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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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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敲诈勒索罪有其特有的法益保护性,行为特征性,而行使权利行为既有与其形似的地方,也有其亟待挖掘的深刻内涵,二者可以从权利行使行为的目的性,权利性,手段相当性等环节加以区分,做到既要维护刑法的权威,也要保护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论文关键词 敲诈勒索 法益 目的

敲诈勒索同抢劫,盗窃一样,都是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自然犯罪,对它的认定和处罚本来并没有太多的争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体与个体之间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同时也伴随着人们维权意识提高,纠纷解决的方式也纷繁复杂,在此背景下,敲诈勒索与行使权利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和模糊,而对两者的界定和区分,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十分必要。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陈兴良教授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张明楷教授从构成要素角度更为细致的指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根据对敲诈勒索罪理论上的界定,我们可以得知,敲诈勒索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次要客体是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在目的上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而在手段上则会侵害到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一)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

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形式或未经权利人授权情形下,意欲排除占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支配权,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对于成立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要求

敲诈勒索罪属于数额犯。所谓数额犯,依照法学界通行的理解就是指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形态。?敲诈勒索罪作为数额犯的一种,也要求只有在数额达到较大的情况时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三)敲诈勒索罪行为要求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是以威胁或者要挟为行为方式,所谓威胁或要挟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的余地。威胁和要挟方式的行为特点就是,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进行恐吓;行为人扬言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发出威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委托他人传话。敲诈勒索罪的非法性就取决于这两个方面:第一,行为目的的剥夺性—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第二,行为手段的胁迫性—不当限制他人的意志自由。

(四)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法益

而有关敲诈勒索罪等财产性犯罪保护的为何法益,国内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目前以三种学说为主。第一种,所有权说。所有权说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主要是财产所有权。第二种,占有说。该学说认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保护法益是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第三种,混合说。该学说认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罪的法益。”其中,“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状态(如追缴、没收、转移财物),则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相对于所有说及占有说来说,混合说的优势是明显的。该学说除了将所有权作为敲诈勒索的保护法益,还将所有权之外的合法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承租权等也作为敲诈勒索的保护法益,同时“通过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的特殊说明,避免了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取回自己被盗财物的自救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尴尬。”基于混合说,所有权本权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占有在法律上都是敲诈勒索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当敲诈勒索涉及到行使权利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公民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敲诈勒索罪相比,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所以对有关权利方面的探讨就很有必要。

二、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联结点

(一)权利有无与敲诈勒索

权利的产生应具有事实根据,权利的请求应具有法律依据。具备了这两个要素,当事人便有权利基础,这份权利便在法律上具有可诉性。?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是指通过捏造事实,进行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也存在大量有事实依据而无法律依据的勒索行为,例如,李某与刘某谈恋爱被分手,李某设下“鸿门宴”,刘某赴宴后,包厢里窜出3名人高马大的男子,威胁刘某:“李某跟你拍拖两年,说甩就甩,赔5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后果自负!”虽然这里的赔偿请求有事实根据,但是该请求权“青春损失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权利,其恐吓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权利内容确定与否与敲诈勒索

在权利存在的前提下,我们也有必要讨论一下权利内容确定与否的问题。权利的有无是质的问题,在无权利的情况下进行敲诈勒索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在有权利的情况下也并不必然排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还要看其内容的确定情况。权利内容确定是指,在具有权利基础上,权利人明知自己享有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义务人明知自己应履行的义务的内容及范围。权利内容不确定,是指在具有权利基础上,权利义务不明确,无法量化为具体数字。

在权利存在的场合,行为人以胁迫或要挟的手段行使内容确定的权利,原则上是不构成犯罪的。我们认为行使权利中的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因其不存在侵犯的法益,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在行使权利中的敲诈勒索,针对的是行为人本身具有的财产请求权,勒索财物也是恢复其合法的权利,也就是没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客体的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