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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征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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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政发〔〕36号,以下称《办法》)和《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办发〔〕83号,以下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出台《办法》和《细则》,对于更加有效地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物价的作用,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和《细则》的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任组,市政府副秘书黄雄姿、市物价局局任副组,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陈志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和《细则》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三、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办法》和《细则》已明确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变更。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和望城区、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增加征收项目,其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依法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建设项目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项目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政办函〔〕61号)执行。对供水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价房〔2012〕15号)执行。对杜甫江阁公园、生态动物园等景点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市物价局关于杜甫江阁门票价格的批复》(价服〔〕97号)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生态动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价服〔〕393号)执行。

(二)对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3%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划转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四、明确地税等代征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级次和征管费用

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除按规定缴入省国库外,属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纳入市级统筹;属望城区、县、县范围内的,缴入所在区县(市)财政。税务等代征部门征管费用,市本级按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的4%的标准,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依法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力度

各征收和代征机关必须严格按《办法》、《细则》和本《意见》要求,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及时入库上解。各被征单位要按照《办法》、《细则》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费用(奖励)与价格调节基金增挂钩的办法。

六、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价格调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物价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物价、地税等有关单位要结合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向各被征单位宣讲《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和征收管理规定,争取各被征单位支持。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