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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来说,它实质上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会把医疗事故定位为侵权责任,在赔偿时要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的损害赔偿额度要明确规定才可以保护好受害人。因此,结合具体工作经验,探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医疗事故;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2-0195-02
我国现在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率不断提高,不管是法律界还是医学界都充分重视和医疗事故有关的法律,同时也充分重视赔偿责任的性质等多种问题,医疗事故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
在医学界对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有不同的见解,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契约责任说,有关学者认为医疗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和病人按照意愿形成契约,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师因为自身失误发生了事故要按照契约中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是侵权责任说,有关学者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是侵犯了病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种是请求权竞合说,有关学者认为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受害人不仅有契约上的请求权,还有与侵权法有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在医疗事故纠纷里,责任竞合情形普遍存在,如果医患双方签署了医疗合同,因为医务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出现了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患者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受到侵害,这就是责任竞合情形。不过,在实践中到底是按照合同还是按照侵权行为追究责任,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有关规定里明确提出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可以得知,侵权法的归责主要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明确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因为现代化医学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随之提高,但相应的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越来越多。在很多国家认为医疗事故是无过失责任,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也应该这样。但是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才是科学的。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我国的民法中,民事责任领悟的核心和关键是过错责任,只有落实好过错责任的原则,才可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监督人们的行为,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对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坚持过错责任。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可以得知,医疗事故不能使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本身是一种侵权责任,所以归责原则相应的也要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虽然人的生老病死是不能避免的,在治疗时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也较多,很多情况下为了大局而损坏局部,一点也不损害病人身体是很难实现的。但如果对医疗事故使用无过失责任,就会使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是不公平的,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才能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
最后,如果单纯按照因果关系,没有充分考虑两者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责任会纵容医疗损害事故发生。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那么就会是有过错。在这一原则下包含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反映了承担责任的道德可非难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平衡两者的利益,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三、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
(一)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我国的和医疗事故处理有关的条例中指出了和医疗事故赔偿有关的几个原则。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在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医疗事故的四个等级,这个等级的划分是以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划分的,一级医疗事故就是导致患者重度残疾甚至死亡的,而二级t疗事故则是指导致中度残疾和对器官造成严重损害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轻度残疾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据损害的不同程度进行分类以判断医疗事故所处级别,根据级别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赔偿,有利于提高赔偿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要想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必须判断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只有存在过错行为才可以使医务人员承担责任,不过,即使有过失也不意味着医务人员要承担全部责任,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换句话说,医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是同其过错行为程度有关的,这是过错原则的一种体现,通过这一原则,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在司法实践里要注意不能单纯让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考虑其过错和医疗机构的运营状况,防止出现不良后果。
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的原则。对于医疗事故来说,其不良后果的发生原因存在复杂性,其中不仅有医学的局限性,还有疾病自身状况和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很多因素是不能避免的。不过,在所有的医疗责任影响因素里,原先的疾病状况和医疗事故损坏后果的联系这一因素是比较重要的。所以,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来说,它是影响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另外,通过分析患者自身的疾病因素,要从以下四个角度加以注意:第一,在发展过程中要考虑患者疾病未来趋势和医疗事故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第二,要充分考虑患者疾病状况和现存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第三,要考虑患者原有的疾病状况在静止状态与其现有损害的关系;第四,要充分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危险性及其与医疗主体实施医疗行为的必然联系和客观要求等。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医疗事故是其对患者给予赔偿的唯一标准,在患者接受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导致的事故如果是和医疗措施有关,那么其不承担责任。另外,对于医疗主体来说,因为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不过不能按照在无过错行为里的公平分担原则确认承担后果。在具体实践中,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解决问题,都不可以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的患者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企业性医疗单位法人的损害赔偿范围
对于企业性医疗单位来说,它们经营的最终目标是获得利润,依据社会主义市场价值规律,医疗单位付出劳动和获得的医疗费用是平衡的,在获得利益时,要遵循适用等价原则,不过,这种等价原则不管是获利还是损失状态都会有效,所以企业性法人损害赔偿中应当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予以全部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发挥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为病患提供损失赔偿,有利于更好地制裁过错行为。如果因为医疗事故发生了患者的死亡和残疾现象,就要按照合同中的内容进行违约赔偿。这样一来可以保障就诊人的合法权益,利用赔偿弥补受害人,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单位法人科学的履行合同。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赔偿内容:首先,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利用治疗帮助就诊患者恢复,在这一阶段里花费的医疗和营养费用,如果病情加重还要包含转院费用等多种费用;其次,因为医疗事故的发生导致的工作延误和收入减少;再次,因为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患者的可得利益造成的损失。
有关医疗单位和个人在承担责任时,必须考虑病患的生命健康权遭破坏时的财产损失,这是一种维持利益的表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进一步分析国外的有关法律,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导致人员伤亡,就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赔偿:一是使就诊人恢复到医疗事故前状态所花费的医疗、营养、交通等费用;二是因医疗事故延长治愈时间造成误工所减少的收入;三是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所减少的和将会减少的收入及因为事故而多支出的费用。如果病患死亡,那么不仅要赔偿前面两项内容,还要格外支出葬丧费用。
(三)公益性法人的损害赔偿范围
对于公民来说,生命健康权不仅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如果因为过错导致损害要给予一定的赔偿。不过,对于公益性医疗单位来说,设置法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向全社会特别是一些低收入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另外,我国目前还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所以社会主义制度强调集体的意义,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很难为公民提供充足的医疗保障,在这一背景下,设置公益性法人可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另外,因为国家设置的这部分经费有限,所以如果遵循完全赔偿原则会导致很多公益性医疗单位不能正常运营。所以,为了大局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限制了公益性医疗单位法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第一,按照合同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不用赔偿其可得利益;第二,因为侵权法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这种事故下导致的财产损失必须赔偿全部责任。如果出现了精神损害,只有故意造成事故和存在严重过失的时候进行赔偿,不需要给予惩罚性抚慰金,赔偿的数额大小受到法官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影响。另外,如果公益性医疗单位导致就诊人死亡,多个亲属在要求赔偿时,要按照一个人的赔偿请求进行赔偿,在获得赔偿金以后,和死者有关系的人共同划分这部分赔偿金。特别是,要注意公益性医务单位的主观努力状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客观条件的影响,不能按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的水平来衡量条件较差的医疗单位的主观过错。
四、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现在医疗事故纠纷越来越多,上面提及的一些和医疗事业单位有关的个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医疗事故时民事责任问题也可以这样使用。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要分析其收费状况,在这一基础上明确责任,有利于解决好医疗事故,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张彩云.专家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
[2]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