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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法两国物权法上占有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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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占有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对法国和中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以期为中国占有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占有成立;法律保护;权力推定

一、中法两国关于占有规定的不同点

(1)占有成立的要件。在法国物权法上占有的成立要件包括“体素”和“心素”两个方面。体素是一种物质要素,一种对物的占领,支配方式,既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不动产。而这种占有并不一定要求占有人与占有物之间有物质联系。至于“心素”,对于占有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却又很抽象的要素。这是一个主观概念。占有人是否是实际的所有权人以及占有是善意或恶意并不重要,关键是占有人必须有自主占有的意志,而且还须将这一意志表现出来。在中国《物权法》上,并没有对占有的概念作规定,但可以推知占有的成立主要是依据某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力来判断,主要是结合空间、时间以及法律上的关系确定。从空间关系看,依社会一般观念,某物并未脱离某人的控制与支配力,即为占有;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关系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继续性,使他人能足以认为该物为该人事实上所控制与支配,短暂的控制非为占有,而是持有;法律关系只因占有不以占有人亲自控制与支配占有物为必要,比如占有辅助人的占有。可看出,中国物权法上的占有的成立主要侧重于物质要素,而对于精神要素要求甚少。(2)占有的客体。法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都规定占有的客体须为物,包括不动产与动产。对于不以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法,如地役权和专利权等,不得成立占有,而成立准占有。占有的客体范围广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客体范围。在中国《物权法》中,准占有的标的须为财产权。但法国《民法典》认为身份关系也为准占有的标的。笔者认为身份关系,既关系个人利益,而且也关系社会利益。而占有的推定效力原则显然不适用于身份关系。(3)占有的法律保护。在法国,占有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占有权之诉。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占有权之诉;主要指“回复占有之诉”,适用于占有权被剥夺的最严重的情形,标的物的自主占有人或持有人处于被第三人的积极的组暴行为剥夺对物的支配的情形,其行为可能以暴力实施,也可能以非暴力实施,但均使占有人不可能对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行使其权利。第二种是“排除妨害之诉”,目的在于保护自主占有。排除妨害的目的是使已经形成的侵害予以停止,其涉及到一种事实上的侵害或法律上的侵害。最后一种是“责令废除新建筑之诉”。意在避免因邻人建筑工程的实施而导致将来的损害。责令废除新建筑之诉具有预防性特点。当邻人正在实施的工程将引起占有权被损害时,此种诉讼的目的即以将来发生的损害为理由而获得该工程的废止。如果工程已经完成,或已经造成损害,则当事人只可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而在中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保护请求权也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损害赔偿。其实,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的保护与债权法的保护两种。前者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见,法国队占有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占有之诉来实现的,尤其是其创立了很具有特色的责令废除新建筑之诉。

二、中法两国关于占有规定的相同点

(1)占有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法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有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都体现了物的保护功能,公示功能与物尽其用的功能。占有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通过保护现实的占有状态,来维持社会的和平与财产秩序;第二,通过权利推定与善意取得,来保护交易的安全;第三,通过规定占有物的孳息收取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来保护占有人的个人利益;第四,通过规定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保护本权人的利益等。(2)占有的取得。占有的取得包括占有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寄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因占有的原始取得为事实行为,故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有无取得占有的意思,均非所问。而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主要有两种原因:占有的移转与占有的继承。法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对占有的继承均有明文规定,即占有可因继承而由被继承人移转至继承人。(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称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最早滥觞于日耳曼法,后经《法国民法典》的传承而为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同时法国民法典对自主占有的瑕疵也进行了规定:占有的不持续、中断、占有非以所有人名义以及占有的暴力性、秘密性和不明确性。与法国相比,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持续占有与非持续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以及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

参考文献

[1]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梁慧星.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9)

[3]尹田.法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现代法学.1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