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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发展的外汇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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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利润汇出规模远小于利润规模,形成大量隐性负债和一定资金集中流出风险。2009年至2011年,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总额超过150亿美元,同期利润汇出不足20亿美元,汇出比率仅为11.75%。至2011年底,外商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120亿美元,应付股利超过8亿美元。大量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沉淀在境内,形成了大量的隐性负债和一定集中流出风险。由于应付股利是已经分配但尚未支付的利润,因此应付股利造成的资金集中流出风险更大。如廊坊某生产涂料的公司,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母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困难,该公司2009年至2011年集中汇出了1.7亿美元以缓解母公司的资金短缺压力。大量未分配利润沉淀境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企业属于成长期,需要资金不断扩大生产。二是企业逐步偿还外债及银行借款的客观需要。三是国内、国际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利润逐年下滑,企业营运资金不足,将利润留存境内。四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向各金融机构融资时,各金融机构要外商投资企业承诺,在未结清银行贷款之前,不能进行利润分配。五是从长期看,人民币依然存在升值空间,利润留存国内可获得汇兑收益。

(二)审计报告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企业存在虚增利润现象及多汇出利润的可能。一是企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通过查阅银行留存的利润汇出材料发现,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虚增利润。例如石家庄某制药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2011年度均未提取法定公积金,至2011年底,该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仅为1124万元,未分配利润已高达50985万元。二是计算净利润时未扣除所得税。例如河北某药业公司2006年度计算净利润时未扣减所得税,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利润虚增后,企业就存在多汇出利润的可能。

(三)返程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外商投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返程投资企业,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和境内企业的实际领导层合二为一,企业决策者拥有企业相关资金存放境外或境内的相对自由选择权,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经济环境、汇率趋势等自由选择大额利润何时汇出境外,因此,这类企业利润汇出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利润汇出相关政策存在一定漏洞。《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应提交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和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该规定看似严格,实际上存在一定漏洞。因为现有的会计记账制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因此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虽然产生了净利润,但并不一定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入。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净利润只是“账面利润”而非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利润”。这降低了企业汇出利润的条件。例如,石家庄某乳业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但现金流入为负,其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均为关联公司,其利润主要由上下游企业赊欠形成。2011年该公司从石家庄某银行贷款7000万人民币,部分资金用于支付2009年、2010年未分配利润。一旦企业日后经营出现问题,国内银行将蒙受巨大损失,但外方投资者却已经收回“利润”。

(五)利润汇出业务由资本项下外资业务引起,资本项目部门对利润汇出的相关情况,例如利润总体规模、未分配利润情况、应付股利、企业行业类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有较全面的掌握,但利润汇出的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在经常项下,经常项目部门对其汇出的真实性进行非现场监测、监管,但并不掌握其他情况。人民币跨境结算办公室负责监管以人民币汇出的利润情况。这造成三部门对利润汇出的监管互相叠加但又存在监管盲区。例如,个别利润汇出业务进行了国际收支申报,但未在直投系统中做登记,从经常项目监管的角度很难发现存在问题。

二、加强利润汇出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建议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工作制度,首先由注册协会定期向各职能部门提供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各部门如外汇局只认可名录内事务所的从业资格,若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事务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向注协反馈并取消其名录资格外,停止办理外汇业务(如询证业务)的权力,并由外汇局指定名录内的其他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

(二)完善相关政策,适当提高利润汇出的相关条件。一是建议规定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除提供以往政策要求的书面材料外,其相应年度内的审计报告中现金流量应为正值,且相应年度和毗邻年度不能连续两年现金流量为负值。二是规定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需留存企业最近年度的验资报告。

(三)加强对利润汇出业务的现场核查力度。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加大对利润汇出业务的现场核查力度,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会计人员,重点查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发现企业审计报告、报表数据的异常情况,确保利润汇出的真实性。对于审计报告弄虚作假的,应追究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共同责任,适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处罚。

(四)加强部门互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充分发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部门的协调监管作用,定期交互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连贯性;二是外汇局开外资企业发展形势分析会等,交流外方清算、减资、转股和利润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针对形势变化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有效规范外资企业利润处置行为;三是制定与完善相关外债管理政策,将长期未汇出的外方留存利润纳入外债管理,建立监测、分析体系,有效地加以管理。

(五)逐步建立主体监管模式,打破部门分割。进一步推进监管模式转变,逐步建立主体监管模式,打破经常、资本及币种的划分与界限,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收支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管,消除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的针对性。

作者:安睿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