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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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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融资难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其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较大且缺少科学的衡量机制,探讨和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形式及形成机制就显得极其重要。为此,文章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因素理论体系,剖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因素并据此构建了风险影响因素指标模型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理论; 指标模型

引 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型信贷方式,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资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2009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启动、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为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措施。这些足以证明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方面的高度重视。截至2011年,全国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高达90亿元①。但是我国中小企业仍存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资产和严重的资金缺口,对知识产权融资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国外学者Pennington,Sanchez(2007)②、Crawford,Strasser(2008)③分别从信用风险、补偿风险、侵权风险管理角度研究了知识产权的风险。国内学者张伯友(2008)认为影响知识产权融资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李增福,郑友环(2010)分别从法律与经济两个层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归类与分析;刘沛佩(2011)认为由于知识产权难以估价,加之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和风险分散机制等配套措施的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如履薄冰。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变现能力、价值评估和管理方面的风险识别,未能全面考虑各类风险因素的构成,而且缺少对质押融资风险机制的研究,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契机。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④它具有高风险、高回报,无实物资产保证,权益性融资为主等特性,其过程复杂,风险来源比较多,全面认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有利于识别各环节的风险。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常涉及到贷款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担保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所等几方面。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前,先由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知识产权的可质押性进行鉴定,再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和权利变现能力,管理咨询公司评估企业的信用和经营能力。评估合格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价值评估报告,从而形成质押贷款的报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并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担保公司依据最终的结果确定是否对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比例。企业违约时,担保公司在知识产权交易所进行知识产权的处置变现。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还具有贷款后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理论分析

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与流程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机制包含了多个领域的相关理论,本文着重从风险存在与成因角度进行研究。

(一)有限理性理论

有限理性的思想由美国经济学家西蒙(H.A.Simon,1982年)首先提出,⑤他认为,手段——目标链的次序系统很少是一个系统的、全面联系的链,组织活动和基本目的之间的联系常常是模糊不清的,这些基本目的也是个不完全系统,这些基本目的内部和达到这些目的所选择的各种手段内部,也存在着冲突和矛盾。这是因为人的知识有限,决策者既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也无法认识决策的详尽规律。因此,作为决策者个体,其有限理性限制他作出完全理性的决策。

显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理性是有限的。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成本、价值和风险无法做到精确的计算,另一方面银行对质押贷款产生的风险很难进行准确的预测。因此,由于双方存在无法避免的认识上的有限理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GHM理论或GHM模型)由格罗斯曼、哈特(Gross man&Hart,1986)⑥、哈特和莫(Hart&Moore,1990)等共同创立。该理论认为企业信贷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市场信用契约行为,信用契约是信用关系中连接双方信用主体的关键环节,规定了银行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逻辑上,只要双方主体都履行契约规定,就不会有信用风险发生。但是签订完全合约只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市场变化不断发生以及突发事件的客观存在,使得真实世界的合约在绝对意义上都是不完全合约。⑦制度经济学认为,现实生活中信用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根本在于信用契约的不完全性。由于无法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事件,契约对双方责任的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缺口或遗漏。⑧契约的不完全性如同信息不对称性一样也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可以通过不断的契约修正来解决部分问题,但受到交易成本的限制,总是有部分契约无法得到执行。这就给相关利益各方带来了法律方面的风险。

(三)知识经济理论

20世纪后期,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产业形态确立,OECD报告使知识经济理论系统化,并通过具体的经济指标反映出来,使知识经济不再像过去那样过于“虚拟”。⑨“知识经济”作为一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形态,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知识经济应该以其它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二是其它经济形态仍是知识经济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知识,尤其是科技知识,已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知识经济创造出大量的无形财富,即虚拟资产,其中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资产,是与创新活动联系最为紧密的智力成果。知识经济为知识产权融资活动提供了丰沃的土壤。无论是知识产权交易、转让或许可,还是知识产权质押、证券化等,都是利用知识产品开展的融资活动。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