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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万福生科造假案处罚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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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造假案处罚,如果要说有一点什么进步的话,那就是对助纣为虐中介处罚的“从重”。除此之外,它给市场所留下的就依然只有“不是绿大地,胜似绿大地”的遗憾。相对于前者进步的有限性而言,后者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不仅是长远的,而且也是根本性的。

对于在万福生科保荐上市过程中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有效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行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和审计程序缺失,审计报告虚假记载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的博鳌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以从重处罚,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没收保荐业务收入,并处以2倍罚款,简称“没一罚二”。在以往的同类案件中,还从未有过这么重的处罚。如果只算经济帐的话,这或者真正称得上“从重”的处罚,堪比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案之失职保荐机构兆丰国际的处罚。这不仅意味着保荐机构将在“空欢喜一场”之余,还将赔上双倍于被没收之收入的罚款,而不可能再像以往那样“面皮老老,肚皮饱饱”,用低到极点的违法犯罪成本换取丰厚之极的利益收入。加上涉案保荐代表人的被撤销资格和市场禁入,诚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人财两空”。同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亦同样处理。这对于一切敢于以身试法者,将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惩戒作用。

IPO中介服务是一种特许性指定服务。为IPO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仅需要取得证监会所认可的资质,而且他们在获得这种资质的同时,也等于作出了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客观、公正地监督和鉴定发行人发行资质和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真实性可靠性的庄严承诺。这是它同一般性的付费服务合同最大的不同。然而,以往的多起IPO涉嫌造假案,不仅很少严肃处理涉案中介机构,即使一次又一次地被称为“史上最严罚单”,除了对几个极为恶劣的保荐代表人曾有过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处罚之外,针对保荐机构最严厉的处罚还仅仅只是出具警示函,还没有保荐机构被暂停或撤销保荐资格。这也是中介助纣为虐的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非但屡禁不绝,反而愈演愈烈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性根源。平安证券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之所以一直保持着50%以上的保荐对象“业绩变脸率”,并且还接连涉足了胜景山河、万福生科造假案,除了其本身利益机制和内控机制方面的因素之外,与监管制度的这种一再放纵和鼓励,也是分不开的。

不过,平安证券虽然屡教屡犯,劣迹昭著,这一次却仅仅只是“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并没有像同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一样一视同仁,受到“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或“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处罚。且不说“暂停3个月”本身未必影响到其此前所已申报在审之保荐项目,而其中难保会没有跟万福生科一根藤上所结出来的造假恶果。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到IPO尚未重启,若一个月不重启,则“暂停3个月”的效率就只有三分之二,2个月不重启,就剩下了三分之一,3个月不重启,就一点影响也没有了。

“没一罚二”,加上为推出赔偿专用基金而出资的3个亿,平安证券此次的损失虽说至少会在4亿以上,但相对于其自IPO重启以来所获得的全部45.19亿元承销及保荐费用收入大门而言,代价依然还是相当低的。尽管证监会发言人声称,此次对平安证券的处罚已经从严,不存在以先行赔付方案换取处罚从轻的情况,但对情节如此严重的平安证券却为什么如此手下留情,而没有处以“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之极刑?这难道也能称之为处罚“从重”?里面就一点难以自圆之说的猫腻也没有不成?

打蛇没打在七寸上,百足之虫就死而不僵。对保荐人法律责任的追究过于轻描淡写,就意味着新股发行中保荐质量弊端丛生的直接原因没有消失,更不可能自动消失。谁又能保证平安不会像过去一样依然还是原来的平安,而造假不会像以往那样依然还是一样肆无忌惮的造假。

本案最大的缺憾,就是证监会人士还公然表示,万福生科不触及退市。也就是说,除了助纣为虐的平安证券将在3个月后继续重操旧业之外,坏事做绝的万福生科也还将得以留在股市继续为祸为害。这一结局其实早在处罚结果出来前就通过证监会一位副主席之口透露了风声。这位副主席虽然也认识到资本市场不改革三年必垮,但他的所谓改革之道说穿了不过也就是“发现造假就按绿大地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而绝无可能像包括笔者在内的市场人士所一再建言的那样,效法香港所处理的洪良国际案。怎么吃下去的就让它再怎么吐出来。

“绿大地处理方式”其实与以往对银广夏之类造假前辈的处理方式并无本质上的不同,都是对欺诈上市法外容情法外超生的典范之作。这是《证券法》的一大根本性缺陷所造成的。《证券法》虽然历经修订,却从来也没有改变过其对欺诈发行和欺诈上市的区别对待。欺诈发行按规定可撤销发行,立立电子,苏州恒久都是如此。而对发行上市后被发现涉嫌欺诈造假的却仅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了之。相比于动辄数亿数十亿的圈钱所得来说,如此之低的犯罪成本,与其说是处罚,还不如说是鼓励。

《证券法》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均明确列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条件之一。而令人不能不遗憾的是,证监会和交易所后来在制定退市规则的时候,却均未将其列为有一票否决权的退市条件。市场监管制度的选择性不作为,使得欺诈发行和欺诈上市的区别对待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延续,而且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刻意放大。这是自琼民源、红光、郑百文、银广夏以来,中国股市欺诈发行和造假上市之所以前赴后继,络绎不绝的最重要的制度性原因。前有绿大地,后有万福生科,不过是一个又一个新的活生生的说明。

无可否认,平安证券推出的对适格投资者的先行补偿方案,不失为当事人改正错误的一种积极态度,但其积极意义充其量也就不过如此,不适宜过于夸大。毕竟,对受损投资者的有限补偿,不仅代替不了对造假者的责任追究尤其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更弥补不了让造假圈钱者和助纣为虐者继续留在股市的缺憾。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万变不离其宗的这种所谓“绿大地方式”一天不被抛弃不被改变,欺诈发行和造假上市就一天阴魂不散,永远也改变不了其危害股市,危害投资者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