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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根源及防止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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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虽然积极对犯罪活动进行各种打压,效果也很显著,但是没有从根源上解决犯罪问题,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对禁毒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本文从对我国犯罪的根源进行分析,然后对有效打击犯罪提供一些防治策略,以此希望对我国的禁毒工作提供帮助,把犯罪机率降到最低。

[关键词];犯罪;根源;防治

中图分类号:D917;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220-01

一、我国犯罪的原因

(一)国内因素

1.禁毒类的法律规制不完善

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又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法律不能有效规制犯罪。这就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关于贩卖的解释是:“贩卖是指具体的行为不是罪名”,这就导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从事除贩卖以外的犯罪活动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就会滋生青少年犯罪活动。并且,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限制能力人进行犯罪,比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法律对他参加犯罪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为犯罪的发生提供机会。我国关于类的罪名中没有关于吸毒的罪名,虽然吸毒可以被其他罪名吸收,但是因为缺乏针对性,这就使吸毒者有侥幸的心理,不利于从犯罪活动链末端来遏制犯罪活动。

2.部分地区经济极度贫困

经济因素在犯罪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区域因素的限制,导致一些地区颇为贫困,如果想改善生活就必须需求其他经济来源的渠道。行业的回报率特别高,少者百分之几十的利润,如果在贩毒一线的的话,可以达到百分之几百的利润,这相比平日务农工作,其经济回报是极为诱人的。部分贫困人口抱着一夜暴富的心理从事行业,特别是偏远山区,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又容易被的高额利润所吸引,可能拉帮结友共同贩毒。

3.“优越”的地理环境

从地理上看,我国西南部相邻的缅甸、老挝和越南三国边界处就是有名的金三角来源地,同时,我国西北部临近的就是金新月源产地。这两大产地都国际著名,而且产量惊人,向我国输入地理距离近。加上我国边界地区多是山区,这就使打击行动开在难度大,为贩毒提供有利的地形条件。

4.庞大的市场需求

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2015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人员106.2万人次,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53.1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0%和14.6%。按照国际通用的计算方法,每一个显性吸毒者周围至少有4~5个隐性吸毒者,我国的吸毒人数应在400万至500万人之间。如果每人每天吸食一定量的,如果计算起来,我国每年消耗的数量相当巨大。这么巨大的市场需求就让贩毒分子跃跃欲试,从事各种贩毒活动,来获得高额利润。

(二)犯罪的国际因素

1.国际犯罪日趋猖獗

近年来国际犯罪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首先,产量和交易量猛增。,跨国贩毒组织的不断扩大和增多。根据有效统计,全球已知的交易组织多大几百,这些组织逐渐集团化,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有条不紊,还有先进的武器装备作为保障。甚者,大毒枭都有自己的雇佣军队来保护生意。并且毒枭还和一些军火商、政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导致贩毒组织不断扩大,行为更为猖狂。

2.开辟新的贩毒通道

由于国际对的打击程度越来越大,原来的一些贸易通道受到阻碍,商为了把运出去,不得不寻求新的贩毒通道。金山角和金新月产地离我国比较近,他们利用中国山区开通了所谓的“中国通道”,首先进入中国,然后由中国再向其他国家运输。这就导致大量在我国运输、贩卖,产生了一大批的犯罪活动。

二、犯罪防治对策

(一)健全、完善有关禁毒的法律规范

1.扩大贩卖的解释

针对《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贩卖”,对其需要扩大解释,不能把它当做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这虽然目的是为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却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以贩卖为目的的其他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由于现在素质教育普遍,未成年的辨识能力已经不断提高,而且一些犯罪就和投毒防火一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涉及犯罪问题上其应该承担和成年人同样的法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以贩卖为目的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社会危害性强,如果依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来说,也应该加强法律对未成年行为的规制。

2.增加吸食类犯罪罪名

如果没有吸食需求,那么关于类的犯罪就不会发生,可以说是犯罪的源头。如果能对源头进行有效的遏制,这无疑对禁毒行动是有重要意义的。当前,我国对于吸食的的管制仅在于行政处罚上面,没有涉及刑事责任,这对吸毒者来说无疑是放纵。因此,我国应当学习其他国家对吸食的先进管制经验,设立吸食类犯罪的罪名,严厉打击吸毒行为。

(二)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

首先,要针对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比如学生、偏远山区的居民。让学生对的危害有了解,使他们远离,这就为管理青少年犯罪打下基础。同时偏远山区的居民对了解比较少,不清楚犯罪的危害,有时就因为经济利益而盲目从事犯罪行为。其次,在人群聚集的地方进行定期的预防宣传活动,挺高人们的防毒意识。最后,在一些公共场合投放公益的禁毒广告,让这些广告潜移默化的改变人们的生活和思想。通过宣传犯罪的方式与手段、吸食的后果以及犯罪的法律后果,以此告诫人们远离,避免侵害。

(三)加强戒毒工作力度

在预防犯罪和打击未知吸食行为的同时,对于已知的吸食者要进行有效管理,帮助他们戒掉。一方面,要深入了解每个吸毒者的各方面情况,为他们建立档案,在戒毒过程中要全程跟踪,对待不同种类的吸毒者采用不同的手段,提高戒毒成功率。另一方面,加强戒毒所的建设,让戒毒管理机构更加人性化和规范化,使戒毒者在戒毒所能受到科学的治疗。

(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犯罪

由于犯罪活动都是跨国性的,如果只靠某一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各国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打击行动。各国在配合打击源产地的同时也要切断向外的运输渠道,在打击贩毒分子时各国也需要同一态度,全方位的合作,以达到有效打击的效果。各国公安和缉毒部门也要相互交流,学习对方打击犯罪的手段与方法,共享禁毒情报,提高各自的缉毒效率。

参考文献

[1] 吴迅.犯罪的经济原因及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2):17-20.

[2] 李桂全.我国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D].吉林:吉林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李峰(1969――),福建省沙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郑璐璐(1986――),福建省沙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