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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非法规划管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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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综18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综〔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乡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完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一)城市规划区内各村庄规划必须依据各分区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规划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应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规划的编制工作。非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乡镇在年底全面完成规划论证审批工作。各村庄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规划编制责任单位,督促各村委会组织委托村庄的规划编制,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制定计划及上报各项规划的审批工作。

(二)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委会不得进行个人建房审批。

二、杜绝零星个人住宅建设,切实推进住宅小区建设,规范审批程序

(一)迁村并点,整合土地资源,严禁单幢个人住宅的建设,切实抓好小区建设。各村应划定近期供村民建设的和地红线图,抓紧做好用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按规划建设,拆除原有旧房屋,遵守“一户一宅”原则,逐步整理旧村庄,整合土地,严禁控制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总量平衡。

(二)抓好试点村建设,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村镇建设。每个乡镇至少确定1个村作为典型,全区选送2—3个村,上报市、省级示范试点小区,作为年全省村建工作会议在召开可供参观和推广的优住宅小区。区建设局作为责任单位应全面负责跟踪落实并为建设提供服务,区村镇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展开。进入小区及试点建设的农民,经申请,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因自然灾害成为危房的或经质量鉴定部门组织危房鉴定确系危旧房的必须严格按照原宅基地、原建筑层数、原结构或按规划异地翻建报区建设局审批建设。

(四)非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个人建房建设,参照以上执行。

三、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建设按规划实施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已由市规划局和区建设局管理,为解决6个乡镇村建站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问题,城市规划区内6个村建站全额拨款人员编制并入区城建监察大队,成立乡镇城建监察中队,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调派。除坝津、顶社、山、村、居委会、四新、大丘、西田、西徐、东华10个村(居)委会、新文路、疏港路、路路段两侧200米(以公路水沟为准)范围内由区城建监察大队直接执法外,其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镇建设执法管理,区城建监察大队定期对各乡镇村镇建设执法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巡查报告与处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个人建房巡查,对违章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制止并报区城建监察大队依法处理。需依法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城建部门配合,联合实施拆除。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镇建设管理网络,各村(居)委会应指定一名村建协管员。

(四)加大规划建设的宣传力度。每个乡镇设立一处向群众开放的城乡规划建设展览室,及时展示城乡规划建设的成果。

四、加大执法力度,杜绝违章建筑

(一)对违章建房的钉子户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联合国土资源、城建、公安等执法队伍,依法拆除,以期起到警示和扩大正面影响的作用。

(二)提高执法效率,对违章建筑作出处理决定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对罚款处理的应严格按照标准及实际的处罚面积进行处罚,严禁出现降低标准、少收、免收现象的产生。凡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对经办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调离岗位并按、弄虚作假处理。

(四)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建立乡镇领导村镇建设考评制度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所辖乡(镇)村民建房负全责。实行村镇建设年度考评制度,经查违章建房的案例占年度新建房屋数量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不予评优评先;数量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百分之七(含百分之七)以上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严禁在建房中搭车收费或乱收费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乡镇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责任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