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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为公共利益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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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总量迅猛增长,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不胜枚举,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和房屋拆迁问题尤为突出。

公共利益被侵害,看似是效率与公平的博弈,实则是法治环境和监督机制健全与否的衡量。与“公共利益”伴生最多的词汇仍是公众知情权。当社会和媒体共同聚焦这些公共利益事件,深刻剖析其来龙去脉的时候才发现。又是公众的知情权被剥夺了。既然忽略了公众的知情权,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和行为就可以恣意妄为了。

何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近几年讨论较多的一个话题,虽然法律法规都在保护公共利益,但对这一概念没有做具体的界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关键词”,公共利益保护已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数+部法律法规所规定,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界定。

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到了六种公共利益。但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具体界定。《物权法》在审议时因未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受到诸多质疑。对此,立法部门的解释是,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做出统一规定。由于缺乏权威统一界定,使得中国法制史上出现了一道奇观――很多法律法规都在保护公共利益,却对公共利益的认识相当模糊。

正由于公共利益难以界定,容易被模糊、被抽象甚至被劫持。目前,我国的公共利益范围和认定标准主要由行政机关掌握。这是一个过渡状态和权宜之策,存在很大的问题。从责份上看,是行政机关集体越权,立法和司法机关集体失语。本质上,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问题,必须由立法机关来确立,只有在出现争议时,才由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判决最后确定。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忠实地履行法律,因此无权设定法律的执行标准。不论从哪个角度看,由行政机关确立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执掌公共利益事实上的话语权是“名不正,言不顺”。

谁来维护公共利益

如何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名为“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得当等,这些问题关系到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甚至关系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是政府必须加以保护的。政府的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但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如政府大力发展文化、卫生事业,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健康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的实现等。

公共政策的实质是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在改革和发展中原有的利益得失是必然的,例如发展国防、教育、交通、卫生设施,必然要征用土地,因而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政府的每一项政策,每一步举措,必须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获益,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必须通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征收征用土地才能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只有这样,政府的决策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公共利益应兼顾公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这就是说,政府在实现眼前利益时不能根本损害长远利益。那种追求短期效益,忽视了长期利益,如发展经济造成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等,无异于杀鸡取卵,损害后代的利益,使可持续发展

难以为继。这不符合公共利益。

社会文明要求我们尊重和维护每一个人的权益,只有每一个个体的权益得到尊重,才会有大多数人乃至所有人的权益保障。通过损害少数人权益来实现公共利益,是一种“毒树之果”。文明的发展会摈弃这种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