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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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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对保护股东利益,预防公司合法权益被侵害,促进公司结构完整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没有相关规定,这将不利于对公司的保护。本文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地位进行了探析,希望能对解决现阶段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地位提供参考。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 诉讼地位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概述

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股东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侵害而设置的一项特殊的救济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公司怠于提讼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我国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 但该立法条文仅就原被告资格予以限制性规定, 并未涉及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程序地位。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均不统一。

二、理论界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的观点

(一)公司作为原告

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原在于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的诉权来自于公司并且公司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真正的诉权应该归于公司。作为行使公司诉权的股东处于原告的地位,那么享有实质诉权的公司理所当然也处于原告的地位。但是公司作为原告有其不合理之处。一是公司作为原告股东派生诉讼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如果公司作为原告,那么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基础公司怠于行使诉权就不复存在了。二是公司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违反为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说明公司放弃了的权利,那么法律强行将其规定为原告,显然是不妥的。

(二)公司作为被告

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根据诉讼法原理,原告与被告处于对立面,原、被告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与公司间并不存在实体利益冲突,原告股东不可能对公司提讼请求,甚至股东提讼是为了公司利益,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被告接受胜诉利益的局面在理论上难以合理解释,实践中也无法顺利开展。因此公司不可能是被告。且根据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机关并未批准公司提讼,公司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三)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该观点认为,公司在诉讼中保持独立性,对判决结果有上诉权、申请执行权。理由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公司就丧失了的权利,但是公司的其他请求权并未丧失;公司在原被告恶意串通时有维护自身利益,防止蒙受更大的损害而提起的请求权;但是如此做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相违背。

(四)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公司参加到已正式启动的派生诉讼中,就不再认为它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并可以原告身份对本诉中的原、被告提讼,故不应将其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公司认为已经进行的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可以主动申请加入诉讼,由于公司参加诉讼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它参加诉讼仅是为了防止诉讼产生对其不利的结果,因而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外,公司对派生诉讼的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一)公司以独立身份参加股东派生诉讼的必要性

公司以独立的身份参加派生诉讼,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体现和要求。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只是基于股东权而代替公司行使其程序性权利,实体权利仍归属于公司。对于公司是否应该参加诉讼,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必要的时候,还应强制其参加。

(二)公司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股东派生诉讼

(1)公司作为直接的受害者,其对诉讼标的有实质上的请求权, 这是不可否认的。虽然这种请求权与提讼的原告股东所提出的请求权并非截然对立,原告股东所享有的诉权也是源于公司自身的诉权,但是,考虑到现实中可能出现原告股东诉讼行为不当的情r,公司并非与原告或是被告站在统一立场上。比如,若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是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从公司的根本利益角度考虑;或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际上是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的,此时提起派生诉讼反而会阻碍公司发展;在类似的情况下,公司其实是站在原告股东对立面上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可以把公司拟制为一种相对独立于原被告的中立地位,赋予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种相对特殊的情况。

(2)赋予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相对独立的主体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的作用,保护公司的利益,使公司能够合法有据地享有一些相当于原告的诉讼权利。赋予公司在派生诉讼中提出新的主张以法律依据。保障公司的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公司,将始终享有诉权。因而公司可以直接提讼以取代股东派生诉讼。在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允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另案原告,另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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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维健.股东代表诉讼制的几个问题[J].人民法报,2004.

[3].公司派生诉讼论[J].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2012.

[4]刘京东.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J].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