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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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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特点,适用原则,违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原则遇到的各种问题纠纷,固定总价合同应用的建议。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争议、风险、索赔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有其各自的适用性,就现实而言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合同计价方式,必须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选择适宜的计价方式,才能从合同的角度更好的维护合同各方的利益,实现项目的既定目标。下面仅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做一些探讨。

1、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固定总价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同总价固定的一类合同,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程、规范为基础,工程范围清晰,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发包方的要求和条件清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所以这类合同也俗称“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死合同”。

“固定”一词就限定了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合同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承包商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调整的因素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谓“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价款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上,固定总价合同被广泛接受,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

有利于费用控制,对发包人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费用;

发包人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风险,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合同结算比较简单,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的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由于设计时间长,因而工程开工时间较晚。

2、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

工期短、工程量小、估计在施工工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工程风险较小;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范围和工程任务明确;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分析招标文件、研究设计文件、详细考察现场、拟定施工方案、复合工程量;

合同条件中必须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和纠纷

【案例一】:某工程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图纸设计尚不完备,为施工白图;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因为在老厂原址改建新厂,地下情况复杂,原厂设施需要拆除;本工程为特殊工程,技术比较复杂,没有类似工程可参考。 发包人从投资控制和减少管理成本考虑,坚持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并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合同金额为3600万元,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多次争议。

价差争议

人工、材料、机械费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争议。近些年表现突出的是人工价格的增长,有些地方的涨幅达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的承包商而言是雪上加霜。承包方认为人工涨价幅度已经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而发包方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人工费涨价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工程量争议

合同执行期间的施工图与招标白图存在工程量差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较多,涉及工程造价约300万元。承包人认为招标时只给出施工图纸,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方面的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签证

由于招标时图纸设计尚不完备,施工期间出现大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金额近720万元,占原合同价3600万元的20%。完全超出了承包人投标时能够遇见的风险范围,而且设计变更增加是因为发包方责任造成的。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该已经考虑了设计变更的风险,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工期延期索赔

本合同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过2年,超过计划工期的这段时间的物价、劳动力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应予以补偿。由于工期延迟造成窝工费用、管理成本增加费用应予以补偿。

发包人以合同规定“工期顺延后,所发生的费用不作调整”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这些争议没有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对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承包单位失去施工积极性,轻微的造成工期延误,严重的会因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引发一些尖锐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本工程为国拨资金工程,发包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所以,发包方严格执行合同,对变更合同的处理谨小慎微。本案例中,合同条款对固定总价限定的极其严格,一句“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不但堵死了承包人索赔的途径,也使发包人束手束脚。

【案例二】某火电厂建设工程为2*600MW机组,固定总价招标,初步设计图纸,工期2年,招标方不提供清单、工程量,由投标方根据初步设计图纸以及类似工程经验自行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合同规定了直接费超过10000元的单份设计变更予以调整、规定了钢材、水泥、砂石价差的调整方法。其他风险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案例二与案例一有些情况类似,比如都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时设计资料均未达到施工图阶段等。但是案例二中,火电600MW机组在国内属于主流常规机组,有很多类似工程可以参考;而且其招标方采用可调固定总价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限定在施工单位的可承受范围内。

4、固定总价合同应用的建议

1)注意固定总价合同应用条件,不能生搬硬套。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诸多优点,业主方偏爱这种合同形式。但是如果招标时,客观条件达不到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要件,应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形式。如果生搬硬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但达不到发包人控制工程造价,降低管理成本的初衷,还极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影响承包人施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项目目标的完成。

2)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风险范围及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物价、劳动力价格涨跌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合同双方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发包方不应一味的将价格风险转移给承包人。首先,如果物价上涨过高致使承包人施工成本居高不下,严重亏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其次,承包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成本风险超过其承受能力时,这部分风险最终还是要发包人承担的。

3)招标单位应该给投标单位充足的时间研究设计意图、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并且留有招标答疑时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初步设计或白图,而且应由详细的图纸说明和施工要求以及其他必要资料,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充足的时间编写报价文件(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工程范围和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产生。

5、结语

本文从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出发,从理论上明确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从风险责任角度说明了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对于如何完善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此能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参考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三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