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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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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法库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法库提供气象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法库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法库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2.1.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此项工作的副主任和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

2.1.3成员单位

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农电局、县农经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移动公司。

2.2部门主要职责

2.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法库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水文、农业生产、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4)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县城建局:负责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灾害天气时危险房屋的管理。

(9)县交通局:负责保障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10)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

(11)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救助,救灾物资发放等相关工作。

(12)县农电局:负责灾害发生时的电力保障工作。

(1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4)县移动公司:负责灾害发生时的通讯保障工作。

2.3应急指挥场所

2.3.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法库县气象局。在法库县气象局建立指挥系统,通过通信网络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测报科和预报科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IV级预警。县气象局预报预警局部地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3.4.3Ⅲ级预警。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3.4.4Ⅱ级预警。省、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由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3.4.5I级预警。省气象台预报预警省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气象灾害的,省气象局将气象灾害预警情况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决定启动I级预警后,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启动I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IV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IV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各业务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1.2Ⅲ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Ⅲ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局职能科室和业务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区气象局通报,同时,了解上下游气象灾害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1.3Ⅱ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Ⅱ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局所有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区气象局通报,同时,了解上下游气象灾害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1.4I级响应

上级相关指挥部门I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4.1.5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社会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IV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Ⅲ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Ⅱ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I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级相关指挥部门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气象灾害评估

4.5.1气象灾害由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5.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

4.6.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的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启动I级预警的上级相关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基本指挥所应完善和健全相关应急指挥设备,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2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制定与解释

7.4.1本预案由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4.2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县气象局依据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试行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市法库县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气象台站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重大级别: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沙尘暴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各级气象台站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各级气象台站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极大级别:台风红色。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