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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行为的监管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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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探讨了卫生行政部门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索如何在医师蓄意对患者进行过渡医疗的情况下,对医师或者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本文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第(一)项和第(十)项的法律条款的适用性进行探讨,对于如何采集证据,如何匹配相关法律进行了论述,以便更好的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打击过度医疗行为。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 过度医疗 卫生监督

1 案件过程

2014年3月,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部门接群众投诉称在辖区某私立医疗机构就诊时,遭遇到医师的过度医疗,本来一个很简单的男性外科手术,被接诊医师要求进行成分检验,物理治疗等,共花费14000元,其后在深圳市人民医院复诊时发现很多诊疗程序是不需要进行的,而针对这些程序医疗机构均对患者进行了收费。

患者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反映该私立医疗机构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接报后卫生监督所负责人高度重视,要求卫生监督员对医疗机构的行医资质、医师的行医资质、价格公示情况及其他执业行为进行彻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理。

2 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2015年4月初,监督员来到被投诉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诊疗技术和药品收费公示悬挂于大厅内,翻阅患者处方查执业医师行医资质,医师佘某能出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检查结果显示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

3 案件进展

在投诉人投诉之后,该机构陆续又出现了3名患者投诉存在类似的过度医疗情况。经过监督员初步合议,认为如果能对该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行为予以处理,对开展过度医疗的医师予以重罚,将能有效的震慑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行为,规范医疗市场。

4 法律适用

经过讨论,监督员认为处理过度医疗行为可以利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一)项和第(十)项。

如果适用第(十)项,即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其证明要素主要为证明两项内容:一、利用的是医师职务之便;二、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一项内容不难证明,而第二项内容则证明起来存在一定难度,比如需要证明医师取得了不正当利益,例如结合此案分析,我们要证明医师为了获取更高的提成,故意给患者进行了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由此需要取得的证据获取难度较大,比如医师与该医疗机构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医师的工资收入与医师的诊疗效益有关,并且需要医师承认自己为了利益而给病人开具了不必要的检查项目,上述内容缺一不可,但是两项内容均较难取证,这种明知会担责而主动承认违规的行为几乎无法用物证口供来证明,这也就造成了目前全国范围内很少因这个案由对涉事医师进行行政处罚。另外,以此案由进行调查处理此案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前期工作。

如果适用第(一)项,即证明医师的诊疗行为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要证明要素也是两项内容:一、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二、造成了严重后果。第一项内容中,目前现有的医疗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主要由法律法规类及医疗技术规范类: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医疗技术规范如《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但是如果要认定涉事医师涉嫌违反各项技术规范,最关键的步骤就是邀请省市区医疗专家库的相关专业专家形成专家组对诊疗行为的规范性进行判定,出具报告,再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报告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二项,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个人影响以及社会影响,例如造成个人身体损伤,或者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

5 调查取证

在进行了前期调查之后,办案人员对该私立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在现场没有发现医师与医疗机构的劳动合同,医师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也分别表示医师的收入并非与诊疗收入直接挂钩,并不承认是因为为了钱才给患者进行了多项治疗,而是患者的病情真正需要进行那么多治疗。面对缺乏物证的局面,执法人员知道认定医师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十分困难的,需要从其他方面着手开展调查。在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从全市医疗卫生专家库选取了五名专家,对患者的病历本、检查记录及化验单等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经过了3小时的讨论,专家组对意见进行了统一并出具书面报告,报告中指出:深圳××门诊部的执业医师佘某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展部分手术的手术指征不明显,属于对不需要开展手术的人员开展手术。

针对开展部分手术的手术指征不明显的情况,办案人员对涉事医师佘某进行了询问,佘某对于询问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经过办案人员初次合议,认为佘某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事实存在。与此同时,另一项要素,即“造成严重后果”,合议中办案人员也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收费价格高昂,远远高过了正常的收费;二是在投诉人投诉之后,陆续又出现了3名患者投诉类似的过度医疗情况,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效应,已经不能再算作是个案了,因此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综合以上,经办案人员合议并报区卫生行政机关审批,决定对涉事医师佘某予以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的时间。涉事医师佘某对处罚结果没有表示异议,卫生行政部门在官网上公示了处罚决定,佘某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案结案。

6 本案经验

办案部门属于执法部门,对于技术判定类的问题,需要邀请各专业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专家组的抽取问题,一定是要在已经形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且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专门发文,一旦抽取过程不合法,很有导致结果不合法,最后败诉;二是法律适用需要谨慎,本案中,如果要证明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这一点,则需要非常充分的物证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物证支持,当事人翻供将使得办案人员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在没有取得相应的物证之前,应慎用“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