递延所得税项目,在该科目的借方核算预付税款而在该科目贷方余核算应付税款。但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该科目期末余额如果在借方,以“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如果在贷方则以“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

1.4 财务报表的列报与披露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列示金额是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数值直接抵消后的余额,这样处理不仅混淆了资产和负债的内涵,而且还违背了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消后直接以净额列报的基本要求,导致资产负债表无法完整、真实的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根据其做出正确的决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分别进行列示,这样一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就被区分开来,使得资产负债表能够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使用者也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利润表债务法的必然性

2.1 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于1979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在第12号(ias12)中规范了财务报表应如何反映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与报告。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指出可以在递延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中进行选择;该准则于1994年、1996年、2000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以2000年修订后的ias12为标志,所得税会计进入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阶段,以前的递延法与债务法已不再适用。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在具体准则中要求企业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2.2 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资产负债表在财务报表中是最有可能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一份报表,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是重心,逐一的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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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与利润表债务法从利润表出发,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相比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具体,而且不易遗漏。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开来列示,对信息使用者在报表中对企业财务状况及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更加恰当的的评价及预测是非常有利的。

2.3 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更加准确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础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及负债各个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逐项的比较资产及负债各个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是否有暂时性差异,然后将此项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该种核算方法不仅克服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与配比性原则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时所适用的标准不一样的缺陷,并且改变了以往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合并为“递延税款”一项的模式状态,而且更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标准性及一致性。

3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应用

3.1 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

3.2 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在未来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企业的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的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就是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算所得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而负债的计税基础则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除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

3.3 确定递延所得税金额

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如果两者之间有差异,进而分析其性质,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确定确定论文联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的期末余额,然后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的期初余额去比较,进而确定本期应予进一步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再将两者的差额作为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项目。

3.4 确定本期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并作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

3.5 确定所得税费用

在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即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在企业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将两者之和(或之差)在利润表中列示为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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