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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皇家科学院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科斯(R. Coase)教授,理由是他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和产权(property rights)对经济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公报同时特别提到,在一项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重大研究中,科斯引入了权利或产权的概念(in terms of rights or property rights)。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Roger E. Backhouse的考证,transaction costs这一理念有很长的历史,是Marschak在1950年首先使用的。如果仔细阅读科斯的两篇代表作《企业的本质》和《社会成本问题》就会发现,其实科斯并没有使用transaction costs这一术语。例如在《企业的本质》一文中,有一段非常典型的论述:“为了确定企业的规模,我们不得不考虑市场成本(即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和不同企业家的组织成本。”这里先后出现的概念是市场成本(marketing costs)、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the costs of using the price mechanism)和企业家的组织成本(costs of organizing of different entrepreneurs)。即使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又一次提到了“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译本),但他使用的是the costs of market transactions。
再让我们客观地看看“产权”(rights or property rights)一词在科斯的文章里是如何表达的。在科斯的《企业的本质》一文中,准确地讲,他并没有使用rights or property rights的术语,property一词只是在注释49中出现过一次。
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他也没有使用property rights这一术语,甚至在他自己的正面论述中连property一词都没有使用,其他四次都是在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出现的。但在科斯这篇论文中有个地方值得注意,就是科斯在引用有关案例时,“权利”一词出现的都是单数即right,但科斯自己在正面阐述“权利”的问题时使用的都是复数即rights,使用的次数大约是10次。
这些都说明,瑞典皇家科学院评介科斯引入了权利或产权的概念(rights or property rights)是偏颇的。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rights和property rights的经济学含义
从瑞典皇家科学院1991年的公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利(rights)与产权(property rights)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们先看rights一词。这里的“权利”使用的是复数,因此表明这里谈的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或者讲是“权利束”。
正确理解和把握property rights一词需注意避免两个倾向。一是对property含义的狭隘理解。property一词绝不仅仅是指私有财产。仅在《资本论》中就先后出现了communal property、state property、private property、collective property、socialised property、capitalist private property、self-earned individual property等概念。就是在1999年美国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Inc.出版的Roger L. Miller撰写的《当代经济学》教科书中,对property rights也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另一类是共同产权(common property)。所以那种认为只有将财产权利还原为个人权利才能找到真正建立产权制度的起点的观点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有害的。
正确理解和把握property rights一词还需注意避免的另一个倾向是忽视“所有权”在“产权”中的核心地位。property rights是由 propertyright演进而来的,它们的母体都是property。所以当讲“产权”的概念时,一方面我们不应否认“产权”范畴比“所有权”范畴大,另一方面也不应否认“所有权”才是根本。
当然界定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就是去搞私有化。有人认为国家财产的产权模糊,其实这种看法是不确切的。在日本一所国立大学访问时,遇到的一种情况使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在这所大学里,每一个办公设备后面都标明有:“国有资产,负责人某某某”,甚至连洗手间都标明了这样的字样。这种落实到人的做法,在明确的国有资产面前,有谁敢破坏,有谁敢把这些国有资产悄悄地窃为私有。
三、应该关注“科斯定理”局限性对转型国家改革发展所造成的影响
从学术角度看,科斯理论有合理成分,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但正是由于科斯本人未对“科斯定理”作过精确的表述,再加上其信奉者对“科斯定理”的扭曲宣传,已经给转型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发展造成了相当多的负面影响和深刻教训。
第一,转型国家按照“科斯定理”搞私有化并未能使产权清晰。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出版翻译科斯的著作。对此,科斯本人在1990年曾经说过这样的话:“中国读者应该注意的是,这些论文中叙述的事例是相对于英国或美国的制度而言的,而中国的社会制度(包括法律体系)与这些西方国家是不一样的。……读者在考察中国社会时都应该小心谨慎地采用这些关于西方制度的论文中的观点。”可以看出,科斯对中国读者的提醒是善意的,也是必要的。德国经济学院院长Zimmermann领导的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表明:“在许多国家,国有公司的私有化并未使产权得以清晰。这种现象不仅在独联体国家存在,对Visegrad地区国家亦是如此。”这项研究成果无疑给那些迷恋于搞国有资产私有化的人提供了一付清醒剂。
第二,生硬照搬“科斯定理”并不能够彻底解决外部性问题。近年来,试图运用“科斯定理”解决企业造成的外部性问题成了一个热点。但实际上,在这个方面,学者们的观点差异是很大的。例如斯蒂格利茨1997年出版的《经济学》(第二版)中,专门讨论了“科斯定理”的局限性。他指出:“‘科斯定理’的魅力在于它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政府只不过是使产权清晰,然后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然而应用该定理的机会极其有限。”如今,人们已经形成一种共识:虽然明确界定产权可以解决某些外部性问题,但是对于大多数特别是与环境有关的外部性问题,还需要政府更多的积极干预。
第三,按照“科斯定理”剪裁企业改制并不能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根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由1998年的64737个减少到2003年的34280个,下降幅度为48%;大型企业由1998年的7558个减少到2003年的1984个,下降幅度为73%。此外,有关数据表明,通过公司改制,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开始形成。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如果通过企业改制,资产不断莫名其妙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而在企业干了几十年的工人则以低价“买断工龄”的方式被“扫地出门”,丧失就业机会,那么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代价是值得重视的。(摘自2005年第3期《经济学动态》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