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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买断考古现场采访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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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独家报道早已成为各新闻媒体取胜的法宝。但是,对“独家采访权”的买卖,最近却因雷峰塔地宫发掘的报道而争议骤起。说实话,我所听到的议论中,反对者占多数。然而,我却有不同的看法。

作为新闻事件的主事者和当事人,是否有权将其所拥有的信息卖给他所选择的新闻媒体来?而新闻媒体是否可以付费的方式,从当事人那儿以获得信息的首先权?毋庸赘言,这在全球新闻业中早已屡见不鲜,绝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

新闻传播业毕竟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试想,报纸、杂志、有线电视得花钱买才有得看,无线电视、广播好像不花钱,但你得接受它的广告。也正是新闻业的商品属性造成新闻媒体的竞争,也正是这种竞争推动了新闻传播业的发展(包括技术手段和理论观念)。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才使得新闻媒体不得不重视受众的意志,关注公众所可能关注的事件。因为只有赢得了受众(其实就是买家),才能立足于新闻业,并发展壮大。换句话说,传媒越有人缘,新闻媒体的覆盖面就越大,也就会越有财力;越是有财力,新闻媒体也就越有可能改善采访报道的人员、设施、手段,获得其他媒体想获得而无法获得(由于人和物的因素)的信息。如此进入良性循环,优胜劣汰。

新闻媒体和大众是既相互需要又相互牵制的作用双方。媒体可以判断信息的价值,进行选择、处理和传播;而公众可以选择他们认可的媒体来购买其信息产品(买报和看电视都是变相的购买和消费),同样也有权选择他们认可的媒体来转让和提供他们获得的信息(不管有偿与否)。这样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各方面信息和意志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是有序有则的表达。

理解了这些,也就可以理解“独家采访权”其实也是公众权利的一部分。在正常的社会秩序中,新闻媒体越是受到大众欢迎,就越是财大气粗。而是否买得起独家信息也是一种标志,就像一家电视台能否请得起名主持,一家报纸能否“招安”其他媒体的人才,能否给其从业人员配备最好的通讯、交通器材等等一样。这些看似小事,实则关系到媒体在公众中树立其事业成功的形象。所以今年来,随着国内新闻媒体竞争的加剧,新闻媒体买断“独家采访权”的事时有所闻。我以为,这是一种趋势,是新闻事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在于,学术界、法律界乃至大众舆论有必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应该是怎样限定“独家采访权”转让的范围,使之既不妨碍大众知情权,又不妨碍大众传媒的客观、公正、及时和全面性(也就是多样性),并在新闻业中避免垄断性竞争,就如同在经济领域中避免垄断性经营一样。而哪些类型的新闻信息或该新闻信息的哪些部分可以进行“独家”买断或卖断?未获得买断权的新闻媒体还具有哪些采访报道的权利?这些都可以作进一步的细化思考,而不必一概反对。

至于雷峰塔地宫发掘的“独家采访权”的买断事件,关键并不在是否可以卖断或买断“独家采访权”,而是其操作过程是否合理合法。譬如,卖出方是否具有卖出的权利,即是否获得国家的认可和授权(因为文物发掘和文物是属于国家的)?另外,如果某新闻媒体买断的仅仅是电视实况报道权,那么又该如何对待其他不涉及电视实况报道的新闻媒体的合法采访报道权利?这些问题有关方面显然未作仔细考虑。许多媒体对有关方面的不满,恐怕主要还是因为不能即时、顺畅地获得信息,而不是电视实况报道权被一家电视台买断了。实际上被买断的仅仅是地宫发掘过程的短短两三个小时的实况采访和报道权,而其他时间并没有被“买卖”。然而有关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未能即时将信息告知急切需要将信息传播给大众的众多新闻媒体,譬如早已打开了铁函却偏要封锁消息;早已定下了新闻会的时间却不及时通告,害得众老记、小记们提心吊胆,在寒风中苦苦等候,像没头的苍蝇似的。要是当初有关方面不是仅仅让其他媒体的记者通过观看获得“独家采访报道权”的电视台的报道来了解发掘进程,而是同时自己也设置一个面向其他媒体的信息通道,比如提供电视同步录像,让其他媒体的记者能在第一时间知道考古发掘实况;或用数码相机拍摄出土文物后,传给有关媒体(当然可以收取合理的稿费)等等,那就或许可以减少些矛盾,也使得新闻报道得以更及时、更多样、更真实、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