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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非公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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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省工商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实行“非禁即入”、“外入内准”政策,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的其他行业和领域。

(二)对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设注册资本金。

(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受“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的依据。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时限为6个月的筹备期营业执照。

(五)注册公司制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时限为2年。

(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不再限定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七)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其子公司由5个降至3个。

(八)以净资产投资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产业,可不受“累计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九)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大类”范围内自主确定经营范围。

二、实行优惠政策

(十)实行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一)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二)对复员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注册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收三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十三)对农村流动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兴办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对农民进城兴办个体工商户,免收一年管理费。

三、改革个体登记管理

(十四)申请个体登记,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

(十五)设立个体受理登记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市场经营信息。

(十六)登记注册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场办结。

(十七)对个体私企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为守信企业开辟执法服务绿色通道,免于年检和日常检查,公示其守信纪录,扩大知名度。。

(十八)公开办照条件、程序、时限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四、保护个体私营的合法权益

(十九)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财产占有、使用权,人身、人格、名誉权:

(二十)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字号。

(二十一)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宣传普及商标知识,推动其商标注册,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等,依法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十二)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招投标,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

五、个体私企协会为发展个体私营提供服务

(二十三)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党和国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欲从事个体私营的人员牵线搭桥。

(二十四)开辟为个体私营提供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市场信息的渠道。

(二十五)坚持举办个体私企劳动者和经营者技能培训。

(二十六)为从事个体私营的技术人员评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