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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账户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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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计,现就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本人的工作实践从定性依据、审计要点和处理原则等方面介绍如下。

一、审查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是否履行了有关审批手续。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实际执行中,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实不少。一是开设账户不履行审批手续,未办理《开户许可证》。如:我们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查中发现,有20个单位手续不全开设银行账户近30个;二是撤销账户不彻底。不少单位销户时只在商业银行销户,而未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也未将原《开户许可证》退还人行,有可能出现重新开户的问题。对此;我们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4]254号)及相关规定,给单位(或银行)作出处罚。

二、审查银行账户的开设是否有多头开户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经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或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同时该规定还要求:“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投银行开设;并由行政事业单位账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关于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的问题,主要发生在一些专项资金比较多的部门,还有各类学校等。主要表现为:(1)财务部门在多家银行开户,有些甚至在一家银行开设两个基本账户,另外还有定期存款等;(2)在非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巧立名目开设账户,如设立中心、公司等。例如:在对某高校审计时,发现该校开发办(无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在信用社开设3个银行账户;(3)在下属单位重新开立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等。为了制止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的问题,国务院1999年2月的第260号令《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三、审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要求:“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算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主要有:(1)应上缴财政的资金,以各种名义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采取隐瞒、截留或转移资金的形式,少交预算外资金;(3)不按规定时间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另外,个别单位有将收入专户与支出专户混用的情况,对此,我们要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清理的规定》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审查有无租、转让银行账户的问题。《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或转让账户。”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转移资金;二是套现。而且大部分采取一种比较隐蔽的办法,一般不在账面上反映。例如:从甲单位通过银行向乙单位转账,然后甲单位从乙单位提走现金。资金在乙单位一进一出,如果乙单位不在账面上反映就很难发现。只有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与单位的银行存款明细账才能发现。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违反行政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六条:“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五、审查有无将公款转为私存或储蓄存款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制止公款私存的蔓延。于1997年2月就下发了《关于禁止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为了多得利益将房租、停车费等其他收入转入储蓄账户;还有一些单位为了提取现金的方便,也将部分资金存入储蓄存款;另有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储蓄存款承包任务,乱拉关系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助长了公款私存。审计中要注意存款走向和利息的清算情况。对此要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处理。对公款私存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公款转储蓄的,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存款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审查有无私设账外账以及“小金库”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1995]29号)文件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这方面问题确实不少,从近几年发现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可以看出,不少贪污分子都是利用这方面的漏洞。审计署要求抓大案要案线索,查处“小金库”也是关键。我认为应该主要采取下列方法:第一,要注意群众的反映。这是揭开“小金库”的最直接、最省事的办法;第二,要注意观察单位的情况。如发现该单位有门面房就要想到房租收入,账面没有发现,就可能形成“小金库”;第三,要注意对单位的现金库进行盘库。如果发现现金长库比较多又说不清来源的,就要怀疑有“小金库”问题;第四,要注意该单位的收入情况。一种采取“倒扎法”,测算出该单位的某项收入总数,与账面数相对,差异较大的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等;一种采取“核对法”对所有原始票据进行核对,加总后与账面核对,同样注意其差异。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审计署专门下发了(审办法发[2001]30号)文给予明确解答: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决定》的有关规定或者《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