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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信托的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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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信托的本质应该是基于信托法理的表内业务,因此应比一般的表内业务更注重架构设计

隐性条款显性化

相较于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本信托首先应将隐形的本金保障条款显性化。保障本金安全可以有多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实际上就是在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通胀因素的前提下保障本金安全,可以称为保证本金安全;第二个层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加上一定的收益,即保证最低收益;第三个层次是保证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等于初始本金加上固定的收益,即保证收益型。目前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隐性条款实际上是“保证收益型”条款,信托贷款、金钱信托也采用此种方式。因此保本信托产品的破冰,选用此种方式较为合理。

但“保证收益型”不应该是保本信托的设计终点。实际上,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来看,在保证最低收益的基础上,不放弃博取高收益的可能性应该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保证最低收益”的保本信托应该被重视。不过,这种产品在结构设计、对投资者成熟度的要求上都与保证收益型有较大区别,可能并不适合在初期使用。

保本信托的投资者定位

自新两规以后,无资金信托计划被纳入私募的范畴,其根本逻辑是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非标准资产,缺乏止损机制,是一个风险水平较高的金融产品,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承受其风险,但目前这种说法未免牵强。由于信托公司对自身信用的顾忌和“刚性兑付”文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远远小于投资股票或股票基金的风险,而后两类投资品种都面对大众投资者。

在“保本”承诺显性化以后,信托计划的风险将进一步下降,应该确认其公开募集的性质。确认公募性质,主要是降低投资门槛,可有两个路径。第一,将投资门槛一次性降低到1000元。这种思路的主要出发点是,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成形的保本信托,融入了信托公司的信用,投资风险不大,适合于大众投资。第二是循序渐进将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条件逐渐放低,直至1000元。其主要出发点是保本信托自推出到完善有一个过程,在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

此外,应该限制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资金、信托公司关联公司资金认购保本信托计划,因为这些机构与信托公司有千丝万缕联系,有可能利用信托的私密性做利益输送。

保本信托计划的属性设计

在产品层面,保本信托也需要与传统的信托计划有所区别。

在资金运用方式方面,应该允许对信托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金融常见的盈利模式就是错配。如在银行存贷业务中,就存在风险错配――银行利用自身风险偏好与存户风险偏好不同,赚取风险差价;期限错配――银行通过短融长投,赚取流动性差价。资金池运作实际和银行短融长投一样,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相对于管理风险,错配是一个比较安全的盈利模式。以往,不允许使用资金池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代客理财受托机构不能提供信用,在引入保本机制后,这个理由已经弱化,为资金池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需要信托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本,所以还应该在承认资金池、开放式运作的条件下,加入鼓励委托人长期投资条款,如赎回费率、管理费率递减等。

在收益方面,可以采用不同的收益结构――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型和保证收益型。保证收益型可以采用预期收益率管理的方式,定期公布下一个持有期限段的收益率,这个收益率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制定,为了防止过度竞争,还可以由监管部门设定收益率上限,进行上限管理。保本浮动收益型则可采用实效投资主义,根据投资结果确定收益及分配。

保本信托的风险分担机制

保本信托的风险分担机制应该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投资的单个项目上的风险分担,即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二个层面是单个保本信托计划作为一个整体,其风险在信托计划内外部的分担,即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三个层面是保本信托计划作为信托公司的负债,其总体风险在信托公司内外部的分担,即公司层面的风险分担机制。

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

项目内部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分担。对于债券类投资,主要是担保措施,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具有担保资质的第三方责任担保。以求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变/拍卖挽回一部分损失。对于权益类投资,可以通过组合投资或衍生工具,进行风险分散或转移。

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

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在保本信托计划以上层面的风险防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制度。

责任保险或担保制度 此制度是在保本信托计划内部进行风险分散。因为信托公司和委托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信托公司可能因未尽到受托人职责或因经营等问题不能履行债务,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责任的方式规避风险。对于责任保险而言,风险事件约定为信托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金或约定的最低收益率,赔偿责任为以上金额。为了使责任保险更有效,还可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约定得较弱,让保险公司通过代位求偿的途径去追索,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对于连带责任担保也可以进行类似的设计,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非以一般保证。按照目前债券担保实务,担保费率一般在2%,融资成本2%的增加不会对融资方选择融资渠道产生较大影响――何况,增加2%的担保费后,利息成本可能还会降低。

风险准备金制度 此制度是在信托公司不同信托计划之间进行风险分散。即通过合理测算,在每一次收益计算时,对每个保本信托计划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某个计划出现问题,则可以按照信托合同,从风险准备金中提取一部分支付受益人。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风险准备金的归属问题,风险准备金应该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归属于所有保本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与信托公司实现破产隔离;但风险准备金又不能归属于某一个既有的、确定的信托计划――因为如果不集中,自保措施将没有意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采用宣言信托的方式,构建风险准备金信托计划,约定受益人范围。信托公司在平时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用于银行存款、债券与货币市场等低风险投资。

目前信托公司提取的准备主要是信托赔偿准备金,其计提标准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这种计提方法,反映不出与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匹配的原则。风险准备金应该按照保本信托的余额计提,且不应设不再提取上限。

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

信托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就是信托行业的保本信托保障基金制度,让风险在信托公司间分担。特别要指出的是,应该有专属保本信托的行业保障基金不涉及一般意义的信托产品,因为对保本信托受益人的保障应该强于对一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保障。保本信托保障基金应该实行差别的缴纳费率,对投研能力较好、风控能力较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较完善的信托公司实行较低费率;对投研能力较低、风控能力较弱、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较欠缺的信托公司实行较高费率。当然,在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以后,也可以纳入存款保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