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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反倾销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问题,不但呈现出新的特征,而且经常引发各国间的贸易摩擦。因此,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和深化的特定条件下,国际反倾销在21世纪初期将会出现怎样的发展趋势就更为引人关注。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登堂入室,成为当代贸易壁垒的主导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现象之一,反倾销作为贸易壁垒的一种手段,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但是,尽管反倾销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却始终未能成为贸易壁垒的主导形式,并且经济理论界、贸易实业界、法学界对其还有着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认识和看法。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的不懈努力下,传统贸易壁垒的主导形式——关税壁垒由于世界各国的进口关税税率不断降低而名存实亡,加上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人为的干预措施也日益减少,新的更为有效的贸易壁垒呼之欲出。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保护和保障措施、技术门槛、绿色贸易壁垒等一大批被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相继登台亮相,并为世界各国选择使用。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反倾销作为抑制不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青睐,不但登堂入室,而且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完全有可能在21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审议磋商,反倾销规则趋向规范严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要求,所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需要定期接受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审议,以便促使每一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与规范性,从而有助于增进成员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显然,为了确保本国的反倾销政策措施能够被其他国家审议接受,接受审议的国家就要按照国际反倾销公约的基本规则,对本国的反倾销政策措施字斟句酌,尽量避免发生误解或矛盾。这样,经过不断审议的各国的反倾销规则及其政策措施,就会逐渐趋向规范化,或者至少在形式上趋于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方接受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规定,一国接受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与该成员对贸易体制的影响成正比,从而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大,接受审议的频率就越高,次数就越多。由于当今世界中发达国家占据了世界贸易的较大份额,并且又是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因此,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四个国家被要求两年进行一次贸易政策审议,紧随其后的16个发达国家被要求四年进行一次贸易政策审议,其他国家则按6~10年的频率进行贸易政策审议。显然,这就从制度上约束着那些频繁运用反倾销政策措施的国家,不但要增加透明度,及时向多边贸易体制其他成员方进行通报,而且还会有可能引发一国的反倾销措施扩散化,即接受审议国家的反倾销措施由于各国的审议认可而被其他国家援引和效仿,最终使得各国的反倾销政策措施趋向一致。
另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还经常就所有成员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各种等级的谈判磋商,以便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基础上更好地共同管理全球贸易。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已经先后举行了四届部长级会议。
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包括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即定议程”,“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内容,需要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进而对过去形成的某些规则和协定进行进一步的审议、修订和完善,使之能够适应并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各国的行为。这一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农业和服务贸易开放中需要继续谈判的问题。另一类则是所谓的新议程,即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认为有必要协商一致的问题。由于各成员方关注的重点不一,所以,新议程的范围极其广泛,反倾销、投资政策、劳工标准、技术转让、电子商务、政策采购、环境保护、贸易投资一体化、贸易便利、技术贸易壁垒等等,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数量扩张,国际反倾销发起的重要原因
倾销有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之分。在过去的年代里,由于以低价开拓和占领市场的手段最容易见效,所以,倾销者习惯于使用价格手段进行倾销,从而国际反倾销也就多以对价格倾销的行为制裁为主,很少运用数量反倾销。
但是,由于经济追赶的目标引诱和人们对于外贸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促进作用的认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贸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了跳跃性的扩张趋势,使得其出口数量急剧增加,再加上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各国货币贬值,使其出口贸易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许多国家的出口数量不但迅猛增长,而且始终居高不下。这种现象的存在和不断强化,容易对他国的相关产业产生较大冲击,并且与国际反倾销公约中关于数量倾销的界定极为吻合,也就必然导致进口国援引相关条款对其实行数量反倾销,从而促使一部分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的迫切心情,而频繁发起数量反倾销。例如,欧洲钢铁制造商协会对于亚洲平板钢板倾销的指控动因,据称是1998年1~6月,来自亚洲国家的进口钢材从过去的每月4万吨猛增到28.5万吨,使得来自亚洲的钢铁比1997年同期增长了650%,并且其占据的市场份额也从3%扩大到21%;正是由于数量倾销已经引起特别关注,所以,目前国际反倾销立案中每年有1/3左右的案件并未涉及价格问题,而是归于数量反倾销,并且大部分数量反倾销案又都源于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出口。
另一方面,进入新世纪以后,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意味着各国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从而将会使全球性的商品和服务供给数量大大增加。但是,增加了的商品和劳务如果不能实现从使用价值到价值这一危险的跳跃,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由于实现这一危险的跳跃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内市场,因此,这就会使得各国都将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导致国际贸易的规模和总额起来越大。但是,当各国都竞相开拓国际市场时,按照市场营销学的规律以及大部分国家的实际做法,往往是先低价出售商品,待占领市场后,厂商就大量进入该市场,形成数量垄断优势。这样,以低价开拓新市场就极易受到低价倾销的指控而遭受反倾销。然而,任何一个厂商低价打开市场的行为是不能持久的,因为这种行为与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相悖,而且在现行的国际反倾销公约中还有价格承诺的规则可以约束这种行为。不过,如果从数量上考察,分析的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由于是开拓一个新的市场,则其基数为零,而报告期数字与之对比,无论报告期数字大还是小,其结果都将是无穷大,此其一。要巩固已经占有的市场,就必然要大量地增加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这就会使该种商品和劳务在进口国占据较大比重,甚至是数量上的绝对垄断优势,此其二。两种现象,无论哪一种都可以被认为是数量倾销。由于在数量方面实施倾销较为隐蔽,便于操作,所以,未来新世纪中国际反倾销的发展趋势之一,有可能是数量倾销引起各国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发起国际反倾销的重要缘由。
自主维权,反倾销应诉率不断趋升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一直很低,特别是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由于彼此实力的差距,应诉率更低,再加上有些发展中国家热衷于开拓新市场,错误地认为受到别国反倾销后应诉成本太大,还不如换个地方重新开拓市场,照样发展对外贸易,所以,当时的
国际反倾销应诉率还不到30%,而应诉的胜诉率就更是低得可怜,以致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应诉反倾销的问题敬而远之。
但是,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和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开始登堂入室,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关注和思考:既然反倾销已经被世界贸易组织定性为允许各国采用的限制进口保护贸易的合法手段,那么,它就不应该再是少数发达国家的专利,只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都有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权利。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践反倾销,使得频繁发动反倾销的国家从过去传统的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增长为当今世界中近30个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个案占所有立案的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前的97%下降到目前的6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反倾销个案占所有立案的比重则从20世纪80年代前的不到3%急剧增长到目前的40%左右,出现了明显的反倾销范围全球化的特征。以1998年全球发生的58起涉案价值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反倾销个案为例,在这58起个案的反倾销发起国中,既有惯用反倾销手段的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争斗,如欧盟指控美国第1916号反倾销令禁止欧盟钢铁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日本指控美国和韩国等向其倾销化工原料等个案;也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如欧盟对亚洲生产的个人传真机、美国对中国的苹果汁、澳大利亚对奥地利和芬兰等国出口的光面纸等个案;还有大量的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并且涉案范围较广的反倾销调查,如墨西哥对由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保加利亚等国输入的冷轧钢材、哥伦比亚对泰国和韩国的涤纶丝、秘鲁对中国的电表、刚果(民)对从中国进口的印花布、巴西对来自印度和泰国等地的自行车轮胎等个案。显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世界,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强国还是弱国,都已经视发起反倾销为家常便饭,并且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际反倾销在当代世界经济中,运用的国家之多,涉及的范围之广,都比过去有所扩大,出现了明显的全球化趋势。
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考察,在现代社会里,提讼本来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无可非议的;而积极抗辩和应诉则不仅是权利,而且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公平与否,则由司法机构最后裁决。这样,对于反倾销来说,指控别国的倾销行为并不就是恶意攻击,实施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只有被指控方拒绝应诉才意味着默认倾销。所以,当代国际反倾销的关键不在于倾销的指控有多少,也不在于启运了多少反倾销调查,而在于涉案国家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诉,赢得问题的公平解决。
在国际反倾销的实践中出现的两种现象,也促进了各国对于应诉反倾销的决心和认识。一是“最佳资料原则”的存在,使得部分进口国家的厂商往往感觉到,提出反倾销诉讼以后,只要无人应诉,裁决就会完全按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因此,这些国家往往不管别的国家出口商是否真有倾销,采取先反了再说,根据被指控方的反应再作决断。一旦被指控倾销国家不积极应诉,这就正好上了圈套。二是在具体的反倾销个案中,遭受反倾销的出口厂商已经深切地感受到,面对着反倾销,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由于当代各国发起反倾销之时,往往都经过精心筹划,试图将对方置之于死地,因此,很多反倾销个案都会被征收50%的反倾销税,从而被逐出市场。所以,很多反倾销个案一旦发起,应诉了,尚有一线生机;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为别人将本案往死里整创造条件,最终将拱手让出整个市场。而市场一旦失去后,要想重新开拓,所需要的费用又将远远超出应诉反倾销的费用。所以,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各国应诉反倾销的热情不断高涨,全球反倾销的应诉率已经达到了40%以上,并且在新的世纪里完全有可能再度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