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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新生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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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高校新生进行安全教育,是高校保卫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德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新生一方面由高中跨入大学,另一方面由未成年人迈入成年人,本文把对新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从理论上概括为责任意识、主人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四个方面,并逐一进行讨论。其目的就是让新生树立主人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安全顺利地完成学业。

关键词:新生;安全教育;责任意识;主人意识;安全意识;自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1-0078-02

对刚进入大学的新生,应当进行哪些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体会,认为应当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宣传教育,即:“责任意识”、“主人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现对“四个意识”作一些探讨。

一、树立“责任意识”

笔者发现,尽管大家做了许多安全宣传教育的工作,但在有的地方、有的人员中还是发生了不小安全的事情,或者说是事件、事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当是人没有“责任意识”确是主要原因之一。

比如,学校反复强调晚上要关好门窗,但仍有不少同学不关门睡觉,结果财物被盗。有的当事人不从本身总结经验教训,而是责怪值班、巡逻不到位。又比如,恋爱闹矛盾,发生伤亡事故,有的家长把全部责任推到学校,向学校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等等。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其当事人缺乏“责任意识”。没有出事时,满不在乎,掉以轻心;出了事后,找这原因找那原因,惟独不找自己的原因。诚然,我们不否认客观原因的影响,但是更不能忽视主观原因的作用。

因此,笔者感慨而呼:大学生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成年人(少年大学生等特殊情况除外),理应对自己言行所产生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新生进行“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看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学生是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其自己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当他进行民事活动时,就要想到他自己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从刑事责任看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上述规定进行分析。自然人(公民)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追究其责任。

第二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但又未满16周岁。这种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负刑事责任。

第三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换句话说,就是满了16周岁的人犯了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情况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要教育学生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要宣传教育大家树立“责任意识”,应当向国家、人民、社会、家庭负责,自己的言行产生的后果自己负责。

二、树立“主人意识”

学生是学校的“主人”。“其他人”虽然也很重要,但都是为“主人”服务的。所以,对大学生应当进行“主人意识”的宣传教育。笔者认为,首先,要教育高校学生树立主人意识,学校就是我的家,我要把学校当做家来看待。要把老师同学当成自己的父母姐妹来看待,要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要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不能把学校当客栈,不能把自己当旅客,要有长期的观念,时时处处要维护学校利益,不要老想到人人为我,而要树立我为人人思想。其次,我们要有主人的责任。当学校的利益、学生的利益、老师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采取必要的方法或手段,或措施进行有效的制止。碰到这样的情况不能事不关已,眼不见为净,而把自己当做局外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三、增强“安全意识”

安全伴随人的一生。任何人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学生也不例外。从我们发现的情况看,高校学生存在的几种主要的不安全因素:

表现一:实验不注意,不按操作规程,误将甲醛当水煮面条吃而中毒;

表现二:在外地实习,管理人员少,图舒服,单个私自到水塘游泳被淹死:

表现三:上街时思想不集中与人相撞,过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不走斑马线被汽车撞伤;

表现四:在宿舍乱拉乱扯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引起火灾;

表现五:心地善良,富于同情心,受骗上当;

表现六:酗酒滋事、哥们义气打架斗殴,他人受伤,自己受罚;

表现七:过早恋爱,男生失恋,女生受害,自己又轻生……

因此,我们要利用授课、广播、图片展览、组织观看事故现场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形式,对广大学生进行树立和增强“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让学生把安全意识入脑入心,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根弦。

四、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要教育广大学生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平时要学习掌握一些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技能。

(一)防骗

心地善良、富于同情心,或者动机不正、想占小便宜而缺乏警惕的人,是骗子们最喜欢的目标。

骗子的一些表现:

1.骗子编织种种困难,向你“借”钱;

2.骗子知道你家里的电话号码,向你家里打电话,说你因病(车祸)住院,要动手术,赶快给××账号汇钱;

3.骗子假装自己的卡丢了,急用钱,临时借用你的银行卡,好让他的朋友向你的卡里汇钱,然后从你的卡上取钱;

4.骗子利用手机短信行骗,“你中了大奖,请与111联系”;

5.骗子以介绍工作为由,以欺骗带胁迫,让你参加传销;

6.骗子以“招女模特”为名,行“肮脏”之实……

(二)防盗

内盗,可恶;外盗,可恨。

1.贵重物品、有效证件要保管好。银行卡、存折、身份证、学生证等,不要放在一起,否则,证件和存折

一起丢了,别人就能顺利地用证件取走钱。银行卡、存折的密码不能暴露给他人;

2.宿舍的门窗要关好锁好。人离开宿舍或者晚上睡觉,要关好窗,锁好门;

3.不要用书包占座位(在食堂、教室、图书馆);

4.上街时,不要“露富”_暴露钱,不要把钱放在背后的书包里;

5.看见可疑的人时,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和同学一起暗中监视可疑人。

看见正在行窃的人,最好多喊一些同学,边抓获他,边报告公安保卫部门。

(三)防火

火灾,即: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处理火灾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不放过;没有汲取教训不放过。

电,是火灾的“罪魁祸首”。因此,严禁违章使用电器。

烟,是酿造血案的“刽子手”。烟以速度快、无孔不入见长。烟可以导致人缺氧或者直接使人中毒,窒息死亡。一旦发生火灾,尽可能向上风躲避,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势前进,防止烟雾进入呼吸道。

(四)学会用“正当防卫”保护自己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正当防卫是采用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实施的,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所以,法律严格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换句话说,一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在对新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时,应当围绕“责任意识”、“主人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只要学生树立和强化这“四个意识”,那么,他们一定能够比较安全、顺利地度过大学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